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問答:新車買車險當天出險,保險公司說:保單沒生效不賠

買了新車,有點兒常識的都知道,是先辦理車險,畢竟車子的所有權已經歸我們了。車險買起才是最妥善的處置方式。

很多4S店會要求車主最好把車子停在4S店一晚上,目的是為了辦理手續方便,另外一個就是等待保險生效!不知道你買車是否遇到過這種情況?

事實上,車險生效有兩種:

一種是:投保後第二天零點生效。這種最多,但是這種錢投保適合續保車。

第二種:實時生效,也就是投保後2個小時左右生效。這種就適合於新車、剛過戶二手車、脫保車。


保險問答:新車買車險當天出險,保險公司說:保單沒生效不賠


然而,最近看到有網友在問:

網友問:中午買的保險,下午出車禍,找保險公司,說你保單沒生效,要第二天凌晨才生效,怎辦?

保險問答:新車買車險當天出險,保險公司說:保單沒生效不賠

海哥說險

第一、這種問題處理起來,有點兒麻煩,需要和保險公司理賠部溝通;如果溝通無效,只有通過司法訴訟,這種案子司法訴訟是百分百獲賠。但是,司法訴訟太費事。所以如何能夠通過和保險公司理賠部溝通獲賠,那是再好不過。

和保險公司理賠部溝通,無非就是拿出保險該賠你的證據,說服他們。例如各種法律法規的條款,但是法律法規的運用是需要一定的技巧。就是要通過法律法規證明,假如你們不賠,我可以同過這些法律條款去告你們違法了。

保險問答:新車買車險當天出險,保險公司說:保單沒生效不賠

那麼這個案例,會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規的條款呢?

第二、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

①第2款規定: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②第3款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上面兩條法律規定,從法律層面說明保險合同是交費了,合同成立了就生效,保單應該事實生效!而且,法律也規定了,可以對於合同效力約定期限,但是是附加條款。這種條款屬於一種特約條件。

而保險合同中的特約條款,是應該告知我們投保人的!

舉例:我們去買水果,水果店老闆說,這個水果是昨天進貨的,你今天買了一定要吃完,不然明天要壞,壞了不要說我的水果差喲。水果店老闆就明確告知,水果是昨天的,你有權購買和不買,買了你就要今天吃完,吃不完壞了你也不要說他的水果不好,去退去吵架什麼。

該案的車險生效時間不是法定的實時生效,那麼約定的次日生效就是附加條款。

保險問答:新車買車險當天出險,保險公司說:保單沒生效不賠

第三、而對於這種附加條約,保險法第十九條有明確的規定: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①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本來該實時生效的合同,被特約為次日生效,相當於保險公司收取和保費後,沒有立馬開始進行保障責任,增加了投保人的風險,也違背了投保人投保時候的本意。

這種新車保險合同,約定次日生效的條款,就屬於上面說的保險法十九條的情況。免除了保險公司依法承擔的義務,同時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例如保險沒有生效導致新車就出險沒得賠。

保險問答:新車買車險當天出險,保險公司說:保單沒生效不賠

第四、而對於這種屬於免責條款,保險法也在第十七條中規定:

①第1款: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②第2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通俗的說,對於那些免除保險公司賠付責任、加重投保人責任的保險條款,保險公司必須給投保人通過各種方式提醒。其實,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機構,在投保時候就有義務提醒投保人:車險有實時生效和次日生效之分。這兩個保費是一樣的。這種投保時告知,也是保險公司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明顯該案例中,保險公司並沒有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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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對於上面說的情況,最高法在《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也作出了相關的規定:

①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②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海哥過戶了一輛二手車,當時商業險處於脫保狀態,當時投保的時候,出單員就給我說過生效日問題,我果斷的就選擇了實時生效。事實上,如果保險公司明確告知了情況,我們自然知道怎麼選擇。所以,當出險了,這種沒有告知的條款就屬於無效條款,保險公司該賠的。

畢竟,普通人買新車了,投保保險目的就是讓車子有個保障,通常認知情況下,車險就是事實生效的!

保險問答:新車買車險當天出險,保險公司說:保單沒生效不賠

第六、對於大眾認知和保險條款有不同理解的,我國保險法也在第三十條作出了規定:

採用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看到了沒有,打官司或者仲裁時候,如果大家都覺得新車屬於自己的了,我能開走了,這時候投保的保險應該立馬生效,結果你說是第二天,大家就出現了兩種解釋,司法機構是必須偏袒投保人認知的。這個條款已經讓無數保險公司賠錢了。

所以,如果新車投保保險,當天出險,保險公司卻說保單沒有生效,雖然符合保險合同約定,但是確違反了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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