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85)魯教人字116號〕文

教育探討 2019-04-08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山東省教育廳出臺文件〔(85)魯教人字116號〕,上面文件規定:“如因民辦教師流動和自然減員等原因造成缺額需補充新的民辦教師,應按省人民政府《關於中小學領導管理體系的暫行規定》(魯政發(85)21號文)第三條第五款和第四條第五款執行,即由縣負責考核確定民辦教師的任教資格併發給合格證書,由鄉鎮負責從經縣教育部門考核併發給合格證書的人員中聘任民辦教師,報縣備案……”

一、從上面的文件精神不難看出,只要縣教育局發給你《合格證書》了,你就已經通過了縣教育局統一組織安排的負責考核了,並且你的任教資格也已經確認並通過。

各鄉鎮學校聘任民辦教師,必須從有《合格證書》的人員中聘任,報縣備案!

談〔(85)魯教人字116號〕文
談〔(85)魯教人字116號〕文

二、〔85魯教人字116號〕文件規定:“自一九八六年起,對民辦教師實行定員定額。”

這個規定和國家教委1986年12月《通知》我:“吸收民辦教師截止日期為1986年12月底。”的規定相吻合,它客觀上要求地方對民辦教師在1986年把人數多少定下來。

文件規定:“各市、地、縣以一九八五——一九八六學年初報表上報的民辦教師數為控制基數,不得突破。……”

如果在這個時間內,“如因民辦教師流動和自然減員等原因造成缺額需補充新的民辦教師,”應該按照(魯政發(85)21號文)第三條第五款和第四條第五款執行。

這裡的時間是指此文件下發之日開始,即從一九八五十二月二十二日開始到一九八七年秋,民辦教師建檔案完成為止。

如果在此時間內有違背政策法規被辭退(自然減員)造成缺額的,應該從縣教育局發給《合格證書》的人員中聘任民辦教師,報縣備案。

談〔(85)魯教人字116號〕文

上圖是朱強德老師1986年5月考取的《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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