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公交車上持刀行凶的醉漢一審獲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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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三元法院

轉自:人民法院報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因莫特森公司在百度商業推廣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全稱及其字號作為關鍵詞,並在搜索結果鏈接名稱和描述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進行宣傳,上海默邦實業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廊坊莫特森橡塑製品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認定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情簡介

原告:被告在搜索結果和描述中使用其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應擔連帶責任

原告默邦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生產焊接防護設備的企業,在行業內具備一定知名度。莫特森公司與默邦公司生產同類產品,其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全稱“上海默邦實業有限公司”及其字號“默邦”作為關鍵詞在百度網中進行商業推廣,並在搜索結果鏈接名稱和描述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進行宣傳。此外,在百度網中使用默邦公司全稱進行搜索時,莫特森公司的關鍵詞商業推廣結果與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譽認證信息同時出現。

原告默邦公司認為,莫特森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公司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請求判令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53770元。

被告:二者行為合法,不應擔責

被告莫特森公司辯稱,其設置“默邦”作為關鍵詞系合法使用,且被訴行為不會導致用戶混淆。

被告百度公司辯稱,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盡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後監管的義務,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之一是,如莫特森公司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百度公司作為提供關鍵詞商業推廣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而應承擔相應責任。

在認定莫特森公司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後,對於百度公司是否存在過錯而應承擔責任,法院認為:首先,使用默邦公司全稱在百度網中進行搜索時,莫特森公司的關鍵詞商業推廣結果和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譽結果同時出現,表明百度公司實際掌握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這一數據,且可對其在提供關鍵詞百度商業推廣與百度加V信譽服務時收集到的相關數據進行共享運用。

在此情形下,百度公司完全有能力將該企業名稱全稱加入到其關鍵詞自動過濾庫,從而避免與默邦公司無關的用戶肆意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企業名稱全稱,並作為關鍵詞進行推廣。

其次,百度公司作為專業的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在提供付費關鍵詞商業推廣服務的同時提供付費百度加V信譽服務,理應預料到二者同時出現在同一頁面中可能引發用戶混淆的不當結果,從而應提高注意義務,為二者進行區分設置,但其並未作此區分,反而使得兩種產品在用戶使用同一關鍵詞進行搜索時同時展示,增加了用戶產生混淆的可能性。據此,對於該項行為,百度公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而針對莫特森公司設置“默邦”作為關鍵詞進行百度推廣服務的行為,由於“默邦”並非他人企業名稱全稱或知名度較高的註冊商標,要求百度公司對“默邦”這一關鍵詞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進行判斷,顯然超出了其作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所能及之程度,鑑於百度公司已盡事前提示和事後刪除義務,故其無需就該行為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莫特森公司消除影響,並賠償默邦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費用53770元,百度公司對其中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宣判後,二被告已提起上訴。

法官釋法:本案系涉及關鍵詞商業推廣的典型案例。關鍵詞商業推廣模式在為商家提供宣傳便利、為用戶提供有效信息的同時,部分商家為增加用戶流量和交易機會,購買、利用競爭對手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字號對自身進行推廣的現象也不斷出現。海淀法院在2017年受理涉及關鍵詞商業推廣案件16件,2018年受理32件,該類糾紛呈現逐漸上升態勢,此類案件的難點之一即在於搜索引擎平臺責任的認定。結合本案,對此類糾紛中平臺責任的審查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個案分析平臺責任。雖然當前此類案件中,多數生效判決認為不應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設置過於嚴格的過錯責任,但不能因此一概認定其均無需承擔責任,還應當結合個案情形,對涉案關鍵詞的構成、被訴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當前的搜索技術水平,以及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的客觀能力等各項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二是適度提升平臺注意義務。我國當前互聯網市場中的搜索引擎產品已經日趨成熟,運營各大搜索引擎平臺的主流互聯網公司亦通過關鍵詞商業推廣、企業信譽加V認證等付費衍生服務獲得了商業利益和發展機會。此種背景下,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起與其企業地位、技術水平相對應的注意義務,根據其已掌握且可依法使用的數據,在現有技術和能力下完善其關鍵詞自動過濾系統,儘可能防範關鍵詞侵權現象。

三是合理設定平臺注意義務。提升平臺注意義務並不等於為搜索引擎平臺施加了對所有關鍵詞一一進行人工核查的義務,例如本案中並非要求搜索引擎平臺屏蔽任何以企業名稱全稱或字號為表現形式的關鍵詞,而是結合了其他因素判斷其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在關鍵詞商業推廣服務模式日趨發展並帶來較多便利的情況下,過度要求平臺提高審核義務,既缺乏現實可能性,也不利於該種服務模式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對於平臺的注意義務仍應限定在合理範圍之內。

7月12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謝某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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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三元法院

轉自: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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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莫特森公司在百度商業推廣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全稱及其字號作為關鍵詞,並在搜索結果鏈接名稱和描述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進行宣傳,上海默邦實業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廊坊莫特森橡塑製品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認定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情簡介

原告:被告在搜索結果和描述中使用其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應擔連帶責任

原告默邦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生產焊接防護設備的企業,在行業內具備一定知名度。莫特森公司與默邦公司生產同類產品,其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全稱“上海默邦實業有限公司”及其字號“默邦”作為關鍵詞在百度網中進行商業推廣,並在搜索結果鏈接名稱和描述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進行宣傳。此外,在百度網中使用默邦公司全稱進行搜索時,莫特森公司的關鍵詞商業推廣結果與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譽認證信息同時出現。

原告默邦公司認為,莫特森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公司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請求判令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53770元。

被告:二者行為合法,不應擔責

被告莫特森公司辯稱,其設置“默邦”作為關鍵詞系合法使用,且被訴行為不會導致用戶混淆。

被告百度公司辯稱,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盡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後監管的義務,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之一是,如莫特森公司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百度公司作為提供關鍵詞商業推廣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而應承擔相應責任。

在認定莫特森公司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後,對於百度公司是否存在過錯而應承擔責任,法院認為:首先,使用默邦公司全稱在百度網中進行搜索時,莫特森公司的關鍵詞商業推廣結果和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譽結果同時出現,表明百度公司實際掌握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這一數據,且可對其在提供關鍵詞百度商業推廣與百度加V信譽服務時收集到的相關數據進行共享運用。

在此情形下,百度公司完全有能力將該企業名稱全稱加入到其關鍵詞自動過濾庫,從而避免與默邦公司無關的用戶肆意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企業名稱全稱,並作為關鍵詞進行推廣。

其次,百度公司作為專業的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在提供付費關鍵詞商業推廣服務的同時提供付費百度加V信譽服務,理應預料到二者同時出現在同一頁面中可能引發用戶混淆的不當結果,從而應提高注意義務,為二者進行區分設置,但其並未作此區分,反而使得兩種產品在用戶使用同一關鍵詞進行搜索時同時展示,增加了用戶產生混淆的可能性。據此,對於該項行為,百度公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而針對莫特森公司設置“默邦”作為關鍵詞進行百度推廣服務的行為,由於“默邦”並非他人企業名稱全稱或知名度較高的註冊商標,要求百度公司對“默邦”這一關鍵詞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進行判斷,顯然超出了其作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所能及之程度,鑑於百度公司已盡事前提示和事後刪除義務,故其無需就該行為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莫特森公司消除影響,並賠償默邦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費用53770元,百度公司對其中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宣判後,二被告已提起上訴。

法官釋法:本案系涉及關鍵詞商業推廣的典型案例。關鍵詞商業推廣模式在為商家提供宣傳便利、為用戶提供有效信息的同時,部分商家為增加用戶流量和交易機會,購買、利用競爭對手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字號對自身進行推廣的現象也不斷出現。海淀法院在2017年受理涉及關鍵詞商業推廣案件16件,2018年受理32件,該類糾紛呈現逐漸上升態勢,此類案件的難點之一即在於搜索引擎平臺責任的認定。結合本案,對此類糾紛中平臺責任的審查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個案分析平臺責任。雖然當前此類案件中,多數生效判決認為不應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設置過於嚴格的過錯責任,但不能因此一概認定其均無需承擔責任,還應當結合個案情形,對涉案關鍵詞的構成、被訴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當前的搜索技術水平,以及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的客觀能力等各項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二是適度提升平臺注意義務。我國當前互聯網市場中的搜索引擎產品已經日趨成熟,運營各大搜索引擎平臺的主流互聯網公司亦通過關鍵詞商業推廣、企業信譽加V認證等付費衍生服務獲得了商業利益和發展機會。此種背景下,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起與其企業地位、技術水平相對應的注意義務,根據其已掌握且可依法使用的數據,在現有技術和能力下完善其關鍵詞自動過濾系統,儘可能防範關鍵詞侵權現象。

三是合理設定平臺注意義務。提升平臺注意義務並不等於為搜索引擎平臺施加了對所有關鍵詞一一進行人工核查的義務,例如本案中並非要求搜索引擎平臺屏蔽任何以企業名稱全稱或字號為表現形式的關鍵詞,而是結合了其他因素判斷其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在關鍵詞商業推廣服務模式日趨發展並帶來較多便利的情況下,過度要求平臺提高審核義務,既缺乏現實可能性,也不利於該種服務模式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對於平臺的注意義務仍應限定在合理範圍之內。

7月12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謝某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判了!公交車上持刀行凶的醉漢一審獲刑12年!

案情直擊

2018年9月26日17時10分許,被告人謝某付醉酒後路過三元區崇榮路某小賣鋪時醉臥在門口貨攤上,隨後無故對門口貨物打砸,並將路過購物的被害人陳某炎推倒在地,用貨攤上的貨物砸向被害人陳某炎頭部,致使被害人陳某炎鼻子、下巴受傷。

因遭到陳某炎的還擊,謝某付離開現場,跑上了正好進站的11路公交車。上車後謝某付便無理要求公交車司機被害人黃某生按照其要求路線行駛。黃某生對其無理要求沒有理睬,謝某付便掏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刀,朝黃某生頸部連刺4刀。黃某生忍痛將公交車門打開,讓謝某付和乘客下車後,前往三明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接受救治。

謝某付下車後遇到駕駛助力車路過的被害人張某海,便將張某海連人帶車推倒在地,並持刀朝張某海的背部、面部連刺數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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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三元法院

轉自: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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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莫特森公司在百度商業推廣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全稱及其字號作為關鍵詞,並在搜索結果鏈接名稱和描述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進行宣傳,上海默邦實業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廊坊莫特森橡塑製品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認定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情簡介

原告:被告在搜索結果和描述中使用其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應擔連帶責任

原告默邦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生產焊接防護設備的企業,在行業內具備一定知名度。莫特森公司與默邦公司生產同類產品,其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全稱“上海默邦實業有限公司”及其字號“默邦”作為關鍵詞在百度網中進行商業推廣,並在搜索結果鏈接名稱和描述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進行宣傳。此外,在百度網中使用默邦公司全稱進行搜索時,莫特森公司的關鍵詞商業推廣結果與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譽認證信息同時出現。

原告默邦公司認為,莫特森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公司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請求判令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53770元。

被告:二者行為合法,不應擔責

被告莫特森公司辯稱,其設置“默邦”作為關鍵詞系合法使用,且被訴行為不會導致用戶混淆。

被告百度公司辯稱,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盡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後監管的義務,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之一是,如莫特森公司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百度公司作為提供關鍵詞商業推廣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而應承擔相應責任。

在認定莫特森公司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後,對於百度公司是否存在過錯而應承擔責任,法院認為:首先,使用默邦公司全稱在百度網中進行搜索時,莫特森公司的關鍵詞商業推廣結果和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譽結果同時出現,表明百度公司實際掌握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這一數據,且可對其在提供關鍵詞百度商業推廣與百度加V信譽服務時收集到的相關數據進行共享運用。

在此情形下,百度公司完全有能力將該企業名稱全稱加入到其關鍵詞自動過濾庫,從而避免與默邦公司無關的用戶肆意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企業名稱全稱,並作為關鍵詞進行推廣。

其次,百度公司作為專業的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在提供付費關鍵詞商業推廣服務的同時提供付費百度加V信譽服務,理應預料到二者同時出現在同一頁面中可能引發用戶混淆的不當結果,從而應提高注意義務,為二者進行區分設置,但其並未作此區分,反而使得兩種產品在用戶使用同一關鍵詞進行搜索時同時展示,增加了用戶產生混淆的可能性。據此,對於該項行為,百度公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而針對莫特森公司設置“默邦”作為關鍵詞進行百度推廣服務的行為,由於“默邦”並非他人企業名稱全稱或知名度較高的註冊商標,要求百度公司對“默邦”這一關鍵詞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進行判斷,顯然超出了其作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所能及之程度,鑑於百度公司已盡事前提示和事後刪除義務,故其無需就該行為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莫特森公司消除影響,並賠償默邦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費用53770元,百度公司對其中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宣判後,二被告已提起上訴。

法官釋法:本案系涉及關鍵詞商業推廣的典型案例。關鍵詞商業推廣模式在為商家提供宣傳便利、為用戶提供有效信息的同時,部分商家為增加用戶流量和交易機會,購買、利用競爭對手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字號對自身進行推廣的現象也不斷出現。海淀法院在2017年受理涉及關鍵詞商業推廣案件16件,2018年受理32件,該類糾紛呈現逐漸上升態勢,此類案件的難點之一即在於搜索引擎平臺責任的認定。結合本案,對此類糾紛中平臺責任的審查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個案分析平臺責任。雖然當前此類案件中,多數生效判決認為不應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設置過於嚴格的過錯責任,但不能因此一概認定其均無需承擔責任,還應當結合個案情形,對涉案關鍵詞的構成、被訴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當前的搜索技術水平,以及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的客觀能力等各項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二是適度提升平臺注意義務。我國當前互聯網市場中的搜索引擎產品已經日趨成熟,運營各大搜索引擎平臺的主流互聯網公司亦通過關鍵詞商業推廣、企業信譽加V認證等付費衍生服務獲得了商業利益和發展機會。此種背景下,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起與其企業地位、技術水平相對應的注意義務,根據其已掌握且可依法使用的數據,在現有技術和能力下完善其關鍵詞自動過濾系統,儘可能防範關鍵詞侵權現象。

三是合理設定平臺注意義務。提升平臺注意義務並不等於為搜索引擎平臺施加了對所有關鍵詞一一進行人工核查的義務,例如本案中並非要求搜索引擎平臺屏蔽任何以企業名稱全稱或字號為表現形式的關鍵詞,而是結合了其他因素判斷其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在關鍵詞商業推廣服務模式日趨發展並帶來較多便利的情況下,過度要求平臺提高審核義務,既缺乏現實可能性,也不利於該種服務模式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對於平臺的注意義務仍應限定在合理範圍之內。

7月12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謝某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判了!公交車上持刀行凶的醉漢一審獲刑12年!

案情直擊

2018年9月26日17時10分許,被告人謝某付醉酒後路過三元區崇榮路某小賣鋪時醉臥在門口貨攤上,隨後無故對門口貨物打砸,並將路過購物的被害人陳某炎推倒在地,用貨攤上的貨物砸向被害人陳某炎頭部,致使被害人陳某炎鼻子、下巴受傷。

因遭到陳某炎的還擊,謝某付離開現場,跑上了正好進站的11路公交車。上車後謝某付便無理要求公交車司機被害人黃某生按照其要求路線行駛。黃某生對其無理要求沒有理睬,謝某付便掏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刀,朝黃某生頸部連刺4刀。黃某生忍痛將公交車門打開,讓謝某付和乘客下車後,前往三明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接受救治。

謝某付下車後遇到駕駛助力車路過的被害人張某海,便將張某海連人帶車推倒在地,並持刀朝張某海的背部、面部連刺數刀。

判了!公交車上持刀行凶的醉漢一審獲刑12年!

被害人張某海

隨後,謝某付跑入三元區紅旗新村樓下時,碰到圍坐在一起辦理喪事的被害人李某萍等人,謝某付又持刀先後刺向被害人李某萍、李某珍、陳某英。周邊群眾開始追擊制止謝某付繼續行凶,期間被害人鄧某福手臂被謝某付刺傷。在群眾的追趕、圍堵下,謝某付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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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三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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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因莫特森公司在百度商業推廣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全稱及其字號作為關鍵詞,並在搜索結果鏈接名稱和描述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進行宣傳,上海默邦實業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廊坊莫特森橡塑製品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認定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情簡介

原告:被告在搜索結果和描述中使用其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應擔連帶責任

原告默邦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生產焊接防護設備的企業,在行業內具備一定知名度。莫特森公司與默邦公司生產同類產品,其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全稱“上海默邦實業有限公司”及其字號“默邦”作為關鍵詞在百度網中進行商業推廣,並在搜索結果鏈接名稱和描述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進行宣傳。此外,在百度網中使用默邦公司全稱進行搜索時,莫特森公司的關鍵詞商業推廣結果與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譽認證信息同時出現。

原告默邦公司認為,莫特森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公司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請求判令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53770元。

被告:二者行為合法,不應擔責

被告莫特森公司辯稱,其設置“默邦”作為關鍵詞系合法使用,且被訴行為不會導致用戶混淆。

被告百度公司辯稱,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盡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後監管的義務,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之一是,如莫特森公司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百度公司作為提供關鍵詞商業推廣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而應承擔相應責任。

在認定莫特森公司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後,對於百度公司是否存在過錯而應承擔責任,法院認為:首先,使用默邦公司全稱在百度網中進行搜索時,莫特森公司的關鍵詞商業推廣結果和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譽結果同時出現,表明百度公司實際掌握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這一數據,且可對其在提供關鍵詞百度商業推廣與百度加V信譽服務時收集到的相關數據進行共享運用。

在此情形下,百度公司完全有能力將該企業名稱全稱加入到其關鍵詞自動過濾庫,從而避免與默邦公司無關的用戶肆意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企業名稱全稱,並作為關鍵詞進行推廣。

其次,百度公司作為專業的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在提供付費關鍵詞商業推廣服務的同時提供付費百度加V信譽服務,理應預料到二者同時出現在同一頁面中可能引發用戶混淆的不當結果,從而應提高注意義務,為二者進行區分設置,但其並未作此區分,反而使得兩種產品在用戶使用同一關鍵詞進行搜索時同時展示,增加了用戶產生混淆的可能性。據此,對於該項行為,百度公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而針對莫特森公司設置“默邦”作為關鍵詞進行百度推廣服務的行為,由於“默邦”並非他人企業名稱全稱或知名度較高的註冊商標,要求百度公司對“默邦”這一關鍵詞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進行判斷,顯然超出了其作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所能及之程度,鑑於百度公司已盡事前提示和事後刪除義務,故其無需就該行為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莫特森公司消除影響,並賠償默邦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費用53770元,百度公司對其中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宣判後,二被告已提起上訴。

法官釋法:本案系涉及關鍵詞商業推廣的典型案例。關鍵詞商業推廣模式在為商家提供宣傳便利、為用戶提供有效信息的同時,部分商家為增加用戶流量和交易機會,購買、利用競爭對手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字號對自身進行推廣的現象也不斷出現。海淀法院在2017年受理涉及關鍵詞商業推廣案件16件,2018年受理32件,該類糾紛呈現逐漸上升態勢,此類案件的難點之一即在於搜索引擎平臺責任的認定。結合本案,對此類糾紛中平臺責任的審查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個案分析平臺責任。雖然當前此類案件中,多數生效判決認為不應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設置過於嚴格的過錯責任,但不能因此一概認定其均無需承擔責任,還應當結合個案情形,對涉案關鍵詞的構成、被訴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當前的搜索技術水平,以及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的客觀能力等各項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二是適度提升平臺注意義務。我國當前互聯網市場中的搜索引擎產品已經日趨成熟,運營各大搜索引擎平臺的主流互聯網公司亦通過關鍵詞商業推廣、企業信譽加V認證等付費衍生服務獲得了商業利益和發展機會。此種背景下,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起與其企業地位、技術水平相對應的注意義務,根據其已掌握且可依法使用的數據,在現有技術和能力下完善其關鍵詞自動過濾系統,儘可能防範關鍵詞侵權現象。

三是合理設定平臺注意義務。提升平臺注意義務並不等於為搜索引擎平臺施加了對所有關鍵詞一一進行人工核查的義務,例如本案中並非要求搜索引擎平臺屏蔽任何以企業名稱全稱或字號為表現形式的關鍵詞,而是結合了其他因素判斷其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在關鍵詞商業推廣服務模式日趨發展並帶來較多便利的情況下,過度要求平臺提高審核義務,既缺乏現實可能性,也不利於該種服務模式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對於平臺的注意義務仍應限定在合理範圍之內。

7月12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謝某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判了!公交車上持刀行凶的醉漢一審獲刑12年!

案情直擊

2018年9月26日17時10分許,被告人謝某付醉酒後路過三元區崇榮路某小賣鋪時醉臥在門口貨攤上,隨後無故對門口貨物打砸,並將路過購物的被害人陳某炎推倒在地,用貨攤上的貨物砸向被害人陳某炎頭部,致使被害人陳某炎鼻子、下巴受傷。

因遭到陳某炎的還擊,謝某付離開現場,跑上了正好進站的11路公交車。上車後謝某付便無理要求公交車司機被害人黃某生按照其要求路線行駛。黃某生對其無理要求沒有理睬,謝某付便掏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刀,朝黃某生頸部連刺4刀。黃某生忍痛將公交車門打開,讓謝某付和乘客下車後,前往三明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接受救治。

謝某付下車後遇到駕駛助力車路過的被害人張某海,便將張某海連人帶車推倒在地,並持刀朝張某海的背部、面部連刺數刀。

判了!公交車上持刀行凶的醉漢一審獲刑12年!

被害人張某海

隨後,謝某付跑入三元區紅旗新村樓下時,碰到圍坐在一起辦理喪事的被害人李某萍等人,謝某付又持刀先後刺向被害人李某萍、李某珍、陳某英。周邊群眾開始追擊制止謝某付繼續行凶,期間被害人鄧某福手臂被謝某付刺傷。在群眾的追趕、圍堵下,謝某付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判了!公交車上持刀行凶的醉漢一審獲刑12年!

街道監控拍下群眾追趕謝某付視頻

經鑑定,被告人謝某付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3mg/100ml。被害人黃某生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被害人張某海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害人陳某炎、陳某英、李某萍、李某珍、鄧某福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法院審判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謝某付在正在行駛的公交車及其他公共場所,持刀連續刺傷公交車司機、路邊群眾,致一人重傷(一級)、一人輕傷(二級)、五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賠償李某萍、黃某生等五位被害人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687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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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三元法院

轉自: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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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莫特森公司在百度商業推廣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全稱及其字號作為關鍵詞,並在搜索結果鏈接名稱和描述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進行宣傳,上海默邦實業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廊坊莫特森橡塑製品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認定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情簡介

原告:被告在搜索結果和描述中使用其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應擔連帶責任

原告默邦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生產焊接防護設備的企業,在行業內具備一定知名度。莫特森公司與默邦公司生產同類產品,其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全稱“上海默邦實業有限公司”及其字號“默邦”作為關鍵詞在百度網中進行商業推廣,並在搜索結果鏈接名稱和描述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進行宣傳。此外,在百度網中使用默邦公司全稱進行搜索時,莫特森公司的關鍵詞商業推廣結果與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譽認證信息同時出現。

原告默邦公司認為,莫特森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公司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請求判令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53770元。

被告:二者行為合法,不應擔責

被告莫特森公司辯稱,其設置“默邦”作為關鍵詞系合法使用,且被訴行為不會導致用戶混淆。

被告百度公司辯稱,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盡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後監管的義務,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之一是,如莫特森公司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百度公司作為提供關鍵詞商業推廣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而應承擔相應責任。

在認定莫特森公司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後,對於百度公司是否存在過錯而應承擔責任,法院認為:首先,使用默邦公司全稱在百度網中進行搜索時,莫特森公司的關鍵詞商業推廣結果和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譽結果同時出現,表明百度公司實際掌握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這一數據,且可對其在提供關鍵詞百度商業推廣與百度加V信譽服務時收集到的相關數據進行共享運用。

在此情形下,百度公司完全有能力將該企業名稱全稱加入到其關鍵詞自動過濾庫,從而避免與默邦公司無關的用戶肆意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企業名稱全稱,並作為關鍵詞進行推廣。

其次,百度公司作為專業的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在提供付費關鍵詞商業推廣服務的同時提供付費百度加V信譽服務,理應預料到二者同時出現在同一頁面中可能引發用戶混淆的不當結果,從而應提高注意義務,為二者進行區分設置,但其並未作此區分,反而使得兩種產品在用戶使用同一關鍵詞進行搜索時同時展示,增加了用戶產生混淆的可能性。據此,對於該項行為,百度公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而針對莫特森公司設置“默邦”作為關鍵詞進行百度推廣服務的行為,由於“默邦”並非他人企業名稱全稱或知名度較高的註冊商標,要求百度公司對“默邦”這一關鍵詞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進行判斷,顯然超出了其作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所能及之程度,鑑於百度公司已盡事前提示和事後刪除義務,故其無需就該行為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莫特森公司消除影響,並賠償默邦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費用53770元,百度公司對其中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宣判後,二被告已提起上訴。

法官釋法:本案系涉及關鍵詞商業推廣的典型案例。關鍵詞商業推廣模式在為商家提供宣傳便利、為用戶提供有效信息的同時,部分商家為增加用戶流量和交易機會,購買、利用競爭對手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字號對自身進行推廣的現象也不斷出現。海淀法院在2017年受理涉及關鍵詞商業推廣案件16件,2018年受理32件,該類糾紛呈現逐漸上升態勢,此類案件的難點之一即在於搜索引擎平臺責任的認定。結合本案,對此類糾紛中平臺責任的審查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個案分析平臺責任。雖然當前此類案件中,多數生效判決認為不應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設置過於嚴格的過錯責任,但不能因此一概認定其均無需承擔責任,還應當結合個案情形,對涉案關鍵詞的構成、被訴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當前的搜索技術水平,以及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的客觀能力等各項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二是適度提升平臺注意義務。我國當前互聯網市場中的搜索引擎產品已經日趨成熟,運營各大搜索引擎平臺的主流互聯網公司亦通過關鍵詞商業推廣、企業信譽加V認證等付費衍生服務獲得了商業利益和發展機會。此種背景下,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起與其企業地位、技術水平相對應的注意義務,根據其已掌握且可依法使用的數據,在現有技術和能力下完善其關鍵詞自動過濾系統,儘可能防範關鍵詞侵權現象。

三是合理設定平臺注意義務。提升平臺注意義務並不等於為搜索引擎平臺施加了對所有關鍵詞一一進行人工核查的義務,例如本案中並非要求搜索引擎平臺屏蔽任何以企業名稱全稱或字號為表現形式的關鍵詞,而是結合了其他因素判斷其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在關鍵詞商業推廣服務模式日趨發展並帶來較多便利的情況下,過度要求平臺提高審核義務,既缺乏現實可能性,也不利於該種服務模式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對於平臺的注意義務仍應限定在合理範圍之內。

7月12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謝某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判了!公交車上持刀行凶的醉漢一審獲刑12年!

案情直擊

2018年9月26日17時10分許,被告人謝某付醉酒後路過三元區崇榮路某小賣鋪時醉臥在門口貨攤上,隨後無故對門口貨物打砸,並將路過購物的被害人陳某炎推倒在地,用貨攤上的貨物砸向被害人陳某炎頭部,致使被害人陳某炎鼻子、下巴受傷。

因遭到陳某炎的還擊,謝某付離開現場,跑上了正好進站的11路公交車。上車後謝某付便無理要求公交車司機被害人黃某生按照其要求路線行駛。黃某生對其無理要求沒有理睬,謝某付便掏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刀,朝黃某生頸部連刺4刀。黃某生忍痛將公交車門打開,讓謝某付和乘客下車後,前往三明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接受救治。

謝某付下車後遇到駕駛助力車路過的被害人張某海,便將張某海連人帶車推倒在地,並持刀朝張某海的背部、面部連刺數刀。

判了!公交車上持刀行凶的醉漢一審獲刑12年!

被害人張某海

隨後,謝某付跑入三元區紅旗新村樓下時,碰到圍坐在一起辦理喪事的被害人李某萍等人,謝某付又持刀先後刺向被害人李某萍、李某珍、陳某英。周邊群眾開始追擊制止謝某付繼續行凶,期間被害人鄧某福手臂被謝某付刺傷。在群眾的追趕、圍堵下,謝某付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判了!公交車上持刀行凶的醉漢一審獲刑12年!

街道監控拍下群眾追趕謝某付視頻

經鑑定,被告人謝某付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3mg/100ml。被害人黃某生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被害人張某海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害人陳某炎、陳某英、李某萍、李某珍、鄧某福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法院審判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謝某付在正在行駛的公交車及其他公共場所,持刀連續刺傷公交車司機、路邊群眾,致一人重傷(一級)、一人輕傷(二級)、五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賠償李某萍、黃某生等五位被害人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68743元。

判了!公交車上持刀行凶的醉漢一審獲刑12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延伸閱讀

謝某付在紅旗新村行凶的過程中,正好路過這裡的鄧衍福見狀,立即拿起身邊的塑料凳子上前將謝某付推開,再用凳子從其頭部扣下,緊接著他從後方抱住謝某付男子。

等周圍群眾撤離後,鄧衍福用手中的凳子將謝某付逼至周圍的店鋪內,謝某付反抗後逃跑,鄧衍福緊追上前邊追邊大聲叫喊:“搶劫”,以吸引路人幫忙,追趕三十餘米,在眾人的幫助下將謝某付控制在一家乾洗店內,協助趕來的民警將其抓獲。

2018年10月,三元區召開了2018年度見義勇為先進表彰會,專門表彰獎勵了一批像鄧衍福這樣匡扶正義的先進個人,大力弘揚正能量,激勵廣大群眾“崇尚見義勇為、勇於見義勇為”,大力倡導社會新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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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三元法院

轉自: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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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莫特森公司在百度商業推廣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全稱及其字號作為關鍵詞,並在搜索結果鏈接名稱和描述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進行宣傳,上海默邦實業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廊坊莫特森橡塑製品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認定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情簡介

原告:被告在搜索結果和描述中使用其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應擔連帶責任

原告默邦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生產焊接防護設備的企業,在行業內具備一定知名度。莫特森公司與默邦公司生產同類產品,其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全稱“上海默邦實業有限公司”及其字號“默邦”作為關鍵詞在百度網中進行商業推廣,並在搜索結果鏈接名稱和描述中使用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進行宣傳。此外,在百度網中使用默邦公司全稱進行搜索時,莫特森公司的關鍵詞商業推廣結果與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譽認證信息同時出現。

原告默邦公司認為,莫特森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公司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請求判令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53770元。

被告:二者行為合法,不應擔責

被告莫特森公司辯稱,其設置“默邦”作為關鍵詞系合法使用,且被訴行為不會導致用戶混淆。

被告百度公司辯稱,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盡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後監管的義務,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之一是,如莫特森公司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百度公司作為提供關鍵詞商業推廣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而應承擔相應責任。

在認定莫特森公司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後,對於百度公司是否存在過錯而應承擔責任,法院認為:首先,使用默邦公司全稱在百度網中進行搜索時,莫特森公司的關鍵詞商業推廣結果和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譽結果同時出現,表明百度公司實際掌握默邦公司企業名稱這一數據,且可對其在提供關鍵詞百度商業推廣與百度加V信譽服務時收集到的相關數據進行共享運用。

在此情形下,百度公司完全有能力將該企業名稱全稱加入到其關鍵詞自動過濾庫,從而避免與默邦公司無關的用戶肆意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企業名稱全稱,並作為關鍵詞進行推廣。

其次,百度公司作為專業的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在提供付費關鍵詞商業推廣服務的同時提供付費百度加V信譽服務,理應預料到二者同時出現在同一頁面中可能引發用戶混淆的不當結果,從而應提高注意義務,為二者進行區分設置,但其並未作此區分,反而使得兩種產品在用戶使用同一關鍵詞進行搜索時同時展示,增加了用戶產生混淆的可能性。據此,對於該項行為,百度公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而針對莫特森公司設置“默邦”作為關鍵詞進行百度推廣服務的行為,由於“默邦”並非他人企業名稱全稱或知名度較高的註冊商標,要求百度公司對“默邦”這一關鍵詞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進行判斷,顯然超出了其作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所能及之程度,鑑於百度公司已盡事前提示和事後刪除義務,故其無需就該行為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莫特森公司消除影響,並賠償默邦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費用53770元,百度公司對其中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宣判後,二被告已提起上訴。

法官釋法:本案系涉及關鍵詞商業推廣的典型案例。關鍵詞商業推廣模式在為商家提供宣傳便利、為用戶提供有效信息的同時,部分商家為增加用戶流量和交易機會,購買、利用競爭對手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字號對自身進行推廣的現象也不斷出現。海淀法院在2017年受理涉及關鍵詞商業推廣案件16件,2018年受理32件,該類糾紛呈現逐漸上升態勢,此類案件的難點之一即在於搜索引擎平臺責任的認定。結合本案,對此類糾紛中平臺責任的審查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個案分析平臺責任。雖然當前此類案件中,多數生效判決認為不應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設置過於嚴格的過錯責任,但不能因此一概認定其均無需承擔責任,還應當結合個案情形,對涉案關鍵詞的構成、被訴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當前的搜索技術水平,以及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的客觀能力等各項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二是適度提升平臺注意義務。我國當前互聯網市場中的搜索引擎產品已經日趨成熟,運營各大搜索引擎平臺的主流互聯網公司亦通過關鍵詞商業推廣、企業信譽加V認證等付費衍生服務獲得了商業利益和發展機會。此種背景下,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起與其企業地位、技術水平相對應的注意義務,根據其已掌握且可依法使用的數據,在現有技術和能力下完善其關鍵詞自動過濾系統,儘可能防範關鍵詞侵權現象。

三是合理設定平臺注意義務。提升平臺注意義務並不等於為搜索引擎平臺施加了對所有關鍵詞一一進行人工核查的義務,例如本案中並非要求搜索引擎平臺屏蔽任何以企業名稱全稱或字號為表現形式的關鍵詞,而是結合了其他因素判斷其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在關鍵詞商業推廣服務模式日趨發展並帶來較多便利的情況下,過度要求平臺提高審核義務,既缺乏現實可能性,也不利於該種服務模式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對於平臺的注意義務仍應限定在合理範圍之內。

7月12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謝某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判了!公交車上持刀行凶的醉漢一審獲刑12年!

案情直擊

2018年9月26日17時10分許,被告人謝某付醉酒後路過三元區崇榮路某小賣鋪時醉臥在門口貨攤上,隨後無故對門口貨物打砸,並將路過購物的被害人陳某炎推倒在地,用貨攤上的貨物砸向被害人陳某炎頭部,致使被害人陳某炎鼻子、下巴受傷。

因遭到陳某炎的還擊,謝某付離開現場,跑上了正好進站的11路公交車。上車後謝某付便無理要求公交車司機被害人黃某生按照其要求路線行駛。黃某生對其無理要求沒有理睬,謝某付便掏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刀,朝黃某生頸部連刺4刀。黃某生忍痛將公交車門打開,讓謝某付和乘客下車後,前往三明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接受救治。

謝某付下車後遇到駕駛助力車路過的被害人張某海,便將張某海連人帶車推倒在地,並持刀朝張某海的背部、面部連刺數刀。

判了!公交車上持刀行凶的醉漢一審獲刑12年!

被害人張某海

隨後,謝某付跑入三元區紅旗新村樓下時,碰到圍坐在一起辦理喪事的被害人李某萍等人,謝某付又持刀先後刺向被害人李某萍、李某珍、陳某英。周邊群眾開始追擊制止謝某付繼續行凶,期間被害人鄧某福手臂被謝某付刺傷。在群眾的追趕、圍堵下,謝某付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判了!公交車上持刀行凶的醉漢一審獲刑12年!

街道監控拍下群眾追趕謝某付視頻

經鑑定,被告人謝某付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3mg/100ml。被害人黃某生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被害人張某海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害人陳某炎、陳某英、李某萍、李某珍、鄧某福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法院審判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謝某付在正在行駛的公交車及其他公共場所,持刀連續刺傷公交車司機、路邊群眾,致一人重傷(一級)、一人輕傷(二級)、五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賠償李某萍、黃某生等五位被害人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68743元。

判了!公交車上持刀行凶的醉漢一審獲刑12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延伸閱讀

謝某付在紅旗新村行凶的過程中,正好路過這裡的鄧衍福見狀,立即拿起身邊的塑料凳子上前將謝某付推開,再用凳子從其頭部扣下,緊接著他從後方抱住謝某付男子。

等周圍群眾撤離後,鄧衍福用手中的凳子將謝某付逼至周圍的店鋪內,謝某付反抗後逃跑,鄧衍福緊追上前邊追邊大聲叫喊:“搶劫”,以吸引路人幫忙,追趕三十餘米,在眾人的幫助下將謝某付控制在一家乾洗店內,協助趕來的民警將其抓獲。

2018年10月,三元區召開了2018年度見義勇為先進表彰會,專門表彰獎勵了一批像鄧衍福這樣匡扶正義的先進個人,大力弘揚正能量,激勵廣大群眾“崇尚見義勇為、勇於見義勇為”,大力倡導社會新風氣。

判了!公交車上持刀行凶的醉漢一審獲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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