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陽縣法院宣判一起涉惡案件

賓陽 林業 刑法 法律 賓陽法院 2019-06-27
賓陽縣法院宣判一起涉惡案件

法院依法對三名被告作出判決

賓陽縣法院宣判一起涉惡案件

法官當庭宣讀判決

賓陽縣法院宣判一起涉惡案件

宣判現場

2019年6月25日,賓陽縣法院對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吳某連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判決被告人鄧某寶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判決被告人陸某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萬元。同時對責令被告人退出的111700元贓款判決退還給被害人。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以來,賓陽縣中華鎮育才村委某村部分村民以山場權屬存在糾紛,運輸車輛超重超載損壞村道,車輛通行易發事故等藉口,多次非法阻撓、攔截廣西某林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林業公司)運輸車輛往返通行,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逐漸形成以被告人吳某連、鄧某寶、張某某(另案處理)為主要骨幹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2017年3月25日,賓陽縣中華鎮某村村民施某某與某林業公司簽訂協議,雙方約定由施某某負責協助某林業公司做好林地的採伐、運輸工作。協議簽訂後,施某某為避免運輸車輛經過某村時遭到阻撓,經與時任該村村幹部吳某應等人協商於同年3月28日向該村支付人民幣4萬元,作為所謂的“通行費”。同年4月的一天中午,施某某委託施某軍駕駛農用車裝運木材,在途經某村時,遭到本村被告人吳某連等數十名村民無理阻攔,導致車輛無法通行。

2017年5月6日16時許,施某某委託兩名司機各駕駛一輛滿載木材的運輸車由某林業公司承包的山場駛出。途經某村時,再次遭到被告人吳某連、鄧某寶等數十名村民無理阻攔。

2017年6月25日19時許,某林業公司有四輛運輸車裝載木材後由山場駛出。途經某村時,遭到被告人鄧某寶等數十名村民的無理阻攔。司機黃某興駕駛的運輸車上裝載的木材被村民持刀砍斷欄木,強行將木材卸下,滯留在山雞村內。

2018年6月20日上午,何某僱傭司機黃某某駕駛一輛運輸車,負責裝運某林業公司承包的山場內已砍伐的林木。當晚20時許,黃某某駕車由山場駛出,途經某村時,遭到被告人吳某連、鄧某寶等數十名山雞村村民的無理阻攔。黃某某駕駛的運輸車上裝載的木材被村民強行卸下,滯留在村內。由於運輸木材的車輛遭受上述攔截行為,導致某林業公司大量木材無法運輸出去,造成重大損失。

2018年7月3日8時30分,何某僱傭運輸車隊駛入山場裝載木材,再次遭到村民的阻攔,時任村長的被告人吳某連以不給村裡交納過路費就不允許通行相威脅,向何某勒索8萬元。何某為維持運輸經營得以正常開展,被迫同意這一無理索求,並於同月9日將7萬元現金交給吳某連及副村長鄧某寶等人。得手後,吳某連將7萬元現金交予陸某良存入其賬戶中。

2018年5月,家住呂某某、蒙某某砍伐林木需經某村道路運輸出去,但運輸遭到阻礙,某村部分群眾要求呂某某、蒙某某交納“過路費”,方允許通行。呂某某、蒙某某被迫與時任村幹部的吳某連、鄧某寶、陸某良聯繫後交付1500元現金作為“過路費”,陸某良將收到的1500元現金存入其帳戶中。

賓陽縣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連、鄧某寶、陸某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擾亂他人合法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相要挾,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三人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吳某連、鄧某寶多次參與攔截他人運輸木材車輛,嚴重影響他人生產經營,破壞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兩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該案以被告吳某連、鄧某寶及同案人組成相對固定人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非法阻撓、攔截運輸車輛往返通行,敲詐勒索他人錢財,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符合惡勢力犯罪特徵。被告人吳某連、鄧某寶犯數罪,應數罪併罰,兩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情節、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此次公開宣判,嚴厲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彰顯了法律權威,保護了人民利益。賓陽縣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進一步加大涉黑涉惡案件的審理力度,從重從快懲處犯罪分子,並在“打財斷血”上下功夫,同時積極開展公開宣判活動,以有效震懾罪犯,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開展。

編輯:陳冬玲

文章出處:賓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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