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要堵漏補缺

一家之言

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2019清華五道口全球金融論壇上表示,要加快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提升違法違規成本。筆者認為,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應從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堵住利益輸送漏洞、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等角度入手。

當前一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低下,關鍵是公司董監高層面沒有形成民主協商決策,凡事都由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說了算。為此,就要對大股東或實控人形成有效約束,要推動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形成三權制衡格局,發揮股東大會、監事會對董事會的制約作用;在董事會內部則要更多吸收中小股東利益代表以及第三方獨立董事,避免大股東或實控人在決策時一手遮天,發揮包括中小股東在內所有股東的聰明才智,群策群力,把上市公司經營搞上去。

當前大股東或實控人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雖然不斷翻新,但萬變不離其宗。一是通過關聯交易高價收購,注入垃圾資產、套走真金白銀。上市公司以幾倍甚至幾十倍的高溢價收購垃圾資產,同時伴以三年業績承諾;這其中有些是關聯交易,有些表面上儘管不構成關聯交易,但背後往往也有千絲萬縷的隱祕利益關聯。二是資金佔用。儘管此前證監會聯合有關部門出臺《關於進一步做好清理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工作的通知》,其中規定“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防止前清後欠問題發生”,但到目前為止,大股東或實控人佔用上市公司資金行為依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扭轉,近期甚至爆發佔用資金數十億元的案例。

為此筆者建議,首先應取締高業績承諾的併購重組,以及借殼上市等玩法。併購重組運作,在市場狀況好的時候往往能刺激股價上漲,由此即使關聯交易存在利益輸送,中小股東也樂見其成,自己能高位跑路就行,哪管今後洪水滔天。況且,即使公司掏空為空殼,在借殼上市預期下,股價或許不跌反漲,中小投資者難有動力去制約掏空行為。為此必須儘快在主板、中小板全部禁止借殼上市,並廢棄高業績補償承諾的重大重組等玩法。沒有了借殼指望,沒有了重大重組高業績承諾的幌子,大股東或實控人若掏空上市公司,中小投資者才會感受到割肉般的痛感,才能引導中小股東拼命制約大股東或實控人的胡作非為。

對於大股東、實控人以各種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應逼其吐回利益。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中規定,只要香港證監會認為或者懷疑任何人違反了該條例的任何條款,即有權請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發出多項命令,包括強制當事人採取法庭指示的步驟,使交易各方恢復他們訂立交易之前的狀況。A股《公司法》第21條規定控股股東等損害公司利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現實中這個責任基本沒有追究到位。筆者建議在《證券法》修訂時,應授權證監部門,若其認為任何主體違反《證券法》,可請求法院強制有關交易各方(大股東、實控人等)恢復訂立交易之前的狀況。而所謂“交易”,包括“購買或者出售資產、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等事項,由此大股東等佔用資產將被連本帶息追回、恢復原樣。

對大股東、實控人等違法違規,應提升違法違規成本。首先是加大行政處罰,目前《證券法》修訂三審稿在這方面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但有些條款還可進一步提升罰款金額。另外要強化刑事責任追究,目前《刑法》對證券違法違規規定了一些處罰條款,但沒有很好貫徹落實,比如2006年6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專門增設了“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犯罪主體包括上市公司董監高,以及指使董監高實施相關行為的控股股東或實控人,但現實中有些違法違規主體並未追究刑事責任,為此應強化刑事責任落實,增強對違法違規的法律震懾,另外適當時候還應完善《刑法》條款、提高刑期處罰。

□熊錦秋(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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