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可以佛性,但註冊商標萬萬不可帶“佛”,“坲”字也不行'

知識產權 文化 江蘇 政治 經濟 高沃知識產權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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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是宗教佛陀的簡稱,是含有宗教意義的字,而商標法規定宗教及其公眾人物姓名等,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審查指南》中明確指出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不能註冊商標,所以,“佛”有關的文字或標誌是不允許作為商標註冊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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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是宗教佛陀的簡稱,是含有宗教意義的字,而商標法規定宗教及其公眾人物姓名等,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審查指南》中明確指出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不能註冊商標,所以,“佛”有關的文字或標誌是不允許作為商標註冊使用的。

生活可以佛性,但註冊商標萬萬不可帶“佛”,“坲”字也不行

商標是具有專屬權的一項知識產權,《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而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也屬於“其他不良影響”,所以跟“佛”有關的,甚至有點擦邊的標誌,都是不允許註冊商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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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是宗教佛陀的簡稱,是含有宗教意義的字,而商標法規定宗教及其公眾人物姓名等,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審查指南》中明確指出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不能註冊商標,所以,“佛”有關的文字或標誌是不允許作為商標註冊使用的。

生活可以佛性,但註冊商標萬萬不可帶“佛”,“坲”字也不行

商標是具有專屬權的一項知識產權,《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而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也屬於“其他不良影響”,所以跟“佛”有關的,甚至有點擦邊的標誌,都是不允許註冊商標的。

生活可以佛性,但註冊商標萬萬不可帶“佛”,“坲”字也不行

在此,高沃小知舉幾個例子,比如下面幾個擦邊註冊宗教用語商標的行為都被精明的審查員發現了!

第28536268號“摩訶池”商標,複審時商評委審理認為,申請商標中所含“摩訶”為佛教術語,佛學常見詞彙,“摩訶池”用在所報商品上,容易引起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情形。

第28037147號“大休”商標,駁回複審時商評委審理認為,申請商標“大休”,為江蘇蘇州寒山寺主持,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第29650824號“茶行僧”商標,駁回複審時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中含有的“行僧”二字,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宗教等相聯繫,指定使用在第30類茶、零食等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因此,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所指情形。

第24736414號“坲品”商標,複審失敗後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漢字部分“坲品”與“佛品”在字形、呼叫、視覺效果方面非常接近,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被誤認為與宗教有關,易產生社會不良影響,構成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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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是宗教佛陀的簡稱,是含有宗教意義的字,而商標法規定宗教及其公眾人物姓名等,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審查指南》中明確指出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不能註冊商標,所以,“佛”有關的文字或標誌是不允許作為商標註冊使用的。

生活可以佛性,但註冊商標萬萬不可帶“佛”,“坲”字也不行

商標是具有專屬權的一項知識產權,《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而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也屬於“其他不良影響”,所以跟“佛”有關的,甚至有點擦邊的標誌,都是不允許註冊商標的。

生活可以佛性,但註冊商標萬萬不可帶“佛”,“坲”字也不行

在此,高沃小知舉幾個例子,比如下面幾個擦邊註冊宗教用語商標的行為都被精明的審查員發現了!

第28536268號“摩訶池”商標,複審時商評委審理認為,申請商標中所含“摩訶”為佛教術語,佛學常見詞彙,“摩訶池”用在所報商品上,容易引起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情形。

第28037147號“大休”商標,駁回複審時商評委審理認為,申請商標“大休”,為江蘇蘇州寒山寺主持,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第29650824號“茶行僧”商標,駁回複審時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中含有的“行僧”二字,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宗教等相聯繫,指定使用在第30類茶、零食等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因此,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所指情形。

第24736414號“坲品”商標,複審失敗後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漢字部分“坲品”與“佛品”在字形、呼叫、視覺效果方面非常接近,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被誤認為與宗教有關,易產生社會不良影響,構成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

生活可以佛性,但註冊商標萬萬不可帶“佛”,“坲”字也不行

第27205178號“圖形”商標(見上圖),複審階段商評委審理認為,申請商標中人物圖形易被識別為佛家弟子,使用在糖果盒等指定商品上易傷害宗教感情,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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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是宗教佛陀的簡稱,是含有宗教意義的字,而商標法規定宗教及其公眾人物姓名等,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審查指南》中明確指出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不能註冊商標,所以,“佛”有關的文字或標誌是不允許作為商標註冊使用的。

生活可以佛性,但註冊商標萬萬不可帶“佛”,“坲”字也不行

商標是具有專屬權的一項知識產權,《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而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也屬於“其他不良影響”,所以跟“佛”有關的,甚至有點擦邊的標誌,都是不允許註冊商標的。

生活可以佛性,但註冊商標萬萬不可帶“佛”,“坲”字也不行

在此,高沃小知舉幾個例子,比如下面幾個擦邊註冊宗教用語商標的行為都被精明的審查員發現了!

第28536268號“摩訶池”商標,複審時商評委審理認為,申請商標中所含“摩訶”為佛教術語,佛學常見詞彙,“摩訶池”用在所報商品上,容易引起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情形。

第28037147號“大休”商標,駁回複審時商評委審理認為,申請商標“大休”,為江蘇蘇州寒山寺主持,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第29650824號“茶行僧”商標,駁回複審時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中含有的“行僧”二字,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宗教等相聯繫,指定使用在第30類茶、零食等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因此,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所指情形。

第24736414號“坲品”商標,複審失敗後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漢字部分“坲品”與“佛品”在字形、呼叫、視覺效果方面非常接近,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被誤認為與宗教有關,易產生社會不良影響,構成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

生活可以佛性,但註冊商標萬萬不可帶“佛”,“坲”字也不行

第27205178號“圖形”商標(見上圖),複審階段商評委審理認為,申請商標中人物圖形易被識別為佛家弟子,使用在糖果盒等指定商品上易傷害宗教感情,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生活可以佛性,但註冊商標萬萬不可帶“佛”,“坲”字也不行

宗教文化博大精深、浩瀚無邊。近年來,貌似諸多申請人不遺餘力地希望從宗教中“吸取精華”,用宗教元素申請商標的似乎格外得多!但是,諸如以上使用宗教元素註冊商標的幾乎全部被駁回了!

以免商標被駁回造成財力、物力、精力損耗!


來源: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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