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出事故,保險賠不賠

保險 法律 交通 毒品 江蘇審判與執行 2019-06-15
酒駕出事故,保險賠不賠

一、酒駕的認定標準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 19522醉酒駕車的測試2004)中規定,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相當於普通人一紙杯啤酒哦),小於80mg/100ml(150ml的低度白酒或兩瓶啤酒)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二、商業險賠不賠

對於商業車險來說,只要交警認定保險車輛是因酒後駕車而出現的事故,保險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賠。以下幾種情況,保險公司無需賠償商業險,以常見的保險條款為例,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因汙染(含放射性汙染)造成的損失;

(七)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作為保險公司,根據法律規定若有免責情況時,應該通過將這些條款加黑、加粗、擴大字號等方式讓投保人引起注意,並盡到提醒、說明和明確告知的義務,在出現上述情形時,保險公司已盡到告知義務時則商業險無須賠付。對於酒後駕駛這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在商業保險合同中都有免於賠償的明確約定,這種約定既符合“不應因其違法行為而獲益”的民法精神。

三、交強險賠不賠

交強險理賠的金額和項目:根據2008年2月1日後執行的交強險責任限額中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交強險是法定的機動車保險,它是國家為了保障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得利益,以維護國家穩定社會和諧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交強險條例》第21條第二款規定,若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該條規定交強險免責事由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項,未包括醉酒肇事。

2、《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追償。同時還規定,醉酒駕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實務中,保險公司往往混淆了墊付與賠付的概念。第22條明確保險公司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對人身傷亡事故,只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而非免責權,並未規定醉酒駕

駛情況發生死亡傷殘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免賠。

(二)條款適用原則

1、《交強險條款》第9條規定,駕駛人醉酒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在賠償限額內墊付醫療費用;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第9條與《交強險條例》第22條相同,僅規定了墊付與追償的內容,並未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免責。《交強險條款》第10條明確規定了責任免除的四種情況,醉酒駕駛不屬於免責範圍。

2、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屬於上位法,更能體現立法精神和法律價值。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其法律效力要高於屬於行政法規的《交強險條例》,也高於屬於部門規章的《交強險條款》和保險公司在訴訟中經常引用的《關於交強險有關問題的覆函》(保監廳函【2007】77號)。此外,按照《合同法》精神,交強險免責條款只能對簽訂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方即受害人。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強險的功能為依據,明確規定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後駕駛的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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