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狗出門不拴繩 或被罰款200元

記者 任靈芝 通訊員 巨榮俊 韓穎 報道

晨報淄博6月18日訊 淄博已經連續三屆蟬聯全國文明城市,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成效顯著,社會文明程度得到全面提升。然而,依然存在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文明現象。為了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淄博已經著手立法。

今天,淄博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淄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這個報告在廣泛徵求意見後,對此前的《淄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內容進行了修改。記者瞭解到,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文明養犬問題,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增加了針對不文明養犬的處罰措施:攜犬出戶,未束犬繩的;攜犬出戶,未及時清理犬隻糞便的;攜帶犬隻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將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針對共享單車亂停亂放、無序投放等影響市容環境的問題,《條例(草案)》也明確進行了規定:共享單車駕駛人未在規定地點停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共享單車運營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共享單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據介紹,《條例(草案)》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製造生活噪音干擾他人生活的;房屋裝修產生噪音嚴重干擾居民生活的;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干擾他人生活的。

另外,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建築物外牆、樓道、樓梯、電梯和人行道、樹木、電線杆、地上管線以及其他戶外設施上亂塗、亂刻、亂畫的,或者隨意發放、張貼廣告、啟事和宣傳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或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規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公民應當遵守乘車規則,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和抱嬰幼兒的乘客讓座,不得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不得妨礙他人乘坐,不得食用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鼓勵公民採用步行、騎行、公交出行等綠色、低碳出行方式;在重汙染天氣應急期間不開私家車出行。

公民從事廣場舞、甩響鞭、露天表演等文體娛樂活動時,應當合理選擇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不得影響交通秩序。

記者發現,對於市民反映強烈的不文明行為,《條例(草案)》也做出了處罰規定: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隨地傾倒或者丟棄垃圾、汙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帶狗出門不拴繩 或被罰款200元

編輯

搜圖

試試搜索近似圖片

網絡配圖 圖文無關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