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法院集中宣判兩起“套路貸”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

銀行 浙江新聞 2019-07-28
""越城法院集中宣判兩起“套路貸”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

7月22日下午,越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於某、徐某、蘇某、謝某犯詐騙、敲詐勒索罪一案,被告人桂某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馮某、陶某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一案(以上兩起案件均系“套路貸”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1、被告人於某、徐某、蘇某、謝某詐騙、敲詐勒索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於某、徐某、蘇某、謝某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團伙。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害人經人介紹上門向被告人於某、徐某、蘇某、謝某借款,四被告人以車輛抵押貸款為誘餌,利用被害人急於取得借款的心理,詐騙被害人簽訂以車輛為抵押,虛高金額的借款合同,同時刻意製作銀行資金走賬記錄,又以保證金、GPS安裝費、平臺管理費等名義再從被害人處收取虛高“回款”。在被害人無力償還上述借款時,四被告人還將被害人介紹到他人處借款並獲得中介費。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四被告人設置了各種條件苛刻的違約條款,惡意製作客戶可能違約的風險和概率,待客戶違約後,或強行將被害人車輛開走後扣留,或上門催討、言語威脅,通過軟硬兼施的方式要求被害人支付違約金、拖車費、虛高的合同金額以及利息等錢款。

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於某、徐某、蘇某、謝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對被告人於某等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2、被告人桂某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馮某、陶某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桂某、馮某、陶某合夥實施“套路貸”行為,事先三人分工明確,被告人桂某、陶某主要負責審核、出資,被告人馮某負責拉客戶、談合同等具體放貸行為,三人相互配合,共同分贓。

一、詐騙

2018年1月,被害人毛某因無力償還套路貸,經他人介紹至被告人馮某處借款並獲得中介費。被告人桂某、馮某、陶某誘騙被害人簽訂以車輛為抵押,虛高金額的借款合同,又以保證金、GPS安裝費、平臺管理費等名義再從被害人處收取虛高“回款”。

二、敲詐勒索

2017年,被害人何某、王某、徐某分別至被告人馮某處借款,被告人桂某、馮某、陶某詐騙被害人簽訂以車輛為抵押,虛高金額的借款合同,又從被害人處收取部分虛高“回款”。後被告人馮某等人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強行將被害人車輛開走後扣留,並向被害人索要錢財。

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2017年10月、12月,被害人夏某、曹某分別以車輛作抵押,向案外人周某等人開設的租賃服務公司借款,並簽訂簽訂以車輛為抵押,虛高金額的借款合同。周某等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後,向被害人索要虛高本息、違約金、拖車費等未果後,將車輛低價轉讓給被告人桂某,桂某明知該車輛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併非法處置。

四、非法拘禁

被害人韓某因拖欠被告人桂某及鍾某、陳某(均已判決)債務。2016年10月25日,鍾某、陳某採用暴力毆打的方式,強迫被害人韓某上車,並由陳某駕車強行將韓某帶至紹興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辦公室。被告人桂某及鍾某、陳某、陳某繼續向被害人韓某催討債務,並限制被害人韓某離開。

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桂某、馮某、陶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桂某同時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對被告人桂某等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原標題《掃黑除惡進行時——越城法院集中宣判兩起“套路貸”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編輯徐添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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