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到銀行辦理業務,ATM機不慎絆倒摔成十級傷殘'

銀行 骨折 法律 半島晨報 半島晨報 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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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到銀行辦理業務,不慎被 ATM 機前地面凸起的接線盒絆倒摔傷,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一審法院認定銀行承擔八成責任,賠償陳女士各項損失 15 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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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到銀行辦理業務,不慎被 ATM 機前地面凸起的接線盒絆倒摔傷,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一審法院認定銀行承擔八成責任,賠償陳女士各項損失 15 萬餘元。


女子到銀行辦理業務,ATM機不慎絆倒摔成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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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銀行絆倒摔傷致殘

2016 年 5 月 20 日,陳女士到銀行辦理存款業務,在銀行大廳 ATM 機前,她被地面凸起的接線盒絆倒,導致陳女士受傷。事發後,銀行工作人員立即將陳女士送至大連大學附屬中山醫院救治,診斷為右踝關節骨折、右踝關節內側副韌帶脛距段、距腓前韌帶損傷、小兒麻痺後遺症。

陳女士住了 24 天院,並做了右踝關節骨折切開復位鋼板螺釘內固定術。經鑑定,陳女士所受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陳女士認為,銀行作為對其經營場所安全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於是她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 16 萬餘元。

銀行辯稱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銀行辯稱,銀行網點建設符合國家標準,不存在安全隱患,在陳女士摔倒後,又及時進行救助,送往醫院就醫,完全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當承擔責任。銀行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銀行並不是侵權人,陳女士自身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由陳女士承擔責任。

陳女士具有小兒麻痺後遺症,平時走路一瘸一拐,應當格外注意,銀行接線盒位置明顯,接線盒離自助機具有一定距離,接線盒也從未打開,摔倒處也不是辦理業務的必經之路,陳女士應當能夠避免摔倒。

陳女士 2016 年 4 月 19 日、5 月 20 日、6 月 19 日、8 月 19 均在 ATM 進行存款業務(數額及交易模式均相同),即摔倒當天及摔倒前、摔倒後,均在 ATM 辦理業務,不是每次都摔倒,而且除了陳女士無其他人踩接線盒摔倒,說明正常人即使踩到接線盒,也不會摔倒,陳女士未盡到注意義務,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銀行擔八成責任賠償 15 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銀行在營業場所地面上設置凸起的接線盒,並未放置安全提示,其設置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陳女士在銀行因被接線盒絆倒受傷,銀行作為管理人,應對於陳女士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陳女士作為成年人應盡到合理謹慎義務,因陳女士在行動時本身存在一定的困難,在行走時尤應注意,因此陳女士對於損失亦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結合事發時的實際情況,法院認為,銀行應當承擔陳女士全部損失的 80%,陳女士自行承擔 20%。

中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銀行賠償陳女士各項損失合計 15 萬餘元;駁回陳女士的其它訴訟請求。

半島晨報、39 度視頻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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