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週刊 | 為了一處住房,江都兩親家對簿公堂……

銀行 法律 江都新聞 2019-07-08
法院週刊 | 為了一處住房,江都兩親家對簿公堂……

有 情 感 有 情 調 有 情 況

兒子犯了錯誤

需要花30多萬“埋單”

為了籌錢,我打算抵押住房向銀行貸款

可是這樣還款週期短利息還高

於是我和親家商量做個假“買賣”

讓他以購買我名下房屋的名義向銀行貸款

每個月由我來償還月供

這樣貸款拿到了

房子依舊還是我的

而利息也低了很多

……

算盤打的很好

卻不料千算萬算沒算到

房子過戶給親家後

他們卻真的佔為己有

不打算還給我了!

我好慌,這可怎麼辦?

好在法官幫我討回了公道!

法院週刊 | 為了一處住房,江都兩親家對簿公堂……

案 情 梗 概

原告鄧某夫婦和被告夏某夫婦是一對親家。2016年,鄧某兒子小鄧犯了錯誤,需要一筆錢彌補過錯。為了籌錢,原、被告雙方假借簽訂買賣房地產契約,而後被告從某銀行處貸款了50萬元。

法院週刊 | 為了一處住房,江都兩親家對簿公堂……

此間,原告、被告雙方共同前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並繳納契稅、房屋轉讓手續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雙方還共同辦理了涉案房屋的過戶登記;被告夏某與某銀行簽訂《不動產抵押合同》,約定為取得貸款將涉案房屋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的保證,抵押價值為50萬元。並將涉案房屋辦理了不動產權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某銀行。隨後,某銀行向被告銀行卡匯入50萬元,該50萬元隨即轉入原告銀行卡中。

被告夏某的銀行卡開戶之後,實際上一直由原告鄧某夫婦支配和使用,原告通過該銀行卡償還涉案房屋所欠銀行的貸款。2018年1月,夏某將此前還款的銀行卡掛失,重新辦理了銀行卡,並開始進行還貸。不久後,原告鄧某表示,希望將該涉案房屋過戶給兒子小鄧和兒媳小夏,卻不料遭到了原告夏某夫婦的拒絕。

於是,鄧某夫婦將親家夏某夫婦告上法庭,稱雙方為了套取貸款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當為無效合同,要求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買賣房地產契約無效,被告將涉案房屋還給原告。

法院判決

江都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鄧某夫婦與被告夏某夫婦簽訂的《房地產契約》無效;原告鄧某夫婦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銀行清場房屋所欠的貸款本息;

被告夏某夫婦對原告鄧某夫婦上述對銀行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夏某夫婦支付的貸款本息,有權向原告鄧某夫婦追償;

某銀行於上述貸款清償之日起十日內滌除其設立於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權,辦理抵押權登記註銷手續;

被告夏某夫婦於上述抵押權登記註銷後十日內,配合原告鄧某夫婦將涉案房屋變更登記至原告名下,辦理變更登記過程中所需費用由兩原告承擔。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我們審理後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一系列的事實及證據已形成有效證據鏈,足以證明涉案房屋買賣合同並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而是通過房屋買賣的形式向銀行套取貸款,這一行為擾亂了正常的社會金融秩序,因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合同被確定無效後,雙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帶予以返還,並按照過錯原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夏某夫婦依據無效買賣合同取得的涉案房屋權利已經沒有了法律依據,理應返還給原告夫婦。原、被告在無真實買賣的情況下籤訂房屋買賣合同,進而從銀行處獲得貸款,雙方對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均存在過錯,故雙方應當對第三人某銀行的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大橋人民法庭法官仇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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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今日江都

作者:李雅茹 王誠

編輯:阿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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