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發票不能再這麼開具了!稅務局規定很明確

保險 財會 經濟 職場 陝西有容集團 2018-12-05

開具和索要發票,已經成了人們經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件事。但就是這麼一件常見的事,經常讓納稅人掉進坑裡,就連會計人,也是被髮票弄得頭大,有時候很容易出錯,現在就讓小編帶著大家瞭解下發票的一些政策規定,看看那些情況開具的發票作廢。

緊急提醒,發票不能再這麼開具

注意了:發票不能再這麼開具了!稅務局規定很明確

一、票面格式開具有誤

如發票信息打印不清晰;發票信息壓線錯格,甚至超出紙質發票邊緣;手工塗改發票信息等

小貼士:

1、開具發票應做到以下幾點: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2、使用針式打印機開具發票,打印發票前先進行格式調整(可用A4紙進行調試),確保信息能與發票欄次一一對應。

二、購買方信息有誤

比如購買方名稱輸入不規範,將“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填成“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或者“上海市某某公司”;未按規定填寫稅號等。

注意了:發票不能再這麼開具了!稅務局規定很明確

小貼士:

應向購買方索要完整、規範的名稱及稅號,逐字逐項核對,以下情況可暫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1)對於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商等,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企業現有方式開具發票;(2)購買方為國外客戶而開具的出口發票;(3)購買方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性單位而開具的發票;(4)購買方為個人消費者或個體工商戶而開具的普通發票;(5)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發票(手工票等)。

政策依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關於稅收憑證,請各位會計記住,有的發票是不能作為扣稅憑證的:定了!這8種發票為不合格,不能作為扣稅憑證,收到要退回!

三、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錯誤

比如未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按照客戶要求將“餐飲服務”開成“會議費”以便報銷;未按規定填開正確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將“珠寶首飾*黃金項鍊”開成“鋼材*黃金項鍊”等。

小貼士:

按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嚴格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政策依據: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並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開票必須一個商品一個編碼,稅務給每家企業建了個庫存帳!

四、備註欄應填未填

關於發票備註欄的內容,小編昨天才給大家分析,

注意了:發票不能再這麼開具了!稅務局規定很明確

小貼士:

納稅人發生特定應稅行為,開具發票時應填寫備註欄。例如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提供建築服務、銷售或出租不動產、鐵路運輸企業受託代徵的印花稅款信息、使用差額開票功能開具發票、預付卡業務開票、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保險公司代保險代理人彙總開代理費發票、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代開專用發票等須在備註欄中填寫相應內容。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有線電視收視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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