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介的定位真的適合當下的P2P網貸平臺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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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十部委聯合發佈互聯網金融“基本法”《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了P2P網貸機構信息中介定位。2016年8月,網貸監管的第一部正式文件《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落地,P2P網貸平臺“白紙黑字”定性信息中介。在這種背景下,一切平臺有違信用中介的舉措都被叫停、禁止。

那我們怎麼理解監管要求的信息中介這一定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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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十部委聯合發佈互聯網金融“基本法”《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了P2P網貸機構信息中介定位。2016年8月,網貸監管的第一部正式文件《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落地,P2P網貸平臺“白紙黑字”定性信息中介。在這種背景下,一切平臺有違信用中介的舉措都被叫停、禁止。

那我們怎麼理解監管要求的信息中介這一定位呢?

信息中介的定位真的適合當下的P2P網貸平臺麼?

首先,網貸平臺最本質的業務是信息撮合!不能幹一些其他有的沒有的業務,比如說代銷基金產品,或是把募集的資金投向其他金融產品上是絕對不可以的。

其次,網貸平臺應該賺的錢是服務費而不是借貸利差!利差是什麼呢?假設借款人以年化利率20%的借款成本進行借款,出借人以年化利率10%收取收益,差額的10%(20%-10%)即為利差。銀行最基礎的賺錢途徑就是存貸利差。而銀行之所以可以理直氣壯地賺取利差是因為它充當的是信用中介。簡單來說,無論放貸出去之後是否能按照預期收回來,只要存款人行使了取錢的權力,那麼銀行就有義務和責任按照約定將其之前存入的錢還給存款人。(咱們這裡先不討論如果銀行在破產的情況下,只對存款人賠付50萬上限的情況)銀行是用它的“信用”賺取了利差。那網貸呢?可想而知,網貸是不具備如此龐大的信用基礎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利差不應該是網貸平臺賺錢的來源

那網貸平臺賺什麼?賺的是服務費!平臺協助借款人發佈借款需求信息,出借人通過平臺查看到了相應的借款信息,並從中選擇適合的自己的,完成資金的出借。在這個過程中所有信息的交互是通過平臺來進行的,所以平臺從雙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是合適的。

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平臺收取的還是利差的費用,一則從企業賺錢的角度來說,收取利差確實會比服務費賺多,在金錢面前還能淡定的談論理想的人畢竟還是少數。二則在風險保證金沒有被要求下線時,有部分平臺會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風險保證金來增強企業的抗風險能力。

最後,網貸平臺不兜底。作為信息中介本身來說,所做的業務就是信息撮合,在監管要求上是儘可能地信息披露完善,從而給出借人一個參考。至於出不出借,出借給誰這是由出借人自己決定的,為自己的決定負責是出借人應該要做到的。當然如果我們把這一條和上一條聯繫起來,大家可能就更好理解了。作為信息中介收取的應該僅是服務費,這個費用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少的,在風險和收益成正比的作用下,平臺收取的費用少,那麼自然承擔的風險就小,大頭在投資人那裡,投資人要承擔較高的風險從而獲取較高的收益。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平臺不應該承擔兜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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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十部委聯合發佈互聯網金融“基本法”《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了P2P網貸機構信息中介定位。2016年8月,網貸監管的第一部正式文件《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落地,P2P網貸平臺“白紙黑字”定性信息中介。在這種背景下,一切平臺有違信用中介的舉措都被叫停、禁止。

那我們怎麼理解監管要求的信息中介這一定位呢?

信息中介的定位真的適合當下的P2P網貸平臺麼?

首先,網貸平臺最本質的業務是信息撮合!不能幹一些其他有的沒有的業務,比如說代銷基金產品,或是把募集的資金投向其他金融產品上是絕對不可以的。

其次,網貸平臺應該賺的錢是服務費而不是借貸利差!利差是什麼呢?假設借款人以年化利率20%的借款成本進行借款,出借人以年化利率10%收取收益,差額的10%(20%-10%)即為利差。銀行最基礎的賺錢途徑就是存貸利差。而銀行之所以可以理直氣壯地賺取利差是因為它充當的是信用中介。簡單來說,無論放貸出去之後是否能按照預期收回來,只要存款人行使了取錢的權力,那麼銀行就有義務和責任按照約定將其之前存入的錢還給存款人。(咱們這裡先不討論如果銀行在破產的情況下,只對存款人賠付50萬上限的情況)銀行是用它的“信用”賺取了利差。那網貸呢?可想而知,網貸是不具備如此龐大的信用基礎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利差不應該是網貸平臺賺錢的來源

那網貸平臺賺什麼?賺的是服務費!平臺協助借款人發佈借款需求信息,出借人通過平臺查看到了相應的借款信息,並從中選擇適合的自己的,完成資金的出借。在這個過程中所有信息的交互是通過平臺來進行的,所以平臺從雙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是合適的。

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平臺收取的還是利差的費用,一則從企業賺錢的角度來說,收取利差確實會比服務費賺多,在金錢面前還能淡定的談論理想的人畢竟還是少數。二則在風險保證金沒有被要求下線時,有部分平臺會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風險保證金來增強企業的抗風險能力。

最後,網貸平臺不兜底。作為信息中介本身來說,所做的業務就是信息撮合,在監管要求上是儘可能地信息披露完善,從而給出借人一個參考。至於出不出借,出借給誰這是由出借人自己決定的,為自己的決定負責是出借人應該要做到的。當然如果我們把這一條和上一條聯繫起來,大家可能就更好理解了。作為信息中介收取的應該僅是服務費,這個費用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少的,在風險和收益成正比的作用下,平臺收取的費用少,那麼自然承擔的風險就小,大頭在投資人那裡,投資人要承擔較高的風險從而獲取較高的收益。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平臺不應該承擔兜底責任。

信息中介的定位真的適合當下的P2P網貸平臺麼?

但是理論和現實畢竟還是有差異的,現實情況下網貸平臺真的就能遵守信息中介的定位不逾矩麼?信息中介的定位真的適合目前的行業環境麼?

說實話,很難!

難點一:在目前中國徵信體系不完善的情況下,對借款人資質的判定需要平臺做大量的風險控制工作,包括前期的信息蒐集、處理工作,中期的追蹤跟進工作,以及貸後產生逾期的催收工作等,而不是如上文所述的只是簡單的信息撮合。以上平臺所承擔的工作都需要耗費一定的資金。所以,平臺要想做好,就需要資金。如果服務費滿足不了,利差是最好、最快的途徑。你看很多事情拆開來看都有道理,但是疊加到一起又環環相扣,解不開。

難點二:大部分平臺在設計產品的時候為了滿足不同類型的投資人,都會設計類定期產品和散標兩大塊項目。散標一般是針對小額投資人的,投資人在出借之前可以詳細查看借款標的信息自主選擇借款人。類定期產品相當於一個散標的集合,更適合大額客戶,減少頻繁出借操作的麻煩,只需要選擇出借期限即可,後期平臺會負責匹配到具體的借款標的。這種情況下,投資人是不能自主選擇借款標的的,只能被動接受。如果匹配到一個資質較差的借款人,後期出現逾期的情況,那麼這該誰來負責呢?當然,在這塊平臺有平臺的辦法,比如說設定書面確認函進行告知,從監管法規的角度一點毛病沒有。但,對於投資人來說,這實在是一種規避責任的表現。

難點三:網貸業務存在信息不對稱風險,投資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投資人所有信息獲取的途徑都是通過平臺展示的,並沒有能力和途徑去甄別信息的真假,借款人資質的好壞。所以,如果平臺從中做點兒貓膩,或是充當甩手掌櫃的角色,對投資人來說所冒風險太大,何必呢?!還不如去老老實實地去銀行做點兒理財雖然收益少了一點,但是心更安一點。所以,信息中介的定位給不了目前大環境下的投資人安全感,而少了這份安全感的話,相信這個行業的投資人就會越來越少。如果天平的一端坍塌了,那麼天平可能就也不復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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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十部委聯合發佈互聯網金融“基本法”《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了P2P網貸機構信息中介定位。2016年8月,網貸監管的第一部正式文件《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落地,P2P網貸平臺“白紙黑字”定性信息中介。在這種背景下,一切平臺有違信用中介的舉措都被叫停、禁止。

那我們怎麼理解監管要求的信息中介這一定位呢?

信息中介的定位真的適合當下的P2P網貸平臺麼?

首先,網貸平臺最本質的業務是信息撮合!不能幹一些其他有的沒有的業務,比如說代銷基金產品,或是把募集的資金投向其他金融產品上是絕對不可以的。

其次,網貸平臺應該賺的錢是服務費而不是借貸利差!利差是什麼呢?假設借款人以年化利率20%的借款成本進行借款,出借人以年化利率10%收取收益,差額的10%(20%-10%)即為利差。銀行最基礎的賺錢途徑就是存貸利差。而銀行之所以可以理直氣壯地賺取利差是因為它充當的是信用中介。簡單來說,無論放貸出去之後是否能按照預期收回來,只要存款人行使了取錢的權力,那麼銀行就有義務和責任按照約定將其之前存入的錢還給存款人。(咱們這裡先不討論如果銀行在破產的情況下,只對存款人賠付50萬上限的情況)銀行是用它的“信用”賺取了利差。那網貸呢?可想而知,網貸是不具備如此龐大的信用基礎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利差不應該是網貸平臺賺錢的來源

那網貸平臺賺什麼?賺的是服務費!平臺協助借款人發佈借款需求信息,出借人通過平臺查看到了相應的借款信息,並從中選擇適合的自己的,完成資金的出借。在這個過程中所有信息的交互是通過平臺來進行的,所以平臺從雙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是合適的。

當然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平臺收取的還是利差的費用,一則從企業賺錢的角度來說,收取利差確實會比服務費賺多,在金錢面前還能淡定的談論理想的人畢竟還是少數。二則在風險保證金沒有被要求下線時,有部分平臺會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風險保證金來增強企業的抗風險能力。

最後,網貸平臺不兜底。作為信息中介本身來說,所做的業務就是信息撮合,在監管要求上是儘可能地信息披露完善,從而給出借人一個參考。至於出不出借,出借給誰這是由出借人自己決定的,為自己的決定負責是出借人應該要做到的。當然如果我們把這一條和上一條聯繫起來,大家可能就更好理解了。作為信息中介收取的應該僅是服務費,這個費用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少的,在風險和收益成正比的作用下,平臺收取的費用少,那麼自然承擔的風險就小,大頭在投資人那裡,投資人要承擔較高的風險從而獲取較高的收益。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平臺不應該承擔兜底責任。

信息中介的定位真的適合當下的P2P網貸平臺麼?

但是理論和現實畢竟還是有差異的,現實情況下網貸平臺真的就能遵守信息中介的定位不逾矩麼?信息中介的定位真的適合目前的行業環境麼?

說實話,很難!

難點一:在目前中國徵信體系不完善的情況下,對借款人資質的判定需要平臺做大量的風險控制工作,包括前期的信息蒐集、處理工作,中期的追蹤跟進工作,以及貸後產生逾期的催收工作等,而不是如上文所述的只是簡單的信息撮合。以上平臺所承擔的工作都需要耗費一定的資金。所以,平臺要想做好,就需要資金。如果服務費滿足不了,利差是最好、最快的途徑。你看很多事情拆開來看都有道理,但是疊加到一起又環環相扣,解不開。

難點二:大部分平臺在設計產品的時候為了滿足不同類型的投資人,都會設計類定期產品和散標兩大塊項目。散標一般是針對小額投資人的,投資人在出借之前可以詳細查看借款標的信息自主選擇借款人。類定期產品相當於一個散標的集合,更適合大額客戶,減少頻繁出借操作的麻煩,只需要選擇出借期限即可,後期平臺會負責匹配到具體的借款標的。這種情況下,投資人是不能自主選擇借款標的的,只能被動接受。如果匹配到一個資質較差的借款人,後期出現逾期的情況,那麼這該誰來負責呢?當然,在這塊平臺有平臺的辦法,比如說設定書面確認函進行告知,從監管法規的角度一點毛病沒有。但,對於投資人來說,這實在是一種規避責任的表現。

難點三:網貸業務存在信息不對稱風險,投資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投資人所有信息獲取的途徑都是通過平臺展示的,並沒有能力和途徑去甄別信息的真假,借款人資質的好壞。所以,如果平臺從中做點兒貓膩,或是充當甩手掌櫃的角色,對投資人來說所冒風險太大,何必呢?!還不如去老老實實地去銀行做點兒理財雖然收益少了一點,但是心更安一點。所以,信息中介的定位給不了目前大環境下的投資人安全感,而少了這份安全感的話,相信這個行業的投資人就會越來越少。如果天平的一端坍塌了,那麼天平可能就也不復存在了。

信息中介的定位真的適合當下的P2P網貸平臺麼?

綜上,目前無論是從網貸平臺產品設計來方面、平臺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充當的角色來說,還是從投資人的訴求方面來說,網貸平臺都不能100%的做到純信息中介的定位。況且,網貸業務本身也含有金融屬性,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採取風險備付金、第三方擔保或是信用保證保險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增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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