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眾籌投資的錢去哪兒了?

眾籌 投資 金融 創業 法律 中國婦女報 中國經濟網 2019-06-14

來源:中國婦女報

投資的錢去哪兒了?眾籌運作揭祕

■ 劉金霞 萬曉丹

投資理財方式多樣化,讓普通投資者挑花了眼。投資者根據自己風險承受能力、手頭富裕金額的多少,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方式,在追求高回報的同時,也應當認識到市場中存在的風險。

眾籌作為一種新興的理財方式,通過聚合中小投資者資金,為初創企業或者小型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同時以其較高回報率、創新的理財方式吸引了眾多投資者,“情懷”“創業”“夢想”等等宣傳語更是吸引了投資者的眼球。

然而,近年來眾籌平臺倒閉或下架的比例逐漸提高,眾籌投資無法收回的案例也越來越多。所以投資者在選擇眾籌項目投資時應理性對待,瞭解眾籌的運作模式,準確識別投資項目性質及風險程度。

眾籌投資的店鋪倒閉了

某眼鏡公司A公司與眾籌平臺簽訂合同,欲為其新成立的眼鏡店籌集資本。眾籌平臺發佈眾籌消息,為A公司籌集資本,並將籌集的27.72萬元委託其關聯公司B公司交給A公司,B公司由此享有A公司60%收益權,並約定如果新成立的眼鏡店自計紅之日起未滿24個月或滿24個月未回購,目標店鋪破產、清算、歇業、倒閉的,A公司應以35.02萬元回購B公司的60%收益權。

此後,因新店經營不佳,連續虧損11個月,新店倒閉撤店。B公司起訴要求A公司支付35.02萬元回購款。

眾籌資金去了哪兒

根據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A公司與B公司簽署《委託融資服務協議》,A公司通過眾籌平臺發佈需要募集資金的項目。投資人在眾籌平臺上註冊《註冊服務協議》,自主選擇將要購買的項目股權,並與B公司簽訂《收益權投資合作協議》(即《代持協議》),其後投資人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將投資款存入眾籌平臺賬戶,從而購買所選中的項目股權。B公司基於《代持協議》與A公司簽署《收益投資合作協議書》,然後委託眾籌平臺將全部投資款彙集後轉給A公司。A公司盈利後分紅款項轉付給B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平臺,眾籌平臺將分紅款按比例支付給投資人。

法院判決給付回購款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如不恰當處理眾籌平臺與融資方之間的關係,可能會引起投資者與平臺、投資者與融資方之間等多方糾紛聯動。B公司與A公司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眾籌是一種新型的金融業態,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眾籌融資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解決眾籌平臺公司與融資方的糾紛主要參照合同法的規定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B公司支付投資本金,完成融資義務,受讓目標店鋪60%的收益權。現目標店鋪已經倒閉撤店,依合同約定,A公司給付補償款的條件已經成就,故法院判決A公司支付回購款。

法官提示

投資者應注意事項

眾籌在為初創企業或中小企業拓寬融資渠道的同時,也存在損害投資者權益的風險,由此對於投資者特提出下列建議:

第一,準確識別投資項目性質及風險程度。根據近年來的發展情況,投資者們更青睞股權眾籌和債權眾籌,但是二者的運行模式及風險程度存在很大不同。

股權眾籌通行模式是採用“領投+跟投”的投資機制。一般是投資者通過眾籌平臺投資後,平臺或者平臺選擇的公司或個人作為“領投人”牽頭設立一家合夥企業,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合夥企業成立後,再以合夥企業名義投資項目公司,以合夥企業作為公司股東。

在當前法律政策與監管缺失的情形下,“領投+跟投”的投資機制為領投人與融資人惡意串通提供了可能,提高了合同欺詐的風險。眾籌的形成及發展高度依賴於互聯網,互聯網平臺固有的匿名性和信息不對稱使投資者難以獲得融資人的詳細信息,故投資者在投資之前,應審慎做好盡職調查,對領投人及融資人的詳細信息進行細緻摸底。

股權類資產屬於風險較高的資產,投資者在投資相關產品時需要慎之又慎。

債權眾籌的通行模式是融資者發佈融資需求後由平臺審核信用資料,發佈融資項目,投資者根據自身投資意向選擇項目進行投資,平臺在籌資滿額後放貸,尋求小貸公司擔保,並關注投資項目進展情況;融資者收到貸款後運營項目,並於約定期限還款。債權眾籌在一定程度上風險較低,回報較為穩健,但仍然存在融資者經營不善無力償還的風險。

第二,審慎審查自身是否具備合格投資者資格。為防範風險,一般要求參與股權眾籌的投資者應有別於普通投資者,要具有一定額度的淨資產並擁有較為豐富的投資經驗,具有投資風險的承擔能力和追逐利潤的判斷能力。

第三,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防投資欺詐。投資者在眾籌平臺上註冊用戶時,眾籌平臺往往會通過《用戶註冊服務協議》《風險揭示書》等向投資者告知投資風險以及相應的風險責任承擔,投資者應認真閱讀並在必要時及時保存上述協議。

眾籌平臺應履行義務

眾籌平臺作為金融中介機構,應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履行社會責任。

對融資方及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對融資項目的詳細情況及具體進展進行及時、全面披露;對融資人以及領投人的資格予以審核,融資人和領投人亦應作出相應的說明和責任保證;對投資人資格進行初步審查,通過風險提示使投資人瞭解眾籌的基本規則和風險,對於重要提示內容需以顯著方式進行釋明;加強投融資雙方間的信息溝通,並保持居間方的中立性;對投融資過程的關鍵信息進行記錄和保存,以及忠實勤勉對待投資人、保護投資者個人信息安全。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上地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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