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迴流”為何成為認定虛開的“心證”'

銀行 人生第一份工作 天津 趙琳談稅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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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迴流”為何成為認定虛開的“心證”

文 | 趙 琳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不論是稅務機關還是公檢法機關,對於案件是否存在資金迴流都給予特別關注。雖然在我國法律法規中,都未明確將“資金迴流”作為認定是否構成虛開的要件之一,但是,如果存在資金迴流,似乎辦案人員傾向於在內心認定案件事實上是虛開,繼而難以中立判斷,轉而不自覺的去尋找構成虛開的證據。

為何資金迴流成為認定虛開的一項重要“指標”?筆者認為,原因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類:

1、虛開案件大多存在資金迴流

實踐中,虛開案件大多存在資金迴流,導致資金迴流成為構成虛開的重大疑點。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為掩蓋虛開事實,行為人往往要製造存在真實交易的假象,這就需要虛構交易。虛構交易中的重要一環便是虛構交易款項支付痕跡。虛假支付的交易款項最終要以各種形式迴流到支付方。

如天津“6.07”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是一起結構簡單、較為典型的虛開案件。該案並無真實的貨物交易。資金迴流情況是受票公司將“貨款”匯入開票公司賬戶,虛構貨款資金流;同時,開票公司方將“貨款”扣除開票費用後的剩餘款項以個人銀行卡打入受票公司方的個人銀行卡上。用這一方式,開票公司共向天津市400餘家企業單位,和涉及新疆、安徽、遼寧、山東、吉林等21個省區市的千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達10億餘元。資金迴流情況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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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迴流”為何成為認定虛開的“心證”

文 | 趙 琳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不論是稅務機關還是公檢法機關,對於案件是否存在資金迴流都給予特別關注。雖然在我國法律法規中,都未明確將“資金迴流”作為認定是否構成虛開的要件之一,但是,如果存在資金迴流,似乎辦案人員傾向於在內心認定案件事實上是虛開,繼而難以中立判斷,轉而不自覺的去尋找構成虛開的證據。

為何資金迴流成為認定虛開的一項重要“指標”?筆者認為,原因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類:

1、虛開案件大多存在資金迴流

實踐中,虛開案件大多存在資金迴流,導致資金迴流成為構成虛開的重大疑點。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為掩蓋虛開事實,行為人往往要製造存在真實交易的假象,這就需要虛構交易。虛構交易中的重要一環便是虛構交易款項支付痕跡。虛假支付的交易款項最終要以各種形式迴流到支付方。

如天津“6.07”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是一起結構簡單、較為典型的虛開案件。該案並無真實的貨物交易。資金迴流情況是受票公司將“貨款”匯入開票公司賬戶,虛構貨款資金流;同時,開票公司方將“貨款”扣除開票費用後的剩餘款項以個人銀行卡打入受票公司方的個人銀行卡上。用這一方式,開票公司共向天津市400餘家企業單位,和涉及新疆、安徽、遼寧、山東、吉林等21個省區市的千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達10億餘元。資金迴流情況如下圖所示:

“資金迴流”為何成為認定虛開的“心證”


實踐中,也有一些虛開案件的資金迴流情況較為隱蔽,如虛開金額達5億元的河北石家莊“4.1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民營加油站為減少成本,願意不要增值稅進項發票購得低價油。民營加油站從油販子處購油,支付的購油款實際經過油販子、票販子、受票企業三個環節最終支付給油庫。油庫與受票企業之間無油品購銷交易,而是由油販子從油庫將油拉走,並以低價銷售給民營加油站。油庫在票販子的指示下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給受票企業。油販子和票販子收取開票費。資金迴流情況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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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迴流”為何成為認定虛開的“心證”

文 | 趙 琳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不論是稅務機關還是公檢法機關,對於案件是否存在資金迴流都給予特別關注。雖然在我國法律法規中,都未明確將“資金迴流”作為認定是否構成虛開的要件之一,但是,如果存在資金迴流,似乎辦案人員傾向於在內心認定案件事實上是虛開,繼而難以中立判斷,轉而不自覺的去尋找構成虛開的證據。

為何資金迴流成為認定虛開的一項重要“指標”?筆者認為,原因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類:

1、虛開案件大多存在資金迴流

實踐中,虛開案件大多存在資金迴流,導致資金迴流成為構成虛開的重大疑點。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為掩蓋虛開事實,行為人往往要製造存在真實交易的假象,這就需要虛構交易。虛構交易中的重要一環便是虛構交易款項支付痕跡。虛假支付的交易款項最終要以各種形式迴流到支付方。

如天津“6.07”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是一起結構簡單、較為典型的虛開案件。該案並無真實的貨物交易。資金迴流情況是受票公司將“貨款”匯入開票公司賬戶,虛構貨款資金流;同時,開票公司方將“貨款”扣除開票費用後的剩餘款項以個人銀行卡打入受票公司方的個人銀行卡上。用這一方式,開票公司共向天津市400餘家企業單位,和涉及新疆、安徽、遼寧、山東、吉林等21個省區市的千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達10億餘元。資金迴流情況如下圖所示:

“資金迴流”為何成為認定虛開的“心證”


實踐中,也有一些虛開案件的資金迴流情況較為隱蔽,如虛開金額達5億元的河北石家莊“4.1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民營加油站為減少成本,願意不要增值稅進項發票購得低價油。民營加油站從油販子處購油,支付的購油款實際經過油販子、票販子、受票企業三個環節最終支付給油庫。油庫與受票企業之間無油品購銷交易,而是由油販子從油庫將油拉走,並以低價銷售給民營加油站。油庫在票販子的指示下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給受票企業。油販子和票販子收取開票費。資金迴流情況如下圖所示:

“資金迴流”為何成為認定虛開的“心證”


2、資金迴流情況取證容易

在虛開案件的調查過程中,有些證據可能因為時間久遠、相關人員離職或未留下書面材料等各種原因難以收集。資金迴流證據,尤其是通過銀行支付的資金迴流證據相對收集容易。由於取證容易,資金迴流情況在案件調查中被更多的運用。但是另一方面,在其他證據不足時,可能發生資金迴流證據被濫用的情況。如某商貿企業因在2008年進行的一項電子產品採購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公安機關立案偵察。公安機關調查發現該企業除與上游企業之間存在支付貨款的資金往來外,該企業法人的個人銀行賬戶與上游企業之間存在資金迴流。該企業法人與上游企業負責人均稱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買賣業務並提供了相關交易合同。由於時間久遠加上中小企業資料管理不規範,公安機關已經無法取得其他證據。這種情況下是否構成虛開呢?

3、資金迴流證據較為客觀,證明力強

相較於筆錄、證人證言或嫌疑人供述等言詞證據,資金迴流情況為書面證據,且由銀行等第三方提供,證明效力更強。也就是說,對於有資金迴流的事實,當事人通常無法抵賴。另一方面,由於資金迴流證據的證明力更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否定與其相反的證據。這也使得稅務機關或公安機關在調查案件的過程中特別重視對資金迴流情況的調查。

在涉稅案件辦理實務中,經常發生公司財務人員和公司負責人筆錄陳述事實不一致、上游公司人員與下游公司人員陳述不一致、多項書面協議約定不一致或者書面協議約定與當事人陳述筆錄不一致等情況,另案件撲朔迷離。資金往來的銀行記錄、承兌匯票等較為客觀,真實性高,在司法程序中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則不能認定行為人有罪

刑罰是對人的最基本權利,如自由權等的剝奪,應當特別謹慎適用。我國早在夏代便有關於立法者對疑罪“從輕”、“從無”主張的記載。現行《刑事訴訟法》確認了疑罪從無原則,並對於認定犯罪的證明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儘管是否存在資金迴流在認定虛開犯罪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並且存在資金迴流確實構成重大犯罪疑點。但實踐中也存在多種多樣存在“資金迴流”記錄,但並非虛開的案例。在認定虛開時,不能過度強調資金迴流的作用,尤其不能在未形成完整鏈條或未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定性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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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琳,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現為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稅法律師、註冊稅務師。專注於稅法領域近十年。在涉稅爭議解決、稅務管理與籌劃方面研究頗深,並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服務客戶數十家,囊括世界500強、大中型國有企業以及知名民營企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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