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興一國家公職人員挪用公款454萬元 被判8年6個月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6月13日訊(王勇軍 陳保文 何倫波) 6月13日,永興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永興縣財政局原國債服務部原臨時負責人尹曉冰挪用公款案,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因犯挪用公款罪尹曉冰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依法繼續追繳尹某違法所得254萬元上繳國庫。

經查,1997年至1998年2月,被告人尹曉冰在擔任永興縣財政局國債服務部臨時負責人兼任會計時,利用發行、銷售國債券的職務便利,採取特種轉賬、特約匯票、現金支票和取現的方式挪用公款454萬元用於個人炒股。其中,1997年5月中旬,被告人尹曉冰將股票賣出後,上交郴州市國債服務部200萬元。1998年10月底,因股票出現鉅額虧損,被告人尹曉冰潛逃至廣西、廣州、深圳、昆明等地及越南等國,後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2019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聯盟派出所抓獲歸案。並移交永興縣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

永興一國家公職人員挪用公款454萬元 被判8年6個月

永興縣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尹曉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性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八十九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永興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尹曉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予以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之規定。法院當庭進行宣判。

永興一國家公職人員挪用公款454萬元 被判8年6個月

[責編:崔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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