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保險:沒從業證開出租 ,出事甩鍋保險 法院:保險賠2000!

很多行業有從業資格證。雖然很多網友都在吐槽這些資格證並沒有用。

但是海哥最近幫一位出租車駕駛員做了一下從業證的題,發現這個證還真有必要。

首先,行業從業資格證,並不是每個行業都有,而是特殊行業,例如金融,國家許可行業等。從業證的設立初衷是為了加強從業人員的素質,有效的進行監管。設立從業資格證的目的,是為了有序的規範行業准入,而不是無門檻的進入。

第二、本文講述的就是一個開出租車的人沒有從業證,開車肇事了,保險公司拒賠,最後就是車子公司和保險公司打官司。打了一審,打二審,打了二審還申請複查。看似是為了維護正義,維護自己的權利。實際上,就是車子公司不想為自己不按國家規章制度行事買單。要知道,如果這家公司在招募駕駛員時候就按國家標準了,哪有拒賠?

這個案例是一個硬核案例。因為車子公司硬核理由到大家都以為他是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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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始末

2017年3月,某公司為旗下某出租車向北京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包括交強險以及商業車險。

雙方簽訂的車險合同約定了“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用機動車,沒有交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者其它必備證書”出險了保險公司不賠的條款。投保的某公司,在收到保單後,在投保人處蓋了公司公章。

2018年1月18日,王某涉案的被保車輛,在北京市東城區珠市口東大街某魯甸與佟某駕駛的小車發生了碰撞。

事故導致雙方車輛受損。王某駕駛的被保車輛上乘客喬某受傷。交管部門判定,該事故中王某全責。兩輛車的修理費就高達57790元,其中王某駕駛的出租車維修費為35620元,佟某的車子維修費為22170元。。

雙方因為理賠問題,產生了糾紛。最後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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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

投保公司認為

1、投保公司提交勞動合同、派車單、收據,擬證明王某駕駛的被保險車輛,是受單位指派去維修車輛計價器與GPS,並非進行出租車運營活動。

2、被保車輛是投保的北京X公司掛靠在北京X陽出租車公司,因此車輛行駛證為北京X陽出租車公司,但是車輛一直是X公在使用,並且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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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認為

1、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證明目的不認可。

2、保險公司則提交了與出租車上的傷者喬某的電話錄音、被保險車輛照片、定損單等證據。

3、其中在電話錄音中,喬某承認是在下班途中乘坐王某駕駛的出租車,並因該交通事故受傷。

4、而被保車輛的照片顯示副駕駛位張貼了北京出租車駕駛員監督卡,並且該卡上面顯示駕駛員姓名為王X泉;前擋風玻璃上張貼了北京交通委運輸局製作的運營證。而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顯示,被保出租車損失為35000元。

5、出險時,駕駛員王某,按照規定沒有持有出租車駕駛員從業證書。按照合同約定,屬於免賠情況。

6、提交了投保單,上面有手寫的“風險提示語錄”,由投保公司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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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

1、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沒有違法法律法規,確認為合法有效的合同。

2、本案的爭議點為,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以駕駛員沒有從業證書而拒賠。

3、根據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國家對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製度,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

4、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內容與交通事故中的傷者喬某的電話陳述一致,本院予以採信。

5、以上證據表明,駕駛員王某在駕駛租租車期間,從事了客運活動,但投保公司以及王某無證據證明王某已經取得了出租車駕駛員資格。

6、對於公司主張的免責事項,其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在投保時已經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有效。

7、保險公司的商業險拒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信。但是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

最後,一審法院依照《保險法》第二、第十七判決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範圍內賠付投保公司車輛維修費2000元,駁回投保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投保的X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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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投保公司認為:超強抗辯內容……

1、爭議事項在於就涉案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依據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拒絕承擔商業險項下的賠償責任。

2、投保公司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說明提示的時間必須在訂立合同當時,且保險公司必須要針對免責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並實際送達給投保人。本案中,通過雙方證據可知,保險公司僅向投保公司提供了投保單,但從未提供過具體的保險合同以及格式條款,且保險公司從未告知過投保公司免責條款的具體內容。保險公司未向投保公司送達過免責條款,沒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投保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3、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投保公司收到免責條款、對免責條款內容知情、向投保公司提示說明過免責條款內容等關鍵事實。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綜上,保險公司違反公平原則、違反法律規定,未盡到舉證責任,不僅違反了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更違背了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不應僅依據保險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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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審證據不能證明交通事故發生時王某在進行出租汽車的運營活動。一審法院認為乘客喬某就是案發時案涉車輛上的乘客,因此認定案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在運營是錯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上並不能正確的辨識有喬某的簽字,所謂喬某的電話,一是來源於保險公司提供的電話錄音,錄音形式不合法,內容也不能證明喬某是乘坐案涉出租車輛,更不能證明交通事故的發生;二是來源於一審法官的電話核實,但是在投保公司要求下一審法官並未提供工作記錄證明其調查的真實性,令投保公司不能信服。因此,一審證據並不能證明王某駕駛車輛是在運營。

5、一審法院根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認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系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的交通事故原因是駕駛人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而不是因不具備出租車運輸證明而引起的。據此,交通事故的賠償與司機是否具有特殊資質和車輛是否在運營無任何法律關係。從法律效力層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法規,其規定符合駕駛許可條件並經考試合格的可取得駕駛證,是能夠駕駛機動車的有效憑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是交通部門規章,非法律法規。通過該規定第六條第二款來看,從業資格是對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其不涉及對駕駛員駕駛能力的考核。因此保險公司拒賠無理。

6、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保險賠償的標的是車輛損失,與誰駕駛車輛無關。投保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兩份保單合法有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保單投保的標的物是案涉車輛,賠償標的是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有義務履行賠付保險金的合同義務,與誰駕駛車輛,是否是出租汽車的司機沒有關係。本案中,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投保公司財產損失共計57790元,未超過商業保險限額,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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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

1、經過二審法院核實,對於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2、本案二審爭議事項在於就涉案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依據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拒絕承擔商業險項下的賠償責任。

3、一審期間保險公司提交了投保公司蓋章的“投保人聲明”,其中載明“保險人已通過上述書面形式向本人詳細介紹並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並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作了書面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並接受上述內容。……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並手寫“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後果”。二審法院認為,投保單系投保人為締結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發出的要約,屬於投保人向保險人發出的法律文件,因此投保單以及“投保人聲明”中的記載應作為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對投保人具有約束力。上述證據足以說明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其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在投保單以及“投保人聲明”明確記載保險公司已經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且投保公司已經收到保險條款的情況下,反而一味指責保險公司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未提供保險條款,明顯缺乏基本的事實及邏輯基礎,本院對投保公司關於保險公司未送達保險條款、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未告知免責條款具體內容以及未履行舉證義務的訴訟意見均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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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涉案保險合同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部分第八條用加黑字體記載: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6條記載了上述相同的免責事項。而本案事實是,投保公司投保的車輛為出租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該車駕駛員王某不具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所要求的從業資格證書,因此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賠事由成立。

5、根據處理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顯示,明確載明瞭“A車(即出租車)乘車人喬某頭部受傷”,受傷人簽字處亦有喬某簽名,結合一審期間保險公司亦提供了與喬某的通話記錄,上述證據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可以還原案發時的基本情況。

6、投保公司承認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司機王某為其員工,公司也有能力與王某以及乘客喬某核實基本事實,但是投保公司並沒有進行核實工作,在未提交任何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僅簡單對保險公司的核實成果予以否認,進而表示“不能信服”一審法院的相應認定,本院對投保公司該部分訴訟意見不予採信。

2018年9月30日,二審法院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投保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隨後,投保公司向北京市高院申請複查本案。2019年3月29日,北京高院亦駁回複審審查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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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

1、投保車險,無論是公司車還是私家車,保險公司均要求在投保單簽字。不同的是,私家車簽字很多都是由業務員代簽了,所以我們可以直接拿到保單。而公司車,單位車則不一樣,投保欄是要求公司或者單位蓋章的,蓋章是無法作假。

2、在車險投保單上,投保人簽字前面,還有一段必須有投保人抄寫的類似於已經知曉保險條款,免責條款等待的語句。很多公司執行非常嚴格,是要求必須抄寫,有的公司執行不怎麼嚴格,也就沒有抄寫。抄寫這段話,那麼基本就可以說,投保人再以“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告知投保人保險條款和免責條款的義務”,就沒有證據了。本案例,投保公司試圖用各種證據來推翻保險公司沒有給他們說。結果被法院打臉,自己都蓋章,抄寫話了,還說不知道……

3、一旦保險公司有證據表明你知曉了條款,除非條款是為了減輕保險公司賠付責任比較明顯的那種免責條款。往往對於這種國家部門規章制度作為免責的,法院是要看情況的。之前海哥寫過法院直接無視特種卡車需要從業證,判保險公司賠。但是本案保險公司又不用賠,這就比較撓頭了。

4、從業證考核就是做題,就這麼簡單?不是的,海哥做的那個出租車從業證的題發現,每道題都會讓我們學到很多東西,例如社會公序良俗,駕駛技能,車況判斷,法律法規,基礎常識,從業素質等等。而非簡單的給錢,拿證。只有相關行業的考過相關的題,才知道一道題真的在說明一個知識。很多我們認為正確的,真的就是錯誤的……

5、至於投保公司在二審的說的,賠償是車子,而不是管那個人駕駛的。海哥覺得,這理由都能想出來的人,恐怕經常酒駕醉駕吧。絕大部分車禍都是人禍,都是開車人的過,這種理由法院都認可,簡直就是鼓勵違法啊。

6、本案中,保險公司商業險拒賠是合理的。大家這個案例噴了也沒用……

本案例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案件判決書。圖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本文我們將多平臺同步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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