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規管大股東違規沽貨行為

IPO 李大霄 股票 投資 財華智庫網 2017-05-30

為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行為,及完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制度,中證監昨公佈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新規定從減持數量、減持方式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對上市公司股東的減持股份行為作出要求。

對於有關修改之影響,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指出,規範減持的新政意義和亮點:1)保護投資者利益,穩定二級市場,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2)平衡兼顧二級市場投資者與市場的流動性以及原始股東利益;3)堵住了大宗交易、過橋減持、清倉式減持、辭職減持等諸多漏洞。新政屬重大利好消息,利於市場穩定,利於投資者信心回暖。

對於此次完善減持制度,中證監發言人鄧舸稱,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七項,包括:

一是完善大宗交易「過橋減持」監管安排。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出讓方與受讓方,都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二是完善非公開發行股份解禁後的減持規範,持有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鎖定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三是完善適用範圍。對於雖然不是大股東,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每三個月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該部分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四是完善減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監高的減持預先披露要求,從事前、事中、事後全面細化完善大股東和董監高的披露規則。

五是完善協議轉讓規則。明確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類似協議轉讓的行為應遵守《減持規定》。適用範圍內的股東協議轉讓股份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在一定期限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限制。

六是規定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時與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併計算。

七是明確股東減持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有違反的將依法查處;為維護交易秩序、防範市場風險,證券交易所對異常交易行為可依法採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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