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妝算不算共同財產,離婚時要分割嗎

婚姻 法律 法律七點半 法律七點半 2017-10-19

“嫁妝”指的是女子出嫁時,孃家為新娘準備的結婚用品,如車子房子、衣被、傢俱及其他用品。那麼,嫁妝的財產性質怎麼算,如果兩口子鬧離婚,嫁妝要當作共同財產分割嗎?孃家人能不能把嫁妝要回來?嫁妝算不算共同財產,離婚時要分割嗎

我們先來看一個特殊案例:徐小姐和張先生登記結婚後不久,徐小姐的父親從銀行取出10萬元交,交給女兒,作為陪嫁,讓小夫妻倆用來買轎車。徐小姐不肯要,在買車當天,給她父親打了欠條,當時張先生不在場,對妻子給岳父打欠條這件事不知情,後來汽車登記在張先生名下。

過了半年,張先生以與妻子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老丈人一聽到這事,覺得這女婿太不靠譜了,哪有結婚半年就要離婚的,不行,得把嫁妝要回來。於是他就在這起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間,將女兒、女婿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們償還自己10萬元購車款。

請大家思考一下,這10萬元屬於夫妻兩人欠孃家人的共同債務嗎?還是女方個人財產?或是屬於孃家人贈與給夫妻倆的共同財產呢?

這個案件的特殊之處在於,徐小姐給父親打了欠條。首先要理清的一個問題是,孃家人送嫁妝的行為,會不會因為這張欠條而從贈與行為變成出借行為。在這個案件中,老丈人取出10萬元,是為女兒結婚買車準備的嫁妝款。雖然女兒為父親出具欠條,但是欠條出具時女婿不在場,這張欠條並非建立在借貸關係的基礎上,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貸合意。因此,原、被告之間沒有形成民間借貸關係。而另一方面,轎車購買於兩被告辦理結婚登記之後,並且老丈人明確表示轎車作為女兒結婚的陪嫁,並將車輛登記在女婿名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因而,這個案例中老丈人送購車款的行為,屬於贈與而不是借貸。贈與行為已經完成,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沒有再把嫁妝款要回去的道理。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老丈人的訴訟請求。

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看,這10萬塊錢究竟應該算徐小姐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算共同財產的話,假如雙方最終離婚,這10萬塊錢可是要分割掉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贈與合同中約定只贈與夫或妻一方。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嫁妝的認定標準一般是這樣的: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認定為女方孃家對女方個人的婚前贈與,是女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為女方個人所有;在登記結婚後陪送的嫁妝,孃家人沒有明確表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那就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約定,則按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所以,本案中,這10萬購車款是孃家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嫁妝算不算共同財產,離婚時要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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