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妻子提離婚,子女財產都歸丈夫”,該協議是否合法?

婚姻 法律 法制 社會 羅爺法律 羅爺法律 2017-11-04

李女士與王先生是一對夫妻,他們結婚後生了個女兒。然而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爭吵打架,結婚一年多後李女士向王先生提出了離婚。雖然經過親友勸說婚沒有離成,夫妻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如果李女士再提出離婚,他們婚後所有共同財產將歸王先生所有,女兒也歸王先生撫養。

但協議簽訂後,雙方關係仍沒有改善。一年多後,李女士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要求按法律分割財產和撫養女兒。在訴訟中,王先生雖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按照協議規定確定財產歸屬及女兒的撫養權。

“只要妻子提離婚,子女財產都歸丈夫”,該協議是否合法?

圖自網絡

對於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存在著兩種意見:

1、該協議出自雙方真實意願,應認定有效;

2、該協議違背了我國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故應認定無效。

“只要妻子提離婚,子女財產都歸丈夫”,該協議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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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夫妻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對將來李女士是否提出離婚尚不確定,僅是一種可能的情況。按照假定的條件做出的約定,實際上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是否有效,取決於該附條件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任何人不能通過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的限制,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本案中的協議看似出自雙方自願,以李女士提出離婚為達成條件,用財產和子女撫養權限制李女士,實質上卻是干涉了李女士離婚的自由。

“只要妻子提離婚,子女財產都歸丈夫”,該協議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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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應認定本案中原告、被告簽訂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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