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功敏、鄧大淵一審判了

張家界 苗族 湘西 湖南 紅網 2019-07-07

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功敏一審獲刑10年


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功敏、鄧大淵一審判了


庭審現場

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功敏、鄧大淵一審判了


2019年7月3日上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功敏受賄、貪汙一案,對被告人張功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張功敏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張功敏利用擔任張家界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建、工程項目招標、違規獲取承包經營權、土地收儲補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和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67.5萬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張功敏利用擔任張家界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授意他人先後三次採取虛列機關食堂維修和培訓中心房屋維修支出的方式,貪汙公款共計人民幣75.8324萬元。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功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被告人張功敏犯數罪,應數罪併罰。並有索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退繳了部分贓款,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來源:湖南高院)

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功敏、鄧大淵一審判了


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鄧大淵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7月3日上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鄧大淵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鄧大淵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鄧大淵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功敏、鄧大淵一審判了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鄧大淵利用擔任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張家界市的銀洲建材有限公司、世勤旅遊文化有限責任公司、齊豐牧業有限公司在採石場的關停延期、工程款支付、土地置換、收儲、支付補償款、獲取贊助、申報項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31.5萬元。


張家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功敏、鄧大淵一審判了


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鄧大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鄧大淵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積極退贓,贓款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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