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代會調整足協章程 詳細解析讓你秒懂章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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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根據中國足協第11屆全國代表大會議程,中國足協祕書處在體育總局和民政部指導下,結合工作實踐和國際慣例,在保持目前章程體例延續性的前提下,充分徵求執委和各部門意見,對現行《中國足球協會章程》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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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根據中國足協第11屆全國代表大會議程,中國足協祕書處在體育總局和民政部指導下,結合工作實踐和國際慣例,在保持目前章程體例延續性的前提下,充分徵求執委和各部門意見,對現行《中國足球協會章程》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

足代會調整足協章程 詳細解析讓你秒懂章程變化

以下是章程調整中值得關注的五大點

一、關於對中國足協性質、宗旨、職責和義務的修改

1、將“中國足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足球運動的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體育類社團法人”調整為“本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足球運動的組織自願結成,是具有公益性和廣泛代表性、專業性、權威性的全國足球運動領域的非營利性、體育類社團法人,是代表我國參加國際足球組織的唯一合法機構”。

2、增加“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和“認真貫徹落實《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作為協會宗旨。

3、將“打造技藝精湛、作風頑強、能打硬仗、為國爭光的國家足球隊”調整為“打造能征善戰、作風優良的國家足球隊”。

解讀:強調足協具有公益性和廣泛代表性、專業性、權威性的性質,同時也是我國參加國際足球組織的唯一合法機構。與總局在足球發展戰略上、重大事項上要充分溝通,爭取總局支持,體現國家意志。

二、對章程結構和內容的修改

1、取消“鼓掌通過”的選舉方式,明確副主席、執委選舉,當選得票數不得低於出席會員的一半。

2、將祕書長與主席、副主席一併列為負責人,明確了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將祕書長的職責由原第六章辦事機構調整至第三章組織機構第三節負責人部分。

3、增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章節,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開信用承諾等信息。調整資產管理和適用原則、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和附則等章節,使章程結構更加合理。

4、明確副主席數量範圍、執委會成員數量範圍,明確負責人人數不得超過執委會的1/3。

解讀:這一系列結構與內容的調整,體現了廣泛代表性、專業性、權威性,更加符合國際上主流的足球協會管理體系,也是新一屆足協落實《足改方案》關於“吸收足球、體育管理、經濟、法律、國際專業交流等領域優秀人才充實工作隊伍,提高工作素質”的重要一步。

三、明確會員大會和執委會的職責劃分

確定由會員大會決定本會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在第三十五條第七款中,確定由執委會決定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成員,其中法律機構負責人由會員大會決定。

解讀:中國足協與體育總局在行政上雖然脫鉤了,但業務上並沒有完全脫離。這個調整也預示著未來中國足協要依法提升自治能力,要有更多自主權,也要自律;這是去行政化的基礎。

四、明確中國足協對有關單位的監督職責

1、將“各類足球聯賽組織”調整為“各類足球聯賽(聯盟)組織”。

2、明確“本會從基本政策制度、准入審查、紀律和仲裁、重大事項決定等方面對註冊範圍內非會員的各級足球協會、聯賽(聯盟)組織、俱樂部、其他組織進行監督”。

解讀:職業聯盟呼之欲出,放權給聯盟去管理與解決聯賽中的各種問題。足協與聯盟是合作伙伴,足協既按照法規監管聯盟,同時又服務好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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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根據中國足協第11屆全國代表大會議程,中國足協祕書處在體育總局和民政部指導下,結合工作實踐和國際慣例,在保持目前章程體例延續性的前提下,充分徵求執委和各部門意見,對現行《中國足球協會章程》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

足代會調整足協章程 詳細解析讓你秒懂章程變化

以下是章程調整中值得關注的五大點

一、關於對中國足協性質、宗旨、職責和義務的修改

1、將“中國足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足球運動的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體育類社團法人”調整為“本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足球運動的組織自願結成,是具有公益性和廣泛代表性、專業性、權威性的全國足球運動領域的非營利性、體育類社團法人,是代表我國參加國際足球組織的唯一合法機構”。

2、增加“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和“認真貫徹落實《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作為協會宗旨。

3、將“打造技藝精湛、作風頑強、能打硬仗、為國爭光的國家足球隊”調整為“打造能征善戰、作風優良的國家足球隊”。

解讀:強調足協具有公益性和廣泛代表性、專業性、權威性的性質,同時也是我國參加國際足球組織的唯一合法機構。與總局在足球發展戰略上、重大事項上要充分溝通,爭取總局支持,體現國家意志。

二、對章程結構和內容的修改

1、取消“鼓掌通過”的選舉方式,明確副主席、執委選舉,當選得票數不得低於出席會員的一半。

2、將祕書長與主席、副主席一併列為負責人,明確了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將祕書長的職責由原第六章辦事機構調整至第三章組織機構第三節負責人部分。

3、增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章節,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開信用承諾等信息。調整資產管理和適用原則、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和附則等章節,使章程結構更加合理。

4、明確副主席數量範圍、執委會成員數量範圍,明確負責人人數不得超過執委會的1/3。

解讀:這一系列結構與內容的調整,體現了廣泛代表性、專業性、權威性,更加符合國際上主流的足球協會管理體系,也是新一屆足協落實《足改方案》關於“吸收足球、體育管理、經濟、法律、國際專業交流等領域優秀人才充實工作隊伍,提高工作素質”的重要一步。

三、明確會員大會和執委會的職責劃分

確定由會員大會決定本會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在第三十五條第七款中,確定由執委會決定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成員,其中法律機構負責人由會員大會決定。

解讀:中國足協與體育總局在行政上雖然脫鉤了,但業務上並沒有完全脫離。這個調整也預示著未來中國足協要依法提升自治能力,要有更多自主權,也要自律;這是去行政化的基礎。

四、明確中國足協對有關單位的監督職責

1、將“各類足球聯賽組織”調整為“各類足球聯賽(聯盟)組織”。

2、明確“本會從基本政策制度、准入審查、紀律和仲裁、重大事項決定等方面對註冊範圍內非會員的各級足球協會、聯賽(聯盟)組織、俱樂部、其他組織進行監督”。

解讀:職業聯盟呼之欲出,放權給聯盟去管理與解決聯賽中的各種問題。足協與聯盟是合作伙伴,足協既按照法規監管聯盟,同時又服務好聯盟。

足代會調整足協章程 詳細解析讓你秒懂章程變化

五、關於對常務副主席和專職執委有關條款的修改

(一)關於對常務副主席和專職執委有關條款的修改

1、章程中不再體現常務副主席和副主席的區分,統稱副主席。

2、不再設置專職執委。

(二)關於主席履職和法定代表人有關條款的修改

1、如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將“由常務副主席代理其職務”改為“由副主席代理其職務”。

2、將“主席可授權常務副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會議”,改為“主席可授權副主席主持會議”。

3、將“經主席委託、執委會討論通過,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可以由常務副主席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改為“經主席推薦、執委會同意,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由副主席擔任法定代表人 ”。

解讀:取消專職副主席、專職職位,突出主席在領導班子中的重要性,也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優化領導結構,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在中國足球的內部改革和發展過程中,作為中國足球職業化以來中國足協第一位專職的足協主席,陳戌源無疑將承擔更多的工作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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