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不確定芒果的數量,是否有權投訴女快遞芒果缺失?
客戶有投訴的權利,而快遞公司有查證的義務。現在的輿論或許認為客戶有點小題大作了,可是換位思考一下的話,客戶雖然有些強勢,可是是佔理的一方。
客戶收到芒果之後,發現箱子有破損,並且查證後發現芒果少了一顆。正常情況下,作為客戶首先會懷疑的就只有兩方。一是賣家少裝了一個,二是中途被快遞“偷”了一個。賣家少裝的話,犯不著去破壞箱子,所以客戶懷疑芒果是被快遞給投了,是合理的。而且,近幾年快遞員偷客戶快遞的事情也是層出不窮的。
至於說快遞員賠了客戶一箱芒果之後,客戶依然投訴,就被定義為“不依不饒”的“惡意投訴”,個人覺得很沒有道理。如果確定是快遞員的疏失造成了芒果的丟失,無論有意還是無意的,都是他有錯在先。即使是賠了,也不能說他就沒有過錯。舉個例子,小偷偷了東西,後悔了,換回去,並且還補償了失主更多。他依然犯法了,依然會受到處罰。所以,客戶投訴也是正當合理的行駛自己的權利,並無過錯,不應被帶上“惡意投訴”的帽子。
這件事最大的問題,我覺得應該在於快遞公司。客戶有投訴的權利,快遞公司有查證的義務。很明顯這件事的原因就是快遞公司認為丟失一顆芒果是小事一件,所以想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分青紅皁白的處罰快遞員2000塊錢,以為這樣既安撫了客戶,公司又沒有損失,還能順便剋扣快遞員2000塊錢工資。當事情發酵了,這才跳出來做“正義使者",收回處罰,又去嚴詞指責客戶。如果快遞公司能過早重視此事,不是簡簡單單的拿快遞員當祭品開刀的話,事情也不會變得如此糟糕。所以,罪魁禍首應該是快遞公司才對。
最後想說一句,對於客戶來說,這真的是小事一樁,得饒人處且饒人,既然已經賠你了,還是應該大度一些,快遞員很辛苦的,一個投訴可能一個月就白乾了。
至於快遞公司,恰恰相反,作為服務行業,客戶的任何一件小事對你們來說都應該是天大事,因為顧客是上帝,別總想著和稀泥。
根據這幾天的報道,張某所獲得的芒果沒有明確是4個,而是3斤,但張某收件時稱重是2斤7兩(根據快遞員的陳述),之後就發生了張某投訴等一系列事故了。
就事論事,這段時間天氣相當炎熱,3斤芒果從雲南運到山東由於水分揮發而損耗3兩是很正常的。
後來的故事大家都很熟悉了,我就不囉嗦了。我認為張某是故意為難圓通和快遞員。
就不用該慣張芒果的臭毛病!張芒果跟醫鬧是一個性質,對待醫鬧,我們警察通常定義為醫患糾紛,壓根不管!我覺得我們國家應該對醫鬧和張芒果這種敲詐勒索行為加以控制,該入刑入刑!否則傷害的還是廣大普通老百姓的權益!要麼都別當良民了,反正沒有成本,該鬧鬧!去酒店吃飯,吃完罵廚子,說服務不好!不結賬廚子賠錢!廚子去買菜,說你菜不好做出來菜不好!賣菜的再去找批發商,批發商就是酒店的客人!鬧來鬧去鬧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