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史上最嚴強制執行措施來了

浙江省 刑法 民法 寧波 杭州檢察 2019-04-25

來源:浙江高院

浙江高院史上最嚴強制執行措施來了

浙江高院史上最嚴強制執行措施來了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

《關於進一步強化強制執行措施的若干意見

(試行)》的通知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門: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766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進一步強化強制執行措施的若干意見(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實踐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5日

浙江高院史上最嚴強制執行措施來了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

進一步強化強制執行措施的若干意見(試行)

(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766會議通過)

為加強民事執行的強制性、規範性,依法懲戒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敦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執行機構收到執行案件後,應當立即啟動執行程序,並在10日內完成以下事項:

1. 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2. 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

3. 財產網上查控以及被執行人戶籍、婚姻、持有的證照、出入境記錄等信息的調查。

二、被執行人應當按照《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債務或者報告財產。拒不報告財產又不履行的,在《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發出後一個月內採取下列措施:

1.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 限制出入境,或者責令交出出入境證照、宣佈證照作廢等;

3. 罰款、拘留。單位為被執行人,可視情同時對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予以罰款、拘留。

三、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不實,應當在查明之日起10日內,對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

四、被執行人應當遵守《限制消費令》的規定。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執行法院應當自查明之日起10日內予以罰款、拘留。

五、執行法院發出查封、扣押裁定書、責令交付通知書後,被執行人應當按照要求將指定的車輛等動產移交執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內予以罰款、拘留。

確有正當理由無法移交的,被執行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書面報告車輛等動產的權屬和佔有、使用等情況。

六、被執行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拒不騰退涉案房屋、土地的,執行人員應當在騰退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虛假報告財產、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被執行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具有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虛假訴訟等抗拒執行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拘留決定;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對作出了拘留決定而被執行人又下落不明的,10日內提請公安機關協助控制被執行人。

十、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同一案件中發生新的妨害執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一般不少於人民幣一千元。對單位的罰款金額,一般不少於人民幣五萬元。

在拘留期間被執行人具有積極履行債務等認錯悔改情形的,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提前解除拘留。

十一、應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不採取的,依法依紀追究承辦人責任。

具有特殊情形暫不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應當報經批准。具體情形另行制定。

十二、本意見適用於金錢給付類民事執行案件。

同一被執行人在同一執行法院內具有系列執行案件,可以基於其中一個案件實施本意見的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備案。

十三、本意見自二○一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