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陽:民生銀行違規發放貸款,200萬元貸款去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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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陽:民生銀行違規發放貸款,200萬元貸款去了哪?

民生銀行工作人員在明知郭某相、田某奇不是真實借款人,明知他們不需要所謂的大額經營週轉資金,且不具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其不履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後管理等程序,而與他人相互惡意串通與勾結,違規違法地將200萬元貸款發放,那麼這麼多的錢到底流入的誰的“腰包”?近日,發生在河南省南陽市的一起官司引人深思。

天上飛來的“餡餅”,原來是個“陷阱”

家住南陽市內鄉縣城的郭某相早在2013年,家住南陽市內鄉縣城的郭某相在2013年,經人介紹認識了內鄉縣做生意的劉某轉、孫某鋒,這二人向郭某相介紹稱,如果做生意需要錢,他們可以幫忙貸款,貸款程序也非常方便,就用一下郭某相的營業執照即可,其它不用郭用。如果貸下的款郭某相用不完,他們也可以用一部分,然後共同還款。

隨後,經劉某轉、孫某鋒倆人操作,其二人找來一位民生銀行的客戶經理李某雪,在郭某相當時簡陋的地下室裡,只是簡單地索要了郭某相的營業執照、身份證等證件並讓郭某相在民生銀行提供的空白資料上畫簽字畫押後,民生銀行的200萬元貸款也就這樣簡簡單單地順利辦完了。而在隨後的放款過程中,郭某相卻並沒有從中受益,而該筆貸款的實際受益人實為劉某轉。

根據民生銀行第一次發放貸款的順序來看,該行於2014年1月20日18時52分46秒,通過通過民生銀行南陽分行南陽光武路支行賬戶(50000000000060191015),將200萬元匯入田某奇卡號為:(6226194700053008)的銀行卡。

並於2014年1月20日18時52分46秒即同一時間內,南陽光武路支行通過其賬戶(50000000000060191015)將200萬元從田某奇的卡號(6226194700053008)的銀行卡內委託支付給張某俠的賬戶內。

張某俠自在2014年2月9日17時5分44秒起至2014年12月21日00時19分03秒止,通過民生銀行南陽分行南陽光武路支行(50000000000060191015)賬戶,分期分批將200萬元匯給民生銀行南陽分行南陽光武路支行、劉某轉等十餘個單位和個人。

受害人郭某相在2014年2月9日17時5分44秒起至2014年12月21日00時19分03秒止的前後,既沒有與劉某轉等十餘個單位和個人經濟往來,更不存在其他經濟糾紛。該200萬元貸款自始至終在所謂貸款合同簽訂後,沒有操作或操縱過該200萬元貸款賬戶,也沒有流入受害人賬戶,受害人更沒有從中受益。

民生銀行在此次第一次發放貸款時,既沒有詢問、調查、審查貸款人郭某相貸款的真實原因,也沒有告知郭某相風險警示。

而郭某相後續才知道事實的真實是,這筆民生銀行的貸款實際為一個該行設計一個五戶聯保貸款手續。

虛假貸款資料能做法庭證據,底氣何來?

由於在此次五戶聯保貸款過程中,有其他商戶還不上貸款,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行(以下繼續簡稱:民生銀行)將其上訴至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而宛城區人民法院則於2019年7月內做出(2019)豫1302民初2002號民生判決,判決郭某相、田某奇等人償還民生銀行該款200萬元貸款。

而在受害人郭某相、田某奇調閱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時,竟然驚奇地發現原告民生銀行竟然偽造郭某相的車輛行駛證來做為郭某相的抵押物證據清單之中。

值得一提的是,受害人郭某相、田某奇在此次民生銀行違規違法發放貸款的過程中,還受銀行方面誘騙“自願”加入了一個稱為:河南省民商小微企業發展服務中心互助合作基金的單位併成為其中心會員。

該基金管理人則為在中國民生銀行指導下注冊成立的河南省民商小微企業發展服務中心。而在所謂的《河南省民商小微企業發展服務中心互助合作基金入會申請書》僅有田某奇的簽名,但沒有簽署形成的時間,那麼這份所謂的申請書是否能真實的反映田某奇本人真實的意思呢?

由田某奇在民生銀行提交的《借款支用申請書》填寫的日期為2016年2月26日。而民生銀行南陽分行隨即在2016年3月31日從河南省民商小微企業發展服務中心賬戶扣走200萬元,作為償還民生銀行南陽分行200萬元貸款。足以證實民生銀行南陽分行利用管理的河南省民商小微企業發展服務中心的優勢地位,利用田某奇的無知,騙取田某奇等加入所謂基金會,以謀求達到將第一次違法違規發放給劉某轉、孫某峰的200萬元的後果,嫁禍於田某奇,從而達到掩蓋違法違規發放貸款和造成國家財產損失之目的。

本案法律人士觀點

南陽漢景律師事務所主任楊振夏表示,在本案中無論所謂的第一次、第二次200萬元貸款,民生銀行工作人員明知上訴人不是真實的借款人,明知上訴人不需要所謂的大額經營週轉資金,明知上訴人不具有償還能力,不履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後管理等程序,與劉某轉、孫某峰等人相互惡意串通與勾結,違規違法地將貸款發放,應當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其所發放的200萬元貸款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償還責任,應當有民生銀行等單位和個人承擔。依法保護受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來源:南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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