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律-股權眾籌幾大法律誤區,你踩過嗎?(2017版)

眾籌 法律 金融 投資 快律 2017-04-20

股權眾籌作為一新興的融資模式,使得無力承擔高額融資成本的資金需求者通過網絡平臺直接向投資者籌集小額資金成為可能,不僅為中小企業的資本飢渴帶來一場甘霖,也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立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另一方面它超越了傳統融資的方式,在其興起並迅速“竄紅”的過程中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如何解決股權眾籌發展面臨的法律困境,規制股權眾籌融資的良性發展,小律今天來告訴大家。

快律-股權眾籌幾大法律誤區,你踩過嗎?(2017版)

股權眾籌在互聯網金融下多次被釋義

2014年,股權眾籌的提法首次出現在《私募股權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中,其被界定為 “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平臺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在該釋義中,核心要素為“通過股權眾籌平臺”“非公開發行”“股權融資”,有人戲謔其為私募基金的互聯網化。

2015年,股權眾籌再次被釋義,即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該定義中的股權眾籌,具有“股權融資、小額、公開、互聯網化”四大特點。在立法空白,法規滯後的情形下,對股權眾籌的定義無疑具有普適性,在新法被制定前對國內股權眾籌的發展具有規範性的指導作用。快律-股權眾籌幾大法律誤區,你踩過嗎?(2017版)

但在現有法律體系下分析該定義下股權眾籌的特點,卻不難發現其與現有法律明顯存在衝突,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當前股權眾籌無可避免地面臨著難解的法律困境。

1、刑事上對非法集資定性不準確,過於寬泛化

刑事上對非法集資定性不準確,過於寬泛化,沒有為面向公眾的合法集資行為留下空間非法集資,即非法向公眾募集資金。《刑法》中並無“非法集資罪”這一罪名,但“非法集資”這個詞一直廣泛應用於行政機關和司法系統的文件中,可以說 “非法集資”作為口袋罪,是這類犯罪的總稱。快律-股權眾籌幾大法律誤區,你踩過嗎?(2017版)

當然,司法實踐中經常用來處理非法集資活動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下列行為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2、民事上沒有合法低位,處於無法可依的灰色地帶

股權眾籌在民事上無法可依,在刑事上游走在犯罪的邊緣,最終結果是導致股權眾籌在沒有清晰的法律邊界的境況中野蠻生長,且往往與各種形式的非法集資糾纏在一起,二者之間的區分總是以“事後溯及”的方式判斷;在發生了大規模的投資收益或本金無法兌付、老闆跑路後,以投資者是否足額收回其本金或收益來判斷是否合法,而在籌資者進行股權眾籌行為時,法律和法律執行者卻是沉默的。快律-股權眾籌幾大法律誤區,你踩過嗎?(2017版)

另外股權眾籌雖是公開發行,但其顯然不具備證券的條件且沒有履行法定手續。而面向公眾的集資的股權眾籌按現行法律顯然也不屬於私募,因為私募的本質是禁止公開面向公眾進行。因此,眾籌這種以公開方式面向公眾的集資行為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合法地位,處於無法可依的灰色地帶。

此外,對參與股權眾籌的普通投資者主體資格、股權眾籌平臺應盡的謹慎義務等都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具體法律指引的空白可能會導致短期內股權眾籌領域亂想叢生,這也是當前股權眾籌面臨的又一法律困境。

具有法律層面認可的股權眾籌新道路

要確保我國股權的可持續發展,離不開完善而有效的制度供給和長效機制的建立,具體來說,只有獲得法律層面的認可,實現融資過程的合法合規,股權眾籌才能在資本市場的土壤上落地生根並開花結果。

1、承認股權眾籌的合法性,建立股權眾籌公開發行豁免制度

鑑股權眾籌本質上屬於類證券行為,我國《證券法》可將其納入“證券”的範圍以推動金融創新,同時在定義“證券”時可採取“下定義+列舉”的方式來闡明證券的特點,方便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判斷某類金融產品是否具有證券屬性。快律-股權眾籌幾大法律誤區,你踩過嗎?(2017版)

當然,僅是擴大“證券”的含義,承讓股權眾籌的合法性,遠不能解決股權眾籌在實踐中面臨的困境,因為在《證券法》所確立的監管制度下,初創企業的融資成本過於昂貴。因此,可以設置“安全港”,只要符合特定的融資規模標準、業務標準和披露標準,發行人就能獲得豁免。

2、“非法集資”類犯罪的範圍界限需明確 給股權眾籌以合理的發展空間

為促進其健康持續發展,需要對非法集資類犯罪進行重新考量。

其一,在確定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上,只要是通過正當途徑募集資金用於貨幣、資本以外的生產經營,都應屬於合理的集資行為。股權眾籌在一個相對公開的平臺上基於企業或項目的創辦進行融資,其募集資金是用於生產經營而非資本再生性投資,不應當納入“非法”的範疇。快律-股權眾籌幾大法律誤區,你踩過嗎?(2017版)

其二,非法集資類犯罪的設定是為了規範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而合意行為產生的風險和糾紛只要不損害金融市場秩序和公共利益,刑法就不應過多幹預。股權眾籌屬於合意產生的民事行為,其只要不損害金融市場秩序,就不能將其納入“非法集資”的範疇。

因此,在金融創新的潮流下,非法集資類犯罪的範圍界限需明確,調整範圍需縮小,才能給股權眾籌以合理的發展空間。

3、提供資源保護 優化知情權配置

股權眾籌具有公開、小額的特點,這一定程度上使得廣大老百姓能加入資本市場的投資洪流,共享市場經濟的成果。但為了防止廣大公眾盲目投資、跟風投資,需要建立相應的保護機制。

一方面,確立股權眾籌投融資准入條件:一是設置股權眾籌融資資格與融資限額,即哪些企業可以進行股權眾籌融資,其融資總額能達到多少;二是設置股權眾籌投資者的分類及投資限額,即哪些人可以參與股權投資,其投資總額最多能達到多少,如何證明等。

快律-股權眾籌幾大法律誤區,你踩過嗎?(2017版)

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減少由於信息不對稱對普通投資者的損害,為其提供資源保護,優化知情權在融資供需雙方之間的配置。

快律是快速傳遞有溫度的互聯網+法律服務平臺,小律溫馨提醒:有法律相關問題可以諮詢快律!快律官網:www.kuailv.org,微信公眾號:solvso。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