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家人為德雲社演員眾籌100萬元治病惹爭議,吳家的行為算騙捐嗎?

眾籌 德雲社 法律 民法 相聲 創業 慈善 經濟 房車 保險 法律與生活雜誌 2019-05-10

近日,德雲社相聲演員吳鶴臣(本名吳帥)生病住院眾籌百萬一事引發熱議。

吳鶴臣本人經搶救後病情已逐漸穩定,但其家人卻因發起眾籌一事被置於輿論的風口浪尖。

熱點︱家人為德雲社演員眾籌100萬元治病惹爭議,吳家的行為算騙捐嗎?

這是因為在熱心網友捐款、幫忙轉發水滴籌眾籌信息時,有網友爆料說吳家在北京有房有車,壓根不是貧困戶,根本沒到窮途末路、告借無門的地步;而且手術花費不大,也根本用不著眾籌百萬鉅款。

隨後就有網友調侃說這是要將養老錢都籌出來,直指吳家人騙捐。還有人指責平臺把關不嚴,任由大眾的善心被無端消耗,進而對平臺性質產生懷疑。

事發後相關各方紛紛表態。平臺方迴應稱,有房有車也可以發起籌款,勾選“貧困戶”是發起人的誤操作;德雲社表示,眾籌系私人行為,公司已開展內部募捐;吳鶴臣父母所在居委會也證明吳家家境的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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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鶴臣妻子在新浪微博上發文迴應質疑

其妻子張泓藝連續發文迴應質疑,大意是房是公租房不能賣,車是婚前財產還要用,籌100萬是平臺上限不是故意瞎填,錢會全用在醫療上沒有逼捐騙捐。

那麼從法律上看,吳家的行為算不算騙捐呢?

首先,捐款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上的贈與行為,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

但在網絡眾籌中,贈與人是依據受贈人在網絡平臺發佈的急需借錢治病的情況,出於同情而作出的無償捐贈。如果信息發佈者蓄意隱瞞實情,或者擴大病情或者虛報財產誘使贈與人作出贈與行為,則涉嫌騙捐。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無獨有偶,其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三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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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雲社官方微博上的迴應

對於有網友認為公開房車信息及父母經濟狀況還不夠,需要進一步公開吳鶴臣夫妻二人具體收入及存款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為依據中國社會的公序良俗,一般來說,為救罹患重病的親人,典地賣房、砸鍋賣鐵也無計可施後,才會選擇四處求告。

當下的互聯網+時代為社會救助搭建了平臺、提供了便利,但求助者也需要把真實情況公之於眾,特別是資金缺口和當前狀況,其中當然包括受贈人的財產狀況。

這也是受贈者的義務,而瞭解受贈者的真實財產狀況則是贈予者的權利。

那麼財產公開到什麼地步才算徹底?是公佈核心家庭還是全部父子兩代主幹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又或者假如最後發現眾籌發起人的兒媳婦是富二代,那該如何處理?

規則有限現實複雜,但客觀說來,公開眾籌發起者及受益者兩個家庭的財產狀況應該不算過分。

其次,平臺方的說法認為眾籌平臺不對發起者的財產狀況承擔過多的調查責任,言外之意發起者也沒有財產狀況的信息公開義務。

實際上,眾籌平臺以其強大的品牌價值和信息號召力,對眾籌項目發起者信息的真實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給予天然背書。公眾正是基於網絡平臺的公信力才放鬆了對於求助信息的審慎注意。

根據《慈善法》的精神,眾籌平臺具有慈善組織的性質,既然將單個求助者信息進行了集中展示,也就相應的承擔了對於求助信息的核實和評估責任。如果求助者提供虛假信息騙捐,而眾籌平臺沒有盡到審核義務,則應與求助者共同承擔責任。

另據《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第十條,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發佈求助信息時,有關平臺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信息發佈個人負責。

由此可知,平臺要麼嚴格審核發佈信息予以有效背書,要麼突出顯示風險防範用以撇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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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鶴臣眾籌事件與當年的羅一笑事件頗為相似,羅父也曾因為不願意賣房救女引發輿論聲討。

網絡眾籌曾經給出的難題還包括眾籌創業項目爛尾如何善後、“眾籌項目”中止剩餘善款到底歸誰等等。

在朋友圈頻繁彈出眾籌哀號的互聯網+時代,如何能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妥善解決眾籌出現的問題呢?

筆者認為,首先應責承相關平臺對網絡眾籌詳細分類。將以創業、旅遊等為目的的眾籌項目與愛心眾籌區別開來,分別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則,輔以突出顯示的風險提示,讓公眾自行決斷;

其次要重點管好愛心慈善眾籌。平臺方必須對發佈的信息履行嚴格的審核把關義務,一旦因失職發生騙捐事件需要與當事人共同向捐贈者承擔連帶責任,並施行懲罰性賠償,以實現權責對等。

據說,某網絡眾籌平臺剛剛獲得近5億元B輪融資,且與50餘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嚴加管理正對應其巨大的盈利能力。

但網上也有觀點認為,網絡眾籌的實質是在網上乞討。因此施捨者不必對乞討者進行財產狀況調查,其施捨的過程就是愛心得到滿足的過程。

這個從公平交易切入的角度似乎比單方贈予更能減輕眾籌發起者的責任,但交易更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相對方涉嫌欺詐仍舊逃不脫法律的追究甚至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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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原創,作者系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郭騰律師,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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