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法定數字貨幣”

銀行 數字貨幣 中央銀行 移動支付 中國電子銀行網 2017-05-13
再論“法定數字貨幣”

“法定數字貨幣”和“數字法幣”兩個概念本質相同,本文以“法定數字貨幣”論證相關問題。“數字法幣”是各國已經發行的“法定貨幣”的新形態,例如歐元、美元、英鎊、日元、人民幣、港元等。對於“法定數字貨幣”或曰“數字法幣”的初始研究,國際“電聯貨幣組”認為中國屬於領先水平。

要創新一種貨幣形態,必然與貨幣制度建設相關,同時必然要限定在貨幣制度框架內,這是首當其衝的規則,確認貨幣職能性質是第一位的,科學技術致關重要,但只能是第二位的。貨幣制度的最終目標在於維護幣值穩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經濟服務。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五次會議指出:“做好經濟工作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重大任務,要堅持宏觀和微觀、國內和國外、戰略和戰術緊密結合,堅持問題導向,及時研究重大戰略問題,及早部署關係全局、事關長遠的問題,對經濟社會發展進行指導,把謀劃大事和制定具體政策緊密結合起來,加強責任分工,一錘一錘釘釘子,直到產生實際效果。”

法定貨幣制度確立了中央銀行統一發行主權貨幣的權力。中國人民幣、美國美元、歐元區歐元等,世界上兩百多個國家有兩百多種貨幣,貨幣是國家或地區之名片。從貨幣的本質看,在現代信用貨幣體系中,只有國家發行的貨幣才是真正的貨幣,不可在法定貨幣框架下產生第二種貨幣,使得本幣發行與流通遭遇衝擊。為此,對“法定數字貨幣”的含義應明確,與紙幣和硬幣一樣歸屬央行負債。技術上首先應有在線的安全系統設備作保障,屬於獨立的通道又溝通網聯,可以支付匯劃,只有正向支付無反向找零,涵蓋境內外支付。

現代智能型“法定數字貨幣”是傳統“實體貨幣”的替代、升級、再造;是由中央銀行發行的新型貨幣形態;“中央銀行發行庫+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庫+用戶端(如手機)的數字錢包”三位一體仍適用於數字貨幣,“一庫一碼一密鑰”是法定數字貨幣的特徵,“一庫一機一密鑰”在技術上解決了風險問題。

“法定數字貨幣”由中央銀行統一發行,即中央銀行提供一定額度置放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用戶需要由商業銀行配發,如同用戶從銀行提現、取現,然後放在自己的錢櫃裡。關於“一庫一碼一密鑰”,“庫”實際上就是自然人或法人持有的中央銀行特許的卡,即是“法定數字貨幣”的賬戶,這張卡鏈接著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庫和中央銀行發行庫,卡與兩庫之間是在密鑰索定安全前提下的賬務往來關係。

基於筆者《從貝幣到“數字貨幣”》一文(參見本報2016年5月8日和15日《理論週刊》),從智能、分類、五庫、板塊、營運、差異、流通、安全、同業等方面確立“法定數字貨幣”框架,本文再度從“法定數字貨幣”主體生成與基本屬性、“法定貨幣”與“法定數字貨幣”、“貨幣數字”與“數字貨幣”辯證、“法定數字貨幣”“現鈔實體貨幣”特性與博弈、“法定數字貨幣”與“數字科技”、創新“貨幣支付綜合體”理念、發行基金+流通中貨幣(M0)+“法定數字貨幣”賬務、“法定數字貨幣”預期、結論等方面闡述“法定數字貨幣”,從貨幣發行基礎理論與科學技術角度,論證“法定數字貨幣”的本質和作用,發行與流通渠道,市場操作要領等。

“法定數字貨幣”生成與基本屬性

《從貝幣到“數字貨幣”》一文,基於智能、分類、五庫、板塊、營運、差異、流通、安全、同業等確立了“法定數字貨幣”生成的主體框架,“法定數字貨幣”構成了新型“貨幣”概念。貨幣是國家名片,主權的象徵,法定的意義在於維護統一、唯一、安全。數字的作用在於透明、掌控、便捷。“貨幣”則是定語、主語、主旨、主體,關鍵在於“貨幣”二字。法定貨幣本質上歸於強制性發行,目的在於加強統一管理和強化一體監管。數字貨幣一旦定位貨幣,雖然屬於抽象的數字科技範疇,本質上卻相同於法定紙幣、硬幣,有別於支票、本票、匯票、銀行卡、電子匯票、手機移動支付等支付工具。

“法定數字貨幣”發行原理體現貨幣本質,中央銀行代表國家發行人民幣,統一性與唯一性是最為基本的原理,國家信用是國家壟斷貨幣發行權的基礎。“法定數字貨幣”發行必然從屬在人民幣範疇下。“法定數字貨幣”形成渠道與法定發行的人民幣紙幣、硬幣相同,由市場流通規律、貨幣流通規律所決定。綜合貨幣發行原理與形成渠道可概括五大要素:一是經濟決定貨幣;二是貨幣決定貨幣;三是市場決定貨幣;四是文化決定貨幣;五是科技決定貨幣。一、二、三歸結髮行原理,決定貨幣宏觀總量;四、五分離貨幣種類,決定貨幣結構,“現鈔實體貨幣”與“轉賬支付結算貨幣”相互博弈,從而分化出“虛”“實”。在貨幣誕生5000年,賬務誕生500年,票據誕生300年的一個漫長過程中,最終隨著普慧金融IC卡“芯”科技的飛速發展,在貨幣形態上“虛”的形式越來越多,比重越來越大了,“實”的形態越來越少,比重越來越小了。300至5000年前,“現鈔實體貨幣”作為原生形貨幣代表了貨幣的全部意義、職能和作用;目前,“現鈔實體貨幣”只佔5%至10%。“轉賬支付結算貨幣”後來居上,成為貨幣運行中的主體了。傳統的實體貨幣調撥就像散裝的運貨系統,“法定數字貨幣”運行則類似於集裝箱運輸。

“現鈔實體貨幣”與“法定數字貨幣”的生成是宏觀貨幣決策與運行的結果,並非中央銀行硬性規定數據。貨幣發行計劃、產品印製計劃、發行基金調撥計劃、損傷券註銷計劃確實存在,其預測的基礎正是宏觀經濟運行的需要。至於人們願意使用何種貨幣工具,是“現鈔實體貨幣”還是“法定數字貨幣”,國家不可能硬性規定。

貨幣、國家、中央銀行三位一體,沒有統一的貨幣發行即沒有中央銀行存在的必要,統一性即體現貨幣的性質,貨幣制度的核心在於統一和穩定。宏觀貨幣決定微觀貨幣,流動性充裕,廣義貨幣總量適宜、穩步增長,微觀貨幣各類運行形態,囊括電子票據、銀行卡、手機移動支付,即便是紙質支票、匯票、本票的運行均會留下軌跡,因此,不存在利用區塊鏈等具體網絡技術調控貨幣量之說。所謂發行“法定數字貨幣(DFC)”的關鍵在於:一是區塊鏈去中心化;二是所有權中立性;三是技術中立性;四是基礎設施中立性,云云,這與世界各國法定貨幣集中統一發行的性質相悖,比如“長城幣”“比特幣”就帶來客戶資金安全、洗錢、資本交易槓桿不可控諸多風險。這只是表象,根本在於混淆了貨幣屬性,以偷樑換柱的技術問題,取代了法定貨幣的性質,由此干擾了財政與貨幣政策宏觀調控。

討論“現鈔實體貨幣”材料、工藝、技術、設備等印製技術,世界有五大類型:以人民幣和日元為代表的亞洲區域貨幣;歐元區歐元;英鎊區;澳洲區塑質鈔(含加拿大、越南等十幾個國);美洲區美元。“現鈔實體貨幣”儘管呈現“技術壽命週期律”,新版貨幣不斷出臺,然而,人民幣還是人民幣,美元還是美元,歐元還是歐元。在全世界220多個國家各自發行貨幣情形下,設想以某一種貨幣進行統一絕非技術課題。“數字貨幣發展如火如荼”的論點混淆了“貨幣數字”與“數字貨幣”的區別。“區塊鏈比特幣”只是在人民幣、美元、歐元等法定貨幣範疇下的“貨幣數字”。

“貨幣數字”與“數字貨幣”

“法定數字貨幣”的概念在15年前出現,德國G&D公司、英國DLR公司曾經設想建立電子錢包,終未果。一些在美國硅谷的中國年輕人創立近似技術,服務於美國身份認證。5年前他們將此技術運用到數字貨幣上,陸續為一些國家服務,可謂“數字法幣”開拓者。

“貨幣數字”與“數字貨幣”存在本質區別。貨幣皆數字,數字卻並非皆貨幣,只有在貨幣範疇下,通過電子匯票、銀行卡、手機移動支付、大數據互聯網平臺進行市場交易的資金,才能稱為“轉賬支付結算貨幣”。若紙質支票、本票、匯票,電子匯票、銀行卡、手機移動支付、大數據互聯網平臺未處於運行狀態,它們只是支付工具。“法定數字貨幣”則大相徑庭,其本身就是貨幣,可與紙幣、硬幣並駕齊驅。“法定數字貨幣”雖然基於紙幣、硬幣而昇華,但是其所定位的新型貨幣屬性決定,其必然與“現鈔實體貨幣”異曲同工,“虛”“實”構成有機結合的整體,原生形態貨幣升級,重塑形象,力顯生命力。法定數字貨幣是現鈔實體貨幣的替身,同時不可能短時間完全替代,也就形成了握手言歡的轉換時代。以互聯網大數據平臺為依託的“比特幣”“長城幣”均不能稱之貨幣,它們只可能在人民幣、歐元、美元等多種法定貨幣範疇之下充當交易媒介。

數字是貨幣的價值尺度。抽象轉賬支付結算貨幣載體是支票、本票、匯票(紙質或電子信息票據),銀行卡、手機移動支付+互聯網大數據平臺,此刻的貨幣是什麼?都是數字,金額是數字,賬號是數字,密碼密鑰是數字。“貨幣數字”與“數字貨幣”辯證統一,“貨幣數字”計量貨幣表象,“數字貨幣”定位貨幣實質。

“法定貨幣”與“法定數字貨幣”

世界第一張紙幣誕生在中國,是宋代的“交子”。“交子”紙幣屬於政府發行,旨在解決市場流通混亂,假幣滋生問題。新中國成立前,軍閥割據,各地貨幣達360多種,出現混亂狀態,新疆曾發行面額60億元的紙幣,是有史以來中國紙幣發行最大面額。區塊鏈、大數據、互聯網技術,將一定規模的資本、資金運營冠名於某種貨幣稱謂,比如“比特幣”“長城幣”,實際上它們並不是貨幣,只是一種技術的運用,最多也就是一種資產。任其發展,可能誘發貨幣流通市場紊亂,帶來金融風險。

筆者基於半個世紀貨幣發行的實踐和對科學技術、法律法規的解析,認為“法定數字貨幣”應歸屬在現行法定貨幣範圍之內。中國的法定貨幣只有人民幣(涵蓋港、澳等特區貨幣)別無其他;堅持貨幣的統一性、可控性,目的在於維護幣值穩定。“法定貨幣”是大範疇,“法定數字貨幣”是“法定貨幣”的分支。就總體貨幣而言,存在兩種貨幣:其一,“現鈔實體貨幣”;其二,衍生“轉賬支付結算貨幣”。“法定數字貨幣”應從屬於“現鈔實體貨幣”,紙幣+硬幣+數字貨幣=“現鈔實體貨幣”。

“貨幣支付綜合體”概念

“貨幣支付綜合體”構成為:現鈔+銀行卡+手機移動支付。2015年初至今,通過對使用不同貨幣形式群體進行調研,提出“貨幣支付綜合體”概念。作為自然人與經濟法人,會採用多種支付形式。第一大領域為廣義“貨幣支付綜合體”,聯行同業往來,同城與異地支付結算使用的紙質支票、本票、匯票,或互聯網大數據平臺上運行的電子匯票、銀行卡與手機移動支付形式,使用者多為國企和民企。第二大領域為狹義“貨幣支付綜合體”,個人金融消費者,一般採用銀行卡、手機移動支付和現金三種形式進行貨幣支付行為,即構成“一機一卡一票”的“貨幣綜合支付體”。經常狀態下,不論買方賣方,交易者均屬於“貨幣綜合支付體”中的一員。特定條件下則不同,一些情景則處於“貨幣綜合支付體”缺項狀態。其一,買賣交易者只採用現鈔支付,即缺少手機移動支付和銀行卡支付兩大項;其二,只採用現鈔和手機移動支付,不運用銀行卡,即缺少十分關鍵的大項;其三、只採用銀行卡和現鈔支付,不採用手機移動支付。上述方面不乏排斥銀行卡和手機移動支付的現象,但可以的支付方式卻都不排除現鈔。一些小規模的超市公開申明,10元以下消費不刷卡,因為還不夠繳納多項費用的成本。顯然,成本、效益、利潤是支付形式選擇的依據。

交易中介——貨幣,也存在著又背離,又融合的兩個獨立“貨幣綜合支付體”,針對唯一標的物——貨幣的支付結算形式存在“完整共性”,也呈現差異。“完整共性”指可以採用支票、本票、匯票(電子票據)、銀行卡、手機移動支付等貨幣運營工具和現鈔等。“月有圓缺”特指買賣與交易雙方,在不能實施“完整共性”支付結算前提下,致使貨幣的運營方式與形態出現欠缺。買方作為甲方可以用銀行卡刷POS機、手機微信支付掃二維碼、現金全方位進行付款,即為完整的“貨幣綜合支付體”。作為乙方若亦如此,買賣雙方構成完整完美的“貨幣綜合支付體”。假若他們以種種理由不刷銀行卡,不用手機微信支付,那麼就是“貨幣綜合支付體”缺項狀態。(上)

(作者系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原常務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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