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被刑拘我想逮捕後請律師,有什麼建議?

6 個回答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2019-07-17

謝謝邀請!

是否請律師,什麼階段請律師,主要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以及其犯罪事實的程度決定的。

雖然我經常在頭條抨擊律師在刑事犯罪中起到的作用,不過以事實來說,親人朋友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第一時間請律師是絕對正確的。

為什麼?並不是說請律師對其最後的量刑有什麼作用,而是一個在現實中沒吃過什麼苦的人,去了看守所這種陌生黑暗可以說邪惡的地方,心裡的無助感是非常強的甚至是絕望,在看守所就代表著你與外界的隔離,你不知道親人朋友會怎麼樣,家人也不知道你在裡面怎麼樣。而只有律師才能見到你。

不談律師對案件是否能起到作用,但是在你最無助最絕望的時候,能有個自己人能會見你,那種感覺是無與倫比的。當其感到人生就要崩塌甚至想死的時候,外面傳來你的“某某某,會見”,這可以說是多大的安慰。


你家兒子被逮捕後,你請律師,我覺得意義不大。

前面也說了,一般情況下,在刑事案件中律師能對案件起到的作用並不大,更多是時候,律師帶給在押人員的是一種心理的安慰,讓他覺得外界還有人在關心他,在乎他。

看守所最難熬也就是逮捕之前的37天,特別是剛抓進去的15天,因為你無法改變現狀,只能被迫的去適應看守所,去適應看守所的制度和生活,而一般一個月後,都已經適應了,習慣了,那律師起到的安慰作用就很低了。


對於案子,律師一般只有在審查起訴階段才能看到案子的所有卷宗。而逮捕後,律師也是無法查閱卷宗的,那這個階段請律師對案子,用處也是不大的。

你想等到逮捕後再請律師,無非就是節約律師費,那你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再請律師也不遲。

逮捕之前和逮捕之後的偵查階段,律師的作用也就是傳個話或者心理輔導作用,你錯過了逮捕之前最佳的心理輔導安慰的機會,還不如把這2個階段的錢一起省了,畢竟嫌疑人都已經習慣了,還需要律師來心理輔導?律師又沒坐過牢,又沒經驗,誰輔導誰?


如果他的刑期可能在3年以下,你逮捕後請律師的意義已經不大了。我是覺得如果經濟條件不行的話,沒那個必要請了,還不如把律師費打進看守所給他,天天吃好喝好難道它不香?

郭广吉律师
2019-07-17

謝邀!

你沒有講你兒子涉及了何種罪名,不好給你具體建議。

但,既然你決定委託律師了,就要趁早,不要等到被批捕後再委託。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收取費用一般是按照階段收取的。被刑拘後到公安部門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都屬於偵查階段。因此,批捕前委託與批捕後委託,費用基本一樣。

委託律師後,可以儘早的瞭解案情,以採取針對性的措施。

比如:輕傷害案件。如果跟對方能夠協商進行賠償,就可以爭取不被逮捕,辦理取保候審。

從刑事訴訟程序上說,批捕權是由檢察院行使的,批捕了,說明案件經過了檢察院的審查批捕部門。案件每增加一個司法部門的審核,都會增加案件的解決難度 。

比如:申請取保候審,批捕後再提出申請,公安部門就會說,檢察院批捕了,我們說了不算。(雖然這個階段取保,公安部門自己就可以決定,但在辦理這類案件中,還是經常聽到這樣的說法。)

再者,批捕之前委託律師,律師可以根據瞭解的案情,向檢察院的批捕部門提出建議,可以根據證據情況爭取不批捕。(當然根據案情來)

一點意見,僅供參考。

友德之声
2019-07-20

兒子被刑拘我想逮捕後請律師,有什麼建議?

兒子被刑拘我想逮捕後請律師,有什麼建議?

題主這個想法有點令人不解。既然有聘請律師的想法,為何會想在逮捕後再請?這裡面就竟有幾個意思呢?

為了便於其建議有地放矢,這裡我們先分析下“刑拘”與“逮捕”在法律意義上的不同。

“刑拘”與逮捕,均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偵查工作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強制方法。

強制措施不同於刑罰或行政處罰,強制措施可以隨案情的變化而變化,而刑罰及行政處罰,一經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兒子被刑拘我想逮捕後請律師,有什麼建議?

題主這個想法有點令人不解。既然有聘請律師的想法,為何會想在逮捕後再請?這裡面就竟有幾個意思呢?

為了便於其建議有地放矢,這裡我們先分析下“刑拘”與“逮捕”在法律意義上的不同。

“刑拘”與逮捕,均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偵查工作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強制方法。

強制措施不同於刑罰或行政處罰,強制措施可以隨案情的變化而變化,而刑罰及行政處罰,一經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再論“刑拘”與逮捕的區別。

“刑拘”是對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式。“刑拘”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對被拘人應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

逮捕,這是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最嚴厲的強制捎施。逮捕人犯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二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三是採取取保侯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快,而有逮捕必要的。

弄清“刑拘”與逮捕的法律意義後,我們再進行鍼對性分析。

題主講:兒子被“刑拘”,準備逮捕後再請律師,我認為,這種想法顯然欠妥。

我認為,刑事案件請律師大多是花錢買個盡了力的心安理得。刑事不同民事,刑事訴訟整個程序有著較為嚴格的法定程序,相對民事講,其可變性、可塑性非常小,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對當事人的幫助極為有限。

兒子被刑拘我想逮捕後請律師,有什麼建議?

題主這個想法有點令人不解。既然有聘請律師的想法,為何會想在逮捕後再請?這裡面就竟有幾個意思呢?

為了便於其建議有地放矢,這裡我們先分析下“刑拘”與“逮捕”在法律意義上的不同。

“刑拘”與逮捕,均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偵查工作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強制方法。

強制措施不同於刑罰或行政處罰,強制措施可以隨案情的變化而變化,而刑罰及行政處罰,一經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再論“刑拘”與逮捕的區別。

“刑拘”是對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式。“刑拘”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對被拘人應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

逮捕,這是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最嚴厲的強制捎施。逮捕人犯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二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三是採取取保侯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快,而有逮捕必要的。

弄清“刑拘”與逮捕的法律意義後,我們再進行鍼對性分析。

題主講:兒子被“刑拘”,準備逮捕後再請律師,我認為,這種想法顯然欠妥。

我認為,刑事案件請律師大多是花錢買個盡了力的心安理得。刑事不同民事,刑事訴訟整個程序有著較為嚴格的法定程序,相對民事講,其可變性、可塑性非常小,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對當事人的幫助極為有限。

但是,若真有意在刑事訴訟中聘請律師,那還是在兒子被拘的24小時黃金時間內聘請為好。

因為“刑拘”是可隨案情變化而變化的強制措施,且在24小時內,若發現不應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也就是說,要想為你兒子“脫罪”,最佳時期乃是被“刑拘”期。而當進入被逮捕了,這時,面對的部門及需要解決的問題,就遠比“刑拘”時多且難了。

因為,逮捕,也就是說你兒子的罪行以基本固定,被判刑的可能性很大,且以失去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希望。

這時候再請律師“脫罪”的希望就很小了,頂多在刑期上做文章。如刑法規定,某罪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那嗎,判三年合法,頂格七年,也一定有理。

兒子被刑拘我想逮捕後請律師,有什麼建議?

題主這個想法有點令人不解。既然有聘請律師的想法,為何會想在逮捕後再請?這裡面就竟有幾個意思呢?

為了便於其建議有地放矢,這裡我們先分析下“刑拘”與“逮捕”在法律意義上的不同。

“刑拘”與逮捕,均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偵查工作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強制方法。

強制措施不同於刑罰或行政處罰,強制措施可以隨案情的變化而變化,而刑罰及行政處罰,一經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再論“刑拘”與逮捕的區別。

“刑拘”是對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式。“刑拘”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對被拘人應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

逮捕,這是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最嚴厲的強制捎施。逮捕人犯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二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三是採取取保侯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快,而有逮捕必要的。

弄清“刑拘”與逮捕的法律意義後,我們再進行鍼對性分析。

題主講:兒子被“刑拘”,準備逮捕後再請律師,我認為,這種想法顯然欠妥。

我認為,刑事案件請律師大多是花錢買個盡了力的心安理得。刑事不同民事,刑事訴訟整個程序有著較為嚴格的法定程序,相對民事講,其可變性、可塑性非常小,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對當事人的幫助極為有限。

但是,若真有意在刑事訴訟中聘請律師,那還是在兒子被拘的24小時黃金時間內聘請為好。

因為“刑拘”是可隨案情變化而變化的強制措施,且在24小時內,若發現不應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也就是說,要想為你兒子“脫罪”,最佳時期乃是被“刑拘”期。而當進入被逮捕了,這時,面對的部門及需要解決的問題,就遠比“刑拘”時多且難了。

因為,逮捕,也就是說你兒子的罪行以基本固定,被判刑的可能性很大,且以失去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希望。

這時候再請律師“脫罪”的希望就很小了,頂多在刑期上做文章。如刑法規定,某罪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那嗎,判三年合法,頂格七年,也一定有理。

這些尺寸,好律師是能起大作用的。

但是,若你請到的是真正意義上的“好律師”,憑他的業務能力及人力資源,在“刑拘”階段,為你兒子“脫罪”的可能性就很大,最不及也有辦理取保候審的可能。

然後逮捕後?唉!還是開篇那句話:真不知你們這是咋想的!

綜上所述,題主問:兒子被刑拘我想逮捕後請律師,有什麼建議?

我的建議是,請律師應該在事發後越早越好,逮捕後“木以成舟”,遠不及一開始就設法“脫罪”為好。

兒子被刑拘我想逮捕後請律師,有什麼建議?

題主這個想法有點令人不解。既然有聘請律師的想法,為何會想在逮捕後再請?這裡面就竟有幾個意思呢?

為了便於其建議有地放矢,這裡我們先分析下“刑拘”與“逮捕”在法律意義上的不同。

“刑拘”與逮捕,均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偵查工作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強制方法。

強制措施不同於刑罰或行政處罰,強制措施可以隨案情的變化而變化,而刑罰及行政處罰,一經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再論“刑拘”與逮捕的區別。

“刑拘”是對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式。“刑拘”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對被拘人應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

逮捕,這是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最嚴厲的強制捎施。逮捕人犯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二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三是採取取保侯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快,而有逮捕必要的。

弄清“刑拘”與逮捕的法律意義後,我們再進行鍼對性分析。

題主講:兒子被“刑拘”,準備逮捕後再請律師,我認為,這種想法顯然欠妥。

我認為,刑事案件請律師大多是花錢買個盡了力的心安理得。刑事不同民事,刑事訴訟整個程序有著較為嚴格的法定程序,相對民事講,其可變性、可塑性非常小,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對當事人的幫助極為有限。

但是,若真有意在刑事訴訟中聘請律師,那還是在兒子被拘的24小時黃金時間內聘請為好。

因為“刑拘”是可隨案情變化而變化的強制措施,且在24小時內,若發現不應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也就是說,要想為你兒子“脫罪”,最佳時期乃是被“刑拘”期。而當進入被逮捕了,這時,面對的部門及需要解決的問題,就遠比“刑拘”時多且難了。

因為,逮捕,也就是說你兒子的罪行以基本固定,被判刑的可能性很大,且以失去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希望。

這時候再請律師“脫罪”的希望就很小了,頂多在刑期上做文章。如刑法規定,某罪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那嗎,判三年合法,頂格七年,也一定有理。

這些尺寸,好律師是能起大作用的。

但是,若你請到的是真正意義上的“好律師”,憑他的業務能力及人力資源,在“刑拘”階段,為你兒子“脫罪”的可能性就很大,最不及也有辦理取保候審的可能。

然後逮捕後?唉!還是開篇那句話:真不知你們這是咋想的!

綜上所述,題主問:兒子被刑拘我想逮捕後請律師,有什麼建議?

我的建議是,請律師應該在事發後越早越好,逮捕後“木以成舟”,遠不及一開始就設法“脫罪”為好。

當然,若有在公安、檢察院工作的親朋好友,這事,就向他們“請教”就最好!

广州张律
2019-07-20

逮捕後再請律師,逮捕前委託律師處理對是相對較為明智的選擇。刑事案件很關鍵的辯護期就是逮捕前的黃金37天。並且委託律師是可以按階段委託也可以三個階段一起委託,也即是你逮捕後再委託律師處理和你一拘留時就委託律師,其實在費用上不會相差很大,但卻因為這個時間差導致錯過了黃金辯護期,有點得不償失。

一點建議,具體以你自己的實際情況考慮

沐沐么沐沐
2019-07-21

你想什麼時候請律師都可以,不請也會給安排。通俗一點的話你可以認為刑拘是因為公安機關認為你兒子有犯罪嫌疑,而被逮捕了表示檢察機關認同公安機關認定或糾正公安機關的某些不準確的認定後,也認為你兒子有嫌疑。關鍵是看你兒子是否有犯罪事實。

zpq随缘
2019-07-17

可以請律師,起碼從法律角度說明是非,犯錯錯在哪裡,吸取什麼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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