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法集資 倡導合法理財


打擊非法集資 倡導合法理財

■近年來,依法打擊非法集資一直是全市兩級法院的工作重點。據統計,2018年全市兩級法院受理非法集資類案件8件,審結5件,其餘兩件因被告人上訴,在今年年初二審審結。

晨報融媒體訊(崔曉翕 記者 王曉丹)今天,是打擊防範經濟犯罪宣傳日。昨天,為總結經驗、展示成果、借鑑推廣,更好的打擊和防範非法集資犯罪,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以“強化非法集資打擊力度,提升公民合法理財意識”為主題的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共同營造抵制非法集資的良好氛圍。

近年來,依法打擊非法集資一直是全市兩級法院的工作重點。據統計,2016年,全市兩級法院新收非法集資類案件4件,審結兩件;2017年全市兩級法院新收非法集資類案件1件,審結3件;2018年全市兩級法院受理非法集資類案件8件,審結5件,其餘兩件因被告人上訴,在今年年初二審審結。儘管如此,對非法集資仍不能放鬆警惕,依然要加大對打擊非法集資的宣傳力度,切實提高人群防範非法集資的意識,從源頭上杜絕非法集資的發生。

【案例一】

2016年2月,被告人張某產生經營某農林產業園虛假項目騙取他人錢財的想法,後張某一人租用牡丹江市東安區某公寓房間經營該虛假項目,並招聘講師及會計幫助開展虛假項目宣傳。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間,張某以經營某農林產業園的虛假項目為名,在該項目未進行任何工商註冊登記、稅務登記、無任何實際經營的情況下,虛構該項目是國家扶持的農業項目、在山西省有煤礦等資產,以高回報為誘餌,向社會群眾公開宣傳。張某先後向王某某等46人非法集資共計近200萬元。集資後張某未將集資款用於任何生產經營活動,而是用於支付前期集資本息。目前,尚有95萬元未退還。2017年11月18日,張某在山西省孝義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應予刑罰。張某為實施犯罪租賃房屋,招聘員工並制定計劃,造成眾多被害人經濟遭受損失,社會影響惡劣,但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其親友為其積極退還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張某未全部退贓,未退還的贓款應予追繳併發還被害人。最終,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告人張某為實施犯罪,以經營虛假項目為名,未進行任何工商註冊、稅務登記,也沒有任何實際的經營行動,僅靠虛假宣傳,非法集資了190餘萬元,最後造成損失90餘萬元。這個案件提醒廣大群眾面對高息誘惑不要輕信,要謹慎投資,通過政府部門查詢公司是否註冊登記,是否進行過稅務登記以及其發行的股票、債券、其他金融類理財產品是否經過批准等,將情況都瞭解清楚後再投資,才能將風險降到最低。

【案例二】

2014年8月14日,北京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登記設立。被告人田某任該分公司負責人,其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未取得金融許可證,以發傳單、業務員推介、召開產品說明會、週年慶典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宣傳理財產品,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與投資人簽訂《個人出借諮詢與服務協議》,開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經營活動。投資款通過POS機刷卡或銀行劃扣的方法支付到北京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經統計,2014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間,田某在牡丹江地區共向劉某等839名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存款超過人民幣1億元,已返還人民幣204萬元,造成損失超過人民幣1億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被告人田某違反國家金融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田某某設立牡丹江分公司,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公開吸收資金,致眾多投資參與人經濟遭受損失,應承擔全部責任。最終,田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田某退繳的違法所得,按比例退賠相關投資人。

典型意義:P2P作為信息技術在借貸領域上的產物,方便人們資金週轉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大的隱患。本案中田某正是利用P2P這一新興事物,公眾對其缺乏相應的認知度,再加上田某在進行非法集資宣傳上,對P2P好的地方大肆宣傳,而對存在風險的地方避而不談,造成被害人錯誤的認知,進而上當受騙。

【案例三】

2014年3月,被告人葛某在遼寧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擔任業務員。2015年6月,葛某受公司指派到牡丹江市成立分公司。2015年7月,葛某與總公司的工作人員在牡丹江市工商局登記設立牡丹江市分公司。期間,葛某明知該公司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未取得金融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招聘的人員以發傳單、業務員推介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宣傳總公司的P2P理財產品,以高額收益為誘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與投資人簽訂《信息諮詢與管理服務協議》,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葛某還組織過業務培訓,向投資者強調總公司的資金實力,聲稱購買總公司的理財產品沒有風險。經統計,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間,葛某在我市共向蘆某等215名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存款共計近2900萬元,已返還不到590萬元,造成投資參與人損失共計2300餘萬元。葛某共獲得提成款近20萬元。2017年10月12日,葛某在哈爾濱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被告人葛某違反國家金融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終,葛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追繳的違法所得按比例退賠相關投資人。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告人在宣傳的過程,採取為購買理財產品的被害人饋贈小禮物的形式,博得被害人的好感,進而增強被害人對其理財產品的認同感,最終會讓被害人加大投資力度,更有甚者會帶動自己的親朋好友進行投資,達到被告人籌集資金多多益善的非法集資目的,公眾應真正瞭解其本質,不被一些小利益所矇蔽,造成更大利益的損失。

【相關鏈接】

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其特徵為: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也包括有審批權限超越權限批准的集資),也就是說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二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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