'投資比特幣三萬元“消失”了 西安女大學生起訴男友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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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友的指導下,西安一名女大學生支付了3萬元購買DC幣,並想通過置換為比特幣的方式進行投資,可幾個月後她發現,兩次交易記錄竟都查不到了!結果,一對戀人因此分手,她還將男友起訴要求賠償,而男友稱,是投資平臺將該款據於己有了。

張某是西安某大學的在校女大學生,在一次偶然相遇後,與校友李某互生愛慕,進而成為男女朋友。在雙方確立了戀愛關係一段時間後,去年11月,張某發現男友有在網上進行投資的習慣,且收益較為可觀,心生羨慕。李某見狀,便提出可以指導她進行投資,張某接受。

隨後,李某便指導張某在網上一個數字貨幣投資平臺上註冊了賬號並綁定了銀行卡。李某操作張某的賬號,為張某購買了9888個DC幣(一種電子貨幣的名稱),後用DC幣為張某置換了OTC幣(即比特幣)。今年2月2日,張某再次根據男友的示意,支付了2萬餘元購買DC幣,但該筆交易後來在張某的賬戶中並未有購買DC幣的記錄。

3月,張某發現自己賬戶中均沒有上述兩次的交易記錄,心中疑慮,找到男友討要說法。李某表示,他確實已經替張某購買了DC幣,至於為什麼不存在交易記錄,他並不知情。兩人為此爭執不休,一對戀人就此分道揚鑣。

6月6日,張某起訴至未央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其3萬餘元,並支付利息。

近日,未央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佈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DC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DC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繫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張某委託李某購買DC幣,雙方形成委託關係。但張某委託李某投資和交易DC幣的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張某與李某之間的委託行為應屬無效,所造成的後果應當由張某自行承擔。李某雖操作了原告的賬戶,但購買DC幣的款項系張某自行支付,張某並無直接證據證明李某將上述款項據為己有,故其主張李某賠償投資本金3萬餘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宣判後,被告李某表示,投資平臺不僅將張某購買DC幣的兩筆款項據為己有,還將其朋友賬戶中價值40萬元的DC幣凍結並轉走,其投資款也無法收回,並表示今後再不會相信所謂的高息回報,警惕虛擬貨幣騙局。 華商報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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