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國位於地中海的東南方向,北靠黎巴嫩、東瀕敘利亞和約旦、西南邊則是埃及,是世界上唯一以猶太人為主體民族的國家。以色列1948 年宣佈獨立,國土面積25740 平方公里(實際管轄面積),總人口850 萬(2016年), 其中猶太人口637.7 萬人。自1950 年以來,該國首都和中央政府所在地為耶路撒冷,但多數國家都將大使館設在特拉維夫。

以色列警察

以色列是議會制國家,是中東地區唯一的自由民主制國家,司法機構由最高法院、地區法院和基層法院三級組成。

以色列工業化程度較高,總體經濟實力較強,也是中東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商業自由程度、新聞自由程度和整體人類發展指數最高的國家。以色列對於科技的發展貢獻相當大,研發產業中最知名的是其軍事科技產業,在農業、物理學和醫學上的研發也十分知名。

以色列警察(Israel Police) 組建於1948 年5 月, 是以色列國內主要的執法力量,由常規警察和邊防警察構成,隸屬於以色列政府公共安全部,屬民事警察性質,為政府執法機構,執法依據為1971 年制定的《警察議事規則》,年預算約83.83 億謝克爾(1 美元約為3.8 謝克爾);現有警員3.5萬人,志願警員七萬人, 總局位於耶路撒冷基亞特政府辦公區。

以色列警察可以在以色列全境及約旦河西岸C 區執法,包括所有的以色列實際控制區,緊急報警電話是100。以色列警察和其他國家警察一樣,首要任務是維護公共安全、管理交通、打擊犯罪及反恐。具體說來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衛大型社會活動和集會、排除可疑物品和爆炸物、控制騷亂和管控人群、犯罪調查及刑事偵查和遏制毒品犯罪、打擊恐怖主義活動,以及管理交通行為。此外,它還負責管理國民衛隊、處理平民投訴、處置青少年暴力以及開展治安教育活動等。警察組織下的國民衛隊是市民自願組成的一支治安力量,任務是協助警方維護後方穩定,主要活動範圍是自己所在的社區。

值得一提的是,以色列是以軍隊和軍事活動為中心的國家,這一特點對該國警察制度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當發生戰爭和開展重大軍事行動時,警察要同軍人一起參加戰鬥。特別是邊防警察,它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模式與常規警察的差異很大。作為一支武裝的機動力量,它擔負遏制邊境地區恐怖活動、防止恐怖分子對以色列發動襲擊的重任,隨時都處於臨戰狀態。

以色列警察

組織結構

以色列警察總部下設人力資源局、計劃與組織局、犯罪調查與情報局、治安保衛局、後勤保障局、交通管理局以及社區與國民衛隊局七個部門,下設人力資源、組織計劃、國際交流、法律顧問、訓練與安保、出入境管理、經濟犯罪調查、公眾投訴、紀律法庭、服務管理、安全保衛、犯罪調查與情報蒐集、後勤保障、審計財會、交通管理(國家交通警察)、社區管理以及國民衛隊管理等業務處室。

以色列警察不設地方或市級警察局,全國劃分中、南、北(含北方沿海地區)、朱迪亞和撒瑪利亞(即約旦河西岸)、特拉維夫以及耶路撒冷六大警區。這六個警區和邊防警察一起歸警察總局垂直領導,警區警察局下設警察分局和派出所。

此外,以色列警察總局直接管轄三個國家級的調查機構,它們分別負責調查並處理全國範圍內詐騙案件、高階層白領犯罪、集團犯罪、內部人員犯罪及其他一些極為嚴重的罪行,每年要處理約25 萬起案件,進行近十萬次案件調查。

有“以色列FBI”之稱的拉哈夫(Rahav) 433 調查局就是其中之一。該局位於特拉維夫和耶路撒冷之間的小城盧德鎮,始建於2008 年1 月1 日,是在時任以色列警察總部部長的艾維 · 狄希特和警察調查機構負責人約哈南 · 達尼諾提議下、由五個執法單位合併而成,任務是調查犯罪和貪汙腐敗。其中的“4”是指原四個警區警察局,而“33”則代表國防軍、邊防警察和警察反恐祕密任務部隊。

以色列警察

巡邏警察是以色列警方的一線執法力量,其主要任務有如下幾項:一是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民安全併為他們提供諮詢服務,安撫犯罪受害者,調解糾紛,尋找失蹤人員,看押被拘留人員;二是執法,處理犯罪問題,維護交通法規並對交通事故提出初步解決意見;三是犯罪預防,進行徒步或車輛巡邏,勸告公民和指導商業部門對其財產採取防範性保護措施;四是維護公共秩序,對日常活動或特別事件,如慶典活動、運動會、遊行示威乃至暴亂等,警方必須做出事先行動計劃及應急措施。

交通警察肩負著利用先進設備和隱匿裝置進行徒步或駕乘車輛和直升機巡邏、交通指揮、緝拿犯罪嫌疑人及交通工程等項任務。

海岸警備隊由以色列警察同以色列國防軍抽調部分力量一起組成,部署在地中海、紅海、加利利海一帶。其主要職責是保護游泳者的安全、營救遇難船隻及其人員、監督執行海上有關法規和打擊海上走私活動。

排險部隊的任務是打擊刑事犯罪和恐怖主義破壞活動,如排除炸彈裝置、檢查可疑或違禁物品等。他們在全國各地部署有多個分隊,實行24 小時工作制,每年可處理約七萬起此類案件。

城市反恐行動隊是20 世紀70 年代中後期開始以色列在治安警察、邊防警察以及獄政警察中陸續成立的多支以國防軍退役士兵為骨幹組成的城市反恐力量。

從1948 年至1975 年,以色列國內的各種反恐任務一直由國防軍獨攬。當時,邊防警察與常規警察兩支社會治安力量的職責範圍非常狹小,邊防警察負責維護邊境安全,常規警察負責打擊刑事犯罪。國防軍作為當時唯一的反恐力量,由於對恐怖主義缺乏認識以及經費短缺,其訓練重點往往集中在遠距離偵察、巡邏、情報蒐集以及突擊作戰上,從未進行過專門的反恐訓練,所以基本不具備反恐作戰能力。直到1974 年的“瑪阿洛特慘案”(Mahalot Massacre)發生後,才引起政府和社會對恐怖主義的高度重視,從而也推動了以色列城市反恐行動隊的建立與發展。

1974 年5 月15 日,三名全副武裝的恐怖分子佔領了以色列北部瑪阿洛特鎮的一所中學,將115 名學生和教師劫為人質,關押在一間教室內。以色列國防軍“戈蘭尼”旅臨危受命,當即派出突擊隊解救人質。計劃原定狙擊手首先擊斃在教室內看押人質的那名恐怖分子,而後突擊隊再迅速出擊解救人質。但由於預伏的狙擊手未能成功地將恐怖分子擊斃,致使該恐怖分子與其他兩名恐怖分子一同開始槍殺人質。突擊隊聞聲迅速出擊,但為時已晚。在混亂的槍戰中,三名恐怖分子被擊斃,25 名人質(包括22 名學生)不幸遇難,超過68 名人質不同程度受傷。慘案震驚了以色列舉國上下。國防部旋即成立了以部長為首的事件調查小組,對整個事件的經驗教訓進行全面總結研究。調查組在調查中發現,國防軍的各個特種行動隊缺乏訓練,更缺少合作與協同,這種機制無法完成預期的反恐任務。因此,調查組建議將城市反恐作戰任務轉交給邊防警察和常規警察。政府採納了這一建議,並於1975 年1 月26 日通過第411 號決議,正式將城市反恐作戰任務賦予邊防警察和常規警察,從此以色列城市反恐行動隊登上了歷史舞臺。

這些行動隊在以色列國內及其佔領區內,為維護社會的安全與穩定、打擊各種恐怖活動做出了突出的貢獻。其中,比較著名的是邊防警察(Border Police, 原名MAGAV)特勤大隊(Yamam)和防暴警察大隊(Yasam)。

邊防警察隸屬以色列警察序列,是一支武裝的執法部隊,主要活動在以色列邊境、約旦河西岸和廣大農村地區。邊防警察組成人員為職業警官和以色列國防軍按照兵役法服滿三年兵役的退役士兵。此外,在各區警察局、警察分局和派出所都配置一定規模的邊防警察,必要時配合常規警察開展反恐及處置突發事件等行動。

邊防警察特勤大隊的主要任務是反恐和解救人質,迄今為止已在以色列邊境內外執行過數百次作戰任務。Yamam 是世界上最有經驗和最專業的特種警察部隊之一。Yamam 派出的代表隊曾經於2010 年和2011 年連續兩次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阿拉米達“城市盾牌”特警比武競賽中榮獲冠軍。

防暴警察大隊隸屬邊防警察,但直接歸辛貝特(ShinBet,以色列國家安全總局)指揮,配屬給各個警區,24 小時待命,隨時準備開展反恐作戰行動。此外,它還有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協助警方拆除非法臨時定居點。這是一支裝備精良、敢打硬仗的精英部隊,下設快反摩托化分隊。作為祕密警察部隊,Yasam 隊員一律著便服,不允許暴露自己的真實身份。

以色列警察的來源主要依靠志願入警的社會青年。根據相關法規,以色列警察也實行義務兵役制。他們統一著裝,普通警察服裝是藍色夾克、褲子和鴨舌帽,邊防警察著橄欖綠制服,所以邊防警察又稱“綠衣警察”。警銜基本上是按照軍隊系列設置的,警官必須服過兵役三年後才能任命。

以色列警察

以色列警察必須接受正規的教育及訓練,這一工作由國家警察總局訓練部門負責。

邊防警察要完成12 周的基礎教育課程、兩週的實地訓練。基礎課程有公民學、警體和業務等課程,國語希伯來語是必修課。實地訓練主要按照軍隊的步兵訓練科目進行,其中包括輕武器射擊、公路巡邏、偵查、執勤、站崗、武器裝備使用、急救以及夜間行動的一些科目。

新招募來的普通警員要進行為期八個月的培訓,前四個月為基礎培訓,所接受的課程包括公民學(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體能和軍事訓練等;後四個月進行專業培訓(包括法學、調查訊問、痕跡檢查、交通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的警務課程)。所有警官必須具有警校或地方高等教育的學歷。此外,新晉升的警官、由警士提任的警官和後備警官都需要接受相關知識的培訓。警官的培訓時間根據培訓目的長短不一,主要是進修和專業培訓,學習較新的專業技術和現代警察學等內容。由警士提任的警官進修六個月,主要學習管理知識和領導藝術;後備警官進修九個月,主要進行專業訓練,其中開設十個星期的調查刑偵課、指紋學、犯罪學、鑑定、攝影和錄像等課程。高級警官要在國家警察學院接受高級警官業務培訓,所學課程包括國家警察學、國防刑警、公安管理、治安偵查、社會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等。此外,每年以色列政府還出資將一些高級警官送往英、美等國家的警察訓練機構,接受各種特殊的訓練。

以色列警察在招募新警時特別注重身體素質,他們尤其注重在服滿三年義務兵役的國防軍偵察兵和特種兵中直接選拔警員。從警校畢業的預備警察必須通過嚴格的身體素質的考核。大多數警察局都設有健身房,警員在工作之餘非常注重體能訓練。此外,在以色列,還有專門的警察健身學校。在這裡警察的體能得到極大的提高。

以色列警察訓練有素。由於國家長期處於戰爭狀態,面臨日益增長的暴力犯罪和自殺炸彈等恐怖襲擊威脅,他們隨身佩帶手槍、保持高度警惕,時刻準備投入戰鬥。在培訓與工作中他們牢記十一條警示語,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加強了自我防衛。這些警示語均具有一定的啟發作用和實際意義。警示語具體內容如下:一是配備有效的便攜式單兵通訊干擾儀;二是提前做好應對恐怖爆炸的演練;三是提高思想認識,只要判斷對手是恐怖分子就要當即擊斃。否則,他會殺死更多無辜的人(包括執法警察);四是注意被觀察目標的穿著(包括穿制服的人)、有可能裝載恐怖分子或炸藥的汽車;五是警惕窗戶和牌照骯髒而模糊不清的偽裝汽車以防被引誘而進入自殺式爆炸者或槍手襲擊的範圍;六是在恐怖槍手洩露出明顯的不合乎常理的逃跑企圖時或之前,就要認定他或她一定是穿著爆炸服的自殺式爆炸者;七是如果判斷是恐怖槍手或自殺式爆炸者,立即朝恐怖分子的頭部連開兩槍,讓所有人遠離這個恐怖槍手至少150 碼,並使用爆破小組的機器人來對付他;八是當襲擊發生時,不要離開自己的崗位去救助傷員;九是特別警惕襲擊瞬間離開現場的人(有可能他和恐怖分子是一夥的);十是仔細觀察有可能出現的第二個、第三個乃至更多恐怖分子的襲擊;十一是注意來自身後的槍聲,自殺式槍手往往喜歡伏擊警察或其他執法人員。

普通警員每人配發一支手槍,即使不執勤也隨身攜帶。警員巡邏時每輛巡邏車上至少攜帶一支長武器,如步槍。志願警員通常配發M1 卡賓槍,勤務結束需交還武器庫,不得攜槍回家。有持槍證的志願警員可以在執勤中使用個人的手槍用於自衛,但這種武器的型號和彈藥需經警方授權(通常使用9mm 子彈),常用的手槍型號是格洛克(Glock)和捷克CZ-75。重武器如突擊步槍、狙擊步槍和非殺傷武器按照任務取用,一般不配發給個人。邊防警察配發M16 或M4 突擊步槍(可按個人喜好自購手槍),允許勤務結束後攜帶回家,這一點和以色列國防軍武器管理規定相同。

以色列警察

以色列警察的標配武器大致如下:

步槍(執勤使用):加利爾(Galil)ACE-MAR A5.56mm步槍、M1 步槍(只配發志願警員)、M1A1 步槍(M1 步槍的升級版,帶摺疊槍托)。

突擊步槍(作戰使用):M16 突擊步槍、柯爾特突擊步槍(Colt Commando)、CAR15 突擊步槍、M4 突擊步槍和加利爾(Galil)突擊步槍。

狙擊槍:雷明頓(Remington)700P 狙擊槍、毛瑟(Mauser)SP66 狙擊槍和毛瑟(Mauser)SR86 狙擊槍、毛瑟K98狙擊槍( 國民衛隊使用)、M14 狙擊步槍( 邊防警察使用)、加拉茨- 加利爾(Galatz–Galil Tzalafim)軍用狙擊步槍。

手槍:傑里科(IMI Jericho)941 手槍、貝雷塔(Beretta)71.22LR 手槍、勃朗寧(Browning)手槍和格洛克-17 手槍( 只有Yamam 和其他特警部隊使用)。

非殺傷性武器:警棍、催淚彈、閃光彈、橡皮子彈、胡椒噴霧劑、水炮車、泰瑟(Taser) 防暴槍以及警犬和馬隊等。

其他裝備還有貝爾(Bell)206 直升機、警用船艇以及“瓦利德”I 型裝甲輸送車和BTR-152 式裝甲輸送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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