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代理進出口風險你聽說過嗎,真漲姿勢'

銀行 人生第一份工作 經濟 法律 鴻鑫瑞商務集團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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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代理進出口業務,是指外貿公司作為代理人,接受生產企業或其他委託人的委託,進口或出口其指定貨物的業務。在這一業務中,最容易發生的問題就是,委託人與外商相勾結,利用信用證來騙取外貿公司的財產。下面將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鴻鑫瑞小編分別探討代理進口業務中的信用證詐騙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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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代理進出口業務,是指外貿公司作為代理人,接受生產企業或其他委託人的委託,進口或出口其指定貨物的業務。在這一業務中,最容易發生的問題就是,委託人與外商相勾結,利用信用證來騙取外貿公司的財產。下面將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鴻鑫瑞小編分別探討代理進口業務中的信用證詐騙問題及對策。

這樣的代理進出口風險你聽說過嗎,真漲姿勢

案例一

某外貿公司接受國內一物資公司的委託,與其指定的香港公司簽訂了進口鋼材的合同。價格、交貨期、開證時間、開證保證金、代理費等主要內容均在代理協議中一一明確。在收到物資公司的開證保證金(信用證金額的15%)後,外貿公司通過當地中國銀行向外開出了遠期信用證。很快外商通過銀行就寄來了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根據代理協議的規定,外貿公司將全套單據複印件交物資公司審核並由其確認。之後,外貿公司向銀行承兌並取得了提單。當外貿公司要求支付餘款時,物資公司稱資金一時週轉困難,要求外貿公司予以寬限,並保證在外貿公司對外付款前幾天付清餘款,外貿公司於是將提單交給了物資公司。可承兌期滿後,物資公司分文未付,而外貿公司卻不得不對外支付信用證的全額。等回過來去找物資公司,卻已是人去樓空。經瞭解,該公司早已欠下鉅額外債,而外商是與其有多年關係的朋友。他們的“合作”使得外貿公司遭到了鉅額損失。

怎麼會發生這種情況呢?信用證一經開出,便獨立於同,只要單單、單證相符,銀行就必須無條件付款。詐騙者之所以選用遠期信用證支付方式,是因為承兌期與付款期之間有時間差。通過承兌,便能拿到提單,獲得貨權。一旦將提單交給委託人,自由處分權此時已完全掌握在委託人手中。

遇到這樣的問題時,不妨採用如下對策:

1、外貿公司接受委託時,必須嚴格審查委託人和外商的資信;

2、調研進口貨物的市場行情和合理價位;

3、必須將物權掌握在自己手中,以減少風險;

4、儘可能在信用證中設置一些掌握主動權的條款;

5、如發現進口貨物有嚴重問題(如純屬廢物,無任何價值),應立即採取司法救濟手段,設法阻止銀行對外付款(如能掌握詐騙的確切證據,法院可以採取保全措施)。

案例二

某外貿公司與一工廠簽訂了一份代理協議。根據該工廠提供的條件,由外貿公司向其指定的外商出口電纜線。在出口合同簽訂後,外商如期開來了即期信用證。當外貿公司通知工廠備貨履約時,工廠稱因資金週轉困難,需外貿公司協助解決購買原材料的流動資金。經協商,外貿公司同意以信用證向銀行申請打包貸款。可工廠收到款項後並未及時安排生產,雖經外貿公司再三催促,但直至交貨期,工廠也未能將貨物備齊。結果,外貿公司因無法履行出口合同而遭外商索賠,而工廠此時已關門歇業,隱含的打包貸款最終也由外貿公司償還。

怎麼會發生這種情況呢?在代理出口業務中,最容易發生的問題就是打包貸款。因為打包貸款實質上是用信用證進行質押的借貸,外貿公司必須向銀行承擔到期還款的責任,此責任的履行與出口合同能否切實執行元任何關係;另一方面,外貿公司作為出口合同的賣方,必須履行出口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即使是委託人的原因),也必須向外商承擔賠償責任。從法律角度分析,外貿公司因此獲得了向委託人追償的權利。但此權利的實現依賴於委託人(即工廠)的經濟狀況,如案例中所述的那樣,因委託人關門歇業,外貿公司的雙重損失無法從委託人處得到補償。

遇到這樣的問題時,不妨採用如下對策:

1、與代理進口一樣,在接受代理出口委託時,外貿公司必須嚴格審查委託人和外商的資信情況;

2、不要輕易為委託人向銀行申請打包貸款,如經調查認可了委託人的資信,也要在其提供切實可行的經濟保證後,才可申請打包貸款;

3.嚴格審查信用證的內容,堅決不接受無法或難以執行的“軟條款”,否則,主動權就完全掌握在外商的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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