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出臺《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審核工作實施方案》

幼兒園 計劃生育 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 福建閩南網 2017-04-20

[閩南網]

很多朋友在關心此前廣東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以下簡稱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工作。

今天,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四部門聯合印發《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審核工作實施方案》。

通知表示,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以下簡稱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工作開展以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積極組織開展自查。但一些地方在自查工作中,存在自查對象範圍不明晰、工作程序不規範、個別申報人員弄虛作假等問題。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妥善推進解決原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的工作要求,教育廳制定了《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審核工作實施方案》:

具體方案如下:

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審核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妥善解決原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的工作要求,在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工作的基礎上,各地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對原民辦代課教師情況進行審核。

一、工作目標

全面準確核實各地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情況,確保原民辦代課教師情況真實、準確、完整、規範,為妥善推進解決原民辦代課教師問題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規範審核的原則

(二)堅持屬地為主原則,市、縣是審核工作責任主體,以縣為主、市級複核。

(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透明公開的原則。

三、審核對象範圍

審核對象範圍為各地根據《關於開展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自查工作的通知》(粵教師〔2016〕11號)進行登記的所有人員。

四、審核內容

(一)人員身份。按如下要求審核對象範圍內人員的身份情況:

原民辦教師: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為編制內人員或國有企業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民辦教師。

原代課教師: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間與聘用學校、辦學單位簽訂“聘用代課教師合同書”,並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為編制內人員或國有企業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代課教師。

對象範圍內人員屬以下情形的,要進一步審核並分類:

1.2016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辦代課教師。

2.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員以及任教期間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被開除或辭退的人員。

3.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人員。

(二)工作年限。

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連續任教滿1個學期的任教時間,按學期累計計算,每2個學期視為1年。工作年限總計餘數為1學期的,按1年算。

(三)其他相關信息。審核原民辦代課教師姓名、年齡、戶籍地、任教地、證明人、證明人單位、證明人證明、參加養老保險、計劃生育等基本情況。其中,姓名、年齡以身份證記載為準,沒有身份證的以戶口簿記載為準;戶籍地以戶口簿記載為準;原民辦代課教師檔案材料要有序規範、齊全有效,物證材料要充分證明原民辦代課教師任教經歷,證明人要為有效證明人(有效證明人為被證明人任教期間的學校校領導、公辦教師、已轉為公辦教師或擔任公職人員同事(含退休);或原大隊(村(居)委會)支部書記、大隊長(村(居)主任);或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人以及現鄉鎮中心學校校長等),證明人證明要充分證明原民辦代課教師任教單位、任教經歷和任教情況,組織調查要符合程序、嚴格規範;養老保險情況要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審核結果為準;計劃生育情況要以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審核結果為準。

五、審核程序

市、縣應成立由教育、財政、人社和衛計等部門人員組成的審核工作小組,教育部門牽頭負責審核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工作年限等情況;人社部門負責審核原民辦代課教師養老保險等情況;衛計部門負責審核原民辦代課教師計劃生育情況。各地審核工作小組要做好本地區原民辦代課教師審核、公示、彙總、上報等工作。

(一)縣(市、區)審核(4月1日-5月15日)

1.比對核實。由各縣(市、區)審核工作小組組織人員,對照本縣(市、區)戶籍地原民辦代課教師申報材料,嚴格按照審核要求,逐人核對、逐項核實。

2.結果公示。各縣(市、區)審核工作小組應將審核結果在當地縣政府網站及原民辦代課教師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村(居)委會、原任教學校(或鄉鎮中心學校)公示5個工作日。

3.建立臺賬。經公示無異議後,各縣(市、區)審核工作小組建立完善《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登記表》(附件1、2)和《原民辦代課教師人員彙總表》(附件3、4)。同時在“原民辦代課教師調查系統”完善審核信息。

4.彙總上報。縣(市、區)審核工作結束後,由縣(市、區)審核工作小組將有關表格和工作總結報各地級以上市審核工作小組。

(二)市級複核(5月21日-5月31日)

各地級以上市審核工作小組對下轄縣(市、區)提交的有材料進行審核,在縣(市、區)報送的有關表格上加具意見後存檔,並將所有表格電子版、紙質版(僅附件3、4)和本市工作總結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計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審核工作,將審核工作擺在重要議事日程,儘快建立健全相關領導協調機制。各有關單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原民辦代課教師審核工作。各地級以上市要做好原民辦代課教師審核工作統籌協調指導,強化部門協同;縣(市、區)要制定審核工作方案,負責本地區審核工作的組織實施,確保原民辦代課教師審核工作有序規範。

(二)強化工作責任。縣(市、區)審核工作小組對原民辦代課教師情況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首要責任。各地市要加強對所屬縣(市、區)開展原民辦代課教師審核工作的指導。各地要落實有關工作經費,完善辦公條件,為按時保質完成審核工作創造良好環境。各地要不打折扣,務必於2017年5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原民辦代課教師審核工作。

(三)嚴肅工作紀律。審核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要嚴格執行本實施方案,規範操作,加強監管,把好事辦好,不留後遺症。要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加強督促檢查。省有關部門將組成工作小組,對審核工作進行督導檢查並對各地落實情況進行通報。各地要切實加強工作督促,抓好工作落實,確保審核工作穩妥推進、如期完成。

(五)確保社會穩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落實原民辦代課教師審核工作和維護原民辦代課教師群體穩定的責任主體,要按照維穩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壓實各級維穩責任,工作過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實防止因工作不到位引發不穩定事件,切實做好社會和諧穩定工作。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