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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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已有政策支持保理公司進行槓桿經營。商業保理不具有銀行保理的資金優勢,資金來源是制約商業保理公司發展的一個瓶頸。解決了資金來源問題,可以為商業保理公司的發展夯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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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已有政策支持保理公司進行槓桿經營。商業保理不具有銀行保理的資金優勢,資金來源是制約商業保理公司發展的一個瓶頸。解決了資金來源問題,可以為商業保理公司的發展夯實基礎。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比如《天津市商業保理業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商業保理公司的營運資金為公司註冊資本金、銀行貸款等間接融資、發行債券等直接融資,以及借用短期外債和中長期外債。為防範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商業保理公司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10倍。

風險資產(含擔保餘額)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後的剩餘資產總額確定。預計未來銀行授信、P2P網貸平臺、私募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將成為保理商的主要融資渠道。

商業保理與合作銀行模式解析


商業保理與銀行的合作,可以採取授信額度或者再保理等方式。根據銀行對商業保理公司的信用等級情況,可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可以循環使用資金。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指的是保理公同將其受讓的賣方對買方的應收賬款再次轉讓給銀行,由銀行提供融資給商業保理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再將款項劃至賣方賬戶行。應收賬款到期後,賣方將收到的買方付款劃付商業保理公司,由後者歸還銀行融資。

再保理業務開展的過程中,銀行可以從商業保理公司、基礎交易賣方、買方評估、交易背景真實性審核、回款賬戶設置、資金流向監控等風險控制關鍵環節進行貸前、貸中、貸後的全流程風險防範。

再保理通常作為一種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於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之間,是保理公司的一種融資方式。

本質上是債權的再轉讓,即企業將其因貿易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公司後,保理公司再將此轉讓後的權利義務轉移給其他保理商的行為。

銀行嚴格的風控體系使得優質的應收賬款得到再轉讓,保理公司的流動資金得到補充,營運能力得到提高,並有能力進一步開展保理業務, 使得實體經濟中的企業得到更多的服務。

具體來說,銀行通常會再轉讓一些成熟保理產品中的債權,這些產品針對特定的行業及細分行業,流程規範,風險可控。

(二) 雙保理模式

國際保理通常為雙保理。在雙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與出口國所在地的保理商簽署協議,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雙方也簽署協議,相互委託代理業務,出口保理商根據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務。

FCI發佈的《國際保理業務通用規則》(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簡稱GRIF )詳細介紹國際保理業務處理的規則。

國內保理商可以通過加入FCI或IFG成為會員,開展國際保理業務。同出口企業簽署保理協議後,保理公司向進口保理商申請核准進口商信用額度。

進口保理商一旦核准進口商信用額度,在核準額度內的有效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由進口保理商承擔,保理公司可以據此對出口商融資。

但是,保理公司並不是就高枕無憂了。根據GRIF, 進口保理商有反轉讓應收賬款的權利,進口保理商可以將已受讓的應收賬款再次轉讓回來,並解除其對反轉讓應收賬款的所有義務。

在雙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應收賬款, 也不能保證進口保理商承擔信用風險。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為雙保理而放鬆應收賬款審查。

為了降低由此帶來的風險, 保理公司應瞭解貿易雙方,確保出口商的履約能力,避免因貨物質量問題而使進口商提出抗辯;同時,應瞭解進口商的資信和支付能力。

因為,進口保理商作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進口商信用擔保人的雙重身份,若進口商有償付能力,則進口保理商的利益與出口商一致,它會竭盡全力爭取自己或出口商勝訴,以便根據判訣要求進口商付款,避免或減少損失;若在訴訟前己經獲知進口商無償付能力,進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進口商的一邊希望自己或出口商敗訴,達到解除賠付責任的目的。進口商的償付能力是進口保理商行為取向的關鍵。因此,保理公司審核進口商的償付能力和進口保理商的信用。

(三)銀行代理模式

由於資金實力不強、風險較大,商業保理公司業務範圍受到限制,部分保理公司業務集中於諮詢業務、經紀業務,甚至外賬催收業務,對於涉及資金量大的業務,只能望洋興嘆。

因此,在實際中,保理公司往往採取與銀行合作的策略。雙方可以形成一種合作模式,即保理以銀行為主,保理公司作為銀行的代理機構、分銷渠道進行運作, 從而擴大業務量,實現雙贏。

銀行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需要存貨質押、應收賬款轉讓或質押等來控制風險,但是銀行沒有足夠的人力來監管存貨和管理應收賬款,銀行業也不願幹這種費力費時的工作。

保理公司根據銀行的需求,接受銀行委託監管存貨和管理應收賬款,為其提供相應服務,讓銀行專注做其信貸業務,通過分工合作加強業務風險控制,提高業務效率,促進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實現保理公司和銀行雙贏。

銀行(特別是股份制銀行)人力成本高,人員有限,不願花費精力開展前期調查,希望直接和目標客戶開展業務,同時銀行受經營區域,不能對異地企業辦理業務。

保理公司根據銀行需求,作為銀行一種營銷渠道為銀行提供服務。瞭解銀行保理業務的條件,根據銀行條件篩選客戶並進行相關調查後,向銀行推薦業務,銀行審核通過後直接辦理保理融資業務或受讓保理公司應收賬款辦理再保理。

通過保理公司的篩選推薦,銀行擴展了營銷渠道,並提高了業務的通過率,降低業務營銷成本,並可通過保理公司跨越經營區域的限制。保理公司收取中介費用或差價,也突破資金來源的瓶頸。

商業保理公司和銀行的最大區別就在於資金來源和規模。但是銀行嚴格的投信控制以及與中小企業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銀行的保理業務開展相當困難和有限。

因此,如果銀行能通過商業保理公司對保理先形成銀行可接受的產品或資產,那麼最後在保理業務中銀行還是最大的受益者。

銀行在與商業保理公司合作時,首先將考慮除純粹借貸外的商業保理公司給銀行帶來的附加效益,如開戶、存款等指標;其次也將審查商業保理公司自身資產的優良性,如果業務合作走向縱深,還應該對商業保理公司應收款壞賬率進行核定。

相比於銀行自己開展保理業務,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的合作,是一種以點覆蓋面的合作,放大效應不言而喻。如果銀行只是單純地盯住傳統授信模式,那麼首先抑制了自我的創新能力,其次也會失去一些業務制高點。

在與銀行的合作中,商業保理公司會先了解銀行保理業務的條件,根據其條件篩選客戶並進行相關調查,隨後向銀行推薦業務,在銀行審核通過後直接辦理保理融資業務或受讓保理公司應收賬款辦理再保理。

通過保理公司的篩選推薦,銀行拓展了營銷渠道,並提高了業務的通過率,降低業務營銷成本,並可以通過保理公司跨越經營區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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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已有政策支持保理公司進行槓桿經營。商業保理不具有銀行保理的資金優勢,資金來源是制約商業保理公司發展的一個瓶頸。解決了資金來源問題,可以為商業保理公司的發展夯實基礎。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比如《天津市商業保理業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商業保理公司的營運資金為公司註冊資本金、銀行貸款等間接融資、發行債券等直接融資,以及借用短期外債和中長期外債。為防範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商業保理公司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10倍。

風險資產(含擔保餘額)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後的剩餘資產總額確定。預計未來銀行授信、P2P網貸平臺、私募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將成為保理商的主要融資渠道。

商業保理與合作銀行模式解析


商業保理與銀行的合作,可以採取授信額度或者再保理等方式。根據銀行對商業保理公司的信用等級情況,可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可以循環使用資金。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指的是保理公同將其受讓的賣方對買方的應收賬款再次轉讓給銀行,由銀行提供融資給商業保理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再將款項劃至賣方賬戶行。應收賬款到期後,賣方將收到的買方付款劃付商業保理公司,由後者歸還銀行融資。

再保理業務開展的過程中,銀行可以從商業保理公司、基礎交易賣方、買方評估、交易背景真實性審核、回款賬戶設置、資金流向監控等風險控制關鍵環節進行貸前、貸中、貸後的全流程風險防範。

再保理通常作為一種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於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之間,是保理公司的一種融資方式。

本質上是債權的再轉讓,即企業將其因貿易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公司後,保理公司再將此轉讓後的權利義務轉移給其他保理商的行為。

銀行嚴格的風控體系使得優質的應收賬款得到再轉讓,保理公司的流動資金得到補充,營運能力得到提高,並有能力進一步開展保理業務, 使得實體經濟中的企業得到更多的服務。

具體來說,銀行通常會再轉讓一些成熟保理產品中的債權,這些產品針對特定的行業及細分行業,流程規範,風險可控。

(二) 雙保理模式

國際保理通常為雙保理。在雙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與出口國所在地的保理商簽署協議,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雙方也簽署協議,相互委託代理業務,出口保理商根據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務。

FCI發佈的《國際保理業務通用規則》(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簡稱GRIF )詳細介紹國際保理業務處理的規則。

國內保理商可以通過加入FCI或IFG成為會員,開展國際保理業務。同出口企業簽署保理協議後,保理公司向進口保理商申請核准進口商信用額度。

進口保理商一旦核准進口商信用額度,在核準額度內的有效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由進口保理商承擔,保理公司可以據此對出口商融資。

但是,保理公司並不是就高枕無憂了。根據GRIF, 進口保理商有反轉讓應收賬款的權利,進口保理商可以將已受讓的應收賬款再次轉讓回來,並解除其對反轉讓應收賬款的所有義務。

在雙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應收賬款, 也不能保證進口保理商承擔信用風險。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為雙保理而放鬆應收賬款審查。

為了降低由此帶來的風險, 保理公司應瞭解貿易雙方,確保出口商的履約能力,避免因貨物質量問題而使進口商提出抗辯;同時,應瞭解進口商的資信和支付能力。

因為,進口保理商作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進口商信用擔保人的雙重身份,若進口商有償付能力,則進口保理商的利益與出口商一致,它會竭盡全力爭取自己或出口商勝訴,以便根據判訣要求進口商付款,避免或減少損失;若在訴訟前己經獲知進口商無償付能力,進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進口商的一邊希望自己或出口商敗訴,達到解除賠付責任的目的。進口商的償付能力是進口保理商行為取向的關鍵。因此,保理公司審核進口商的償付能力和進口保理商的信用。

(三)銀行代理模式

由於資金實力不強、風險較大,商業保理公司業務範圍受到限制,部分保理公司業務集中於諮詢業務、經紀業務,甚至外賬催收業務,對於涉及資金量大的業務,只能望洋興嘆。

因此,在實際中,保理公司往往採取與銀行合作的策略。雙方可以形成一種合作模式,即保理以銀行為主,保理公司作為銀行的代理機構、分銷渠道進行運作, 從而擴大業務量,實現雙贏。

銀行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需要存貨質押、應收賬款轉讓或質押等來控制風險,但是銀行沒有足夠的人力來監管存貨和管理應收賬款,銀行業也不願幹這種費力費時的工作。

保理公司根據銀行的需求,接受銀行委託監管存貨和管理應收賬款,為其提供相應服務,讓銀行專注做其信貸業務,通過分工合作加強業務風險控制,提高業務效率,促進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實現保理公司和銀行雙贏。

銀行(特別是股份制銀行)人力成本高,人員有限,不願花費精力開展前期調查,希望直接和目標客戶開展業務,同時銀行受經營區域,不能對異地企業辦理業務。

保理公司根據銀行需求,作為銀行一種營銷渠道為銀行提供服務。瞭解銀行保理業務的條件,根據銀行條件篩選客戶並進行相關調查後,向銀行推薦業務,銀行審核通過後直接辦理保理融資業務或受讓保理公司應收賬款辦理再保理。

通過保理公司的篩選推薦,銀行擴展了營銷渠道,並提高了業務的通過率,降低業務營銷成本,並可通過保理公司跨越經營區域的限制。保理公司收取中介費用或差價,也突破資金來源的瓶頸。

商業保理公司和銀行的最大區別就在於資金來源和規模。但是銀行嚴格的投信控制以及與中小企業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銀行的保理業務開展相當困難和有限。

因此,如果銀行能通過商業保理公司對保理先形成銀行可接受的產品或資產,那麼最後在保理業務中銀行還是最大的受益者。

銀行在與商業保理公司合作時,首先將考慮除純粹借貸外的商業保理公司給銀行帶來的附加效益,如開戶、存款等指標;其次也將審查商業保理公司自身資產的優良性,如果業務合作走向縱深,還應該對商業保理公司應收款壞賬率進行核定。

相比於銀行自己開展保理業務,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的合作,是一種以點覆蓋面的合作,放大效應不言而喻。如果銀行只是單純地盯住傳統授信模式,那麼首先抑制了自我的創新能力,其次也會失去一些業務制高點。

在與銀行的合作中,商業保理公司會先了解銀行保理業務的條件,根據其條件篩選客戶並進行相關調查,隨後向銀行推薦業務,在銀行審核通過後直接辦理保理融資業務或受讓保理公司應收賬款辦理再保理。

通過保理公司的篩選推薦,銀行拓展了營銷渠道,並提高了業務的通過率,降低業務營銷成本,並可以通過保理公司跨越經營區域的限制。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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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已有政策支持保理公司進行槓桿經營。商業保理不具有銀行保理的資金優勢,資金來源是制約商業保理公司發展的一個瓶頸。解決了資金來源問題,可以為商業保理公司的發展夯實基礎。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比如《天津市商業保理業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商業保理公司的營運資金為公司註冊資本金、銀行貸款等間接融資、發行債券等直接融資,以及借用短期外債和中長期外債。為防範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商業保理公司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10倍。

風險資產(含擔保餘額)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後的剩餘資產總額確定。預計未來銀行授信、P2P網貸平臺、私募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將成為保理商的主要融資渠道。

商業保理與合作銀行模式解析


商業保理與銀行的合作,可以採取授信額度或者再保理等方式。根據銀行對商業保理公司的信用等級情況,可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可以循環使用資金。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指的是保理公同將其受讓的賣方對買方的應收賬款再次轉讓給銀行,由銀行提供融資給商業保理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再將款項劃至賣方賬戶行。應收賬款到期後,賣方將收到的買方付款劃付商業保理公司,由後者歸還銀行融資。

再保理業務開展的過程中,銀行可以從商業保理公司、基礎交易賣方、買方評估、交易背景真實性審核、回款賬戶設置、資金流向監控等風險控制關鍵環節進行貸前、貸中、貸後的全流程風險防範。

再保理通常作為一種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於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之間,是保理公司的一種融資方式。

本質上是債權的再轉讓,即企業將其因貿易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公司後,保理公司再將此轉讓後的權利義務轉移給其他保理商的行為。

銀行嚴格的風控體系使得優質的應收賬款得到再轉讓,保理公司的流動資金得到補充,營運能力得到提高,並有能力進一步開展保理業務, 使得實體經濟中的企業得到更多的服務。

具體來說,銀行通常會再轉讓一些成熟保理產品中的債權,這些產品針對特定的行業及細分行業,流程規範,風險可控。

(二) 雙保理模式

國際保理通常為雙保理。在雙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與出口國所在地的保理商簽署協議,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雙方也簽署協議,相互委託代理業務,出口保理商根據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務。

FCI發佈的《國際保理業務通用規則》(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簡稱GRIF )詳細介紹國際保理業務處理的規則。

國內保理商可以通過加入FCI或IFG成為會員,開展國際保理業務。同出口企業簽署保理協議後,保理公司向進口保理商申請核准進口商信用額度。

進口保理商一旦核准進口商信用額度,在核準額度內的有效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由進口保理商承擔,保理公司可以據此對出口商融資。

但是,保理公司並不是就高枕無憂了。根據GRIF, 進口保理商有反轉讓應收賬款的權利,進口保理商可以將已受讓的應收賬款再次轉讓回來,並解除其對反轉讓應收賬款的所有義務。

在雙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應收賬款, 也不能保證進口保理商承擔信用風險。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為雙保理而放鬆應收賬款審查。

為了降低由此帶來的風險, 保理公司應瞭解貿易雙方,確保出口商的履約能力,避免因貨物質量問題而使進口商提出抗辯;同時,應瞭解進口商的資信和支付能力。

因為,進口保理商作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進口商信用擔保人的雙重身份,若進口商有償付能力,則進口保理商的利益與出口商一致,它會竭盡全力爭取自己或出口商勝訴,以便根據判訣要求進口商付款,避免或減少損失;若在訴訟前己經獲知進口商無償付能力,進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進口商的一邊希望自己或出口商敗訴,達到解除賠付責任的目的。進口商的償付能力是進口保理商行為取向的關鍵。因此,保理公司審核進口商的償付能力和進口保理商的信用。

(三)銀行代理模式

由於資金實力不強、風險較大,商業保理公司業務範圍受到限制,部分保理公司業務集中於諮詢業務、經紀業務,甚至外賬催收業務,對於涉及資金量大的業務,只能望洋興嘆。

因此,在實際中,保理公司往往採取與銀行合作的策略。雙方可以形成一種合作模式,即保理以銀行為主,保理公司作為銀行的代理機構、分銷渠道進行運作, 從而擴大業務量,實現雙贏。

銀行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需要存貨質押、應收賬款轉讓或質押等來控制風險,但是銀行沒有足夠的人力來監管存貨和管理應收賬款,銀行業也不願幹這種費力費時的工作。

保理公司根據銀行的需求,接受銀行委託監管存貨和管理應收賬款,為其提供相應服務,讓銀行專注做其信貸業務,通過分工合作加強業務風險控制,提高業務效率,促進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實現保理公司和銀行雙贏。

銀行(特別是股份制銀行)人力成本高,人員有限,不願花費精力開展前期調查,希望直接和目標客戶開展業務,同時銀行受經營區域,不能對異地企業辦理業務。

保理公司根據銀行需求,作為銀行一種營銷渠道為銀行提供服務。瞭解銀行保理業務的條件,根據銀行條件篩選客戶並進行相關調查後,向銀行推薦業務,銀行審核通過後直接辦理保理融資業務或受讓保理公司應收賬款辦理再保理。

通過保理公司的篩選推薦,銀行擴展了營銷渠道,並提高了業務的通過率,降低業務營銷成本,並可通過保理公司跨越經營區域的限制。保理公司收取中介費用或差價,也突破資金來源的瓶頸。

商業保理公司和銀行的最大區別就在於資金來源和規模。但是銀行嚴格的投信控制以及與中小企業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銀行的保理業務開展相當困難和有限。

因此,如果銀行能通過商業保理公司對保理先形成銀行可接受的產品或資產,那麼最後在保理業務中銀行還是最大的受益者。

銀行在與商業保理公司合作時,首先將考慮除純粹借貸外的商業保理公司給銀行帶來的附加效益,如開戶、存款等指標;其次也將審查商業保理公司自身資產的優良性,如果業務合作走向縱深,還應該對商業保理公司應收款壞賬率進行核定。

相比於銀行自己開展保理業務,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的合作,是一種以點覆蓋面的合作,放大效應不言而喻。如果銀行只是單純地盯住傳統授信模式,那麼首先抑制了自我的創新能力,其次也會失去一些業務制高點。

在與銀行的合作中,商業保理公司會先了解銀行保理業務的條件,根據其條件篩選客戶並進行相關調查,隨後向銀行推薦業務,在銀行審核通過後直接辦理保理融資業務或受讓保理公司應收賬款辦理再保理。

通過保理公司的篩選推薦,銀行拓展了營銷渠道,並提高了業務的通過率,降低業務營銷成本,並可以通過保理公司跨越經營區域的限制。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商業保理與P2P平臺

雖然保理公司從銀行獲取資金是最容易想到的途徑,但是在目前融資難的大環境下,保理公司要想從銀行獲得資金、提高槓杆並不容易。因此有很大一部分保理公司選擇與P2P平臺進行合作。

保理公司和P2P平臺的合作,主要是通過保理資產包的轉讓來實現的。以下兩個交易結構圖大同小異,哪個更合理,取決於具體的保理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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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已有政策支持保理公司進行槓桿經營。商業保理不具有銀行保理的資金優勢,資金來源是制約商業保理公司發展的一個瓶頸。解決了資金來源問題,可以為商業保理公司的發展夯實基礎。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比如《天津市商業保理業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商業保理公司的營運資金為公司註冊資本金、銀行貸款等間接融資、發行債券等直接融資,以及借用短期外債和中長期外債。為防範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商業保理公司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10倍。

風險資產(含擔保餘額)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後的剩餘資產總額確定。預計未來銀行授信、P2P網貸平臺、私募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將成為保理商的主要融資渠道。

商業保理與合作銀行模式解析


商業保理與銀行的合作,可以採取授信額度或者再保理等方式。根據銀行對商業保理公司的信用等級情況,可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可以循環使用資金。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指的是保理公同將其受讓的賣方對買方的應收賬款再次轉讓給銀行,由銀行提供融資給商業保理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再將款項劃至賣方賬戶行。應收賬款到期後,賣方將收到的買方付款劃付商業保理公司,由後者歸還銀行融資。

再保理業務開展的過程中,銀行可以從商業保理公司、基礎交易賣方、買方評估、交易背景真實性審核、回款賬戶設置、資金流向監控等風險控制關鍵環節進行貸前、貸中、貸後的全流程風險防範。

再保理通常作為一種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於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之間,是保理公司的一種融資方式。

本質上是債權的再轉讓,即企業將其因貿易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公司後,保理公司再將此轉讓後的權利義務轉移給其他保理商的行為。

銀行嚴格的風控體系使得優質的應收賬款得到再轉讓,保理公司的流動資金得到補充,營運能力得到提高,並有能力進一步開展保理業務, 使得實體經濟中的企業得到更多的服務。

具體來說,銀行通常會再轉讓一些成熟保理產品中的債權,這些產品針對特定的行業及細分行業,流程規範,風險可控。

(二) 雙保理模式

國際保理通常為雙保理。在雙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與出口國所在地的保理商簽署協議,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雙方也簽署協議,相互委託代理業務,出口保理商根據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務。

FCI發佈的《國際保理業務通用規則》(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簡稱GRIF )詳細介紹國際保理業務處理的規則。

國內保理商可以通過加入FCI或IFG成為會員,開展國際保理業務。同出口企業簽署保理協議後,保理公司向進口保理商申請核准進口商信用額度。

進口保理商一旦核准進口商信用額度,在核準額度內的有效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由進口保理商承擔,保理公司可以據此對出口商融資。

但是,保理公司並不是就高枕無憂了。根據GRIF, 進口保理商有反轉讓應收賬款的權利,進口保理商可以將已受讓的應收賬款再次轉讓回來,並解除其對反轉讓應收賬款的所有義務。

在雙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應收賬款, 也不能保證進口保理商承擔信用風險。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為雙保理而放鬆應收賬款審查。

為了降低由此帶來的風險, 保理公司應瞭解貿易雙方,確保出口商的履約能力,避免因貨物質量問題而使進口商提出抗辯;同時,應瞭解進口商的資信和支付能力。

因為,進口保理商作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進口商信用擔保人的雙重身份,若進口商有償付能力,則進口保理商的利益與出口商一致,它會竭盡全力爭取自己或出口商勝訴,以便根據判訣要求進口商付款,避免或減少損失;若在訴訟前己經獲知進口商無償付能力,進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進口商的一邊希望自己或出口商敗訴,達到解除賠付責任的目的。進口商的償付能力是進口保理商行為取向的關鍵。因此,保理公司審核進口商的償付能力和進口保理商的信用。

(三)銀行代理模式

由於資金實力不強、風險較大,商業保理公司業務範圍受到限制,部分保理公司業務集中於諮詢業務、經紀業務,甚至外賬催收業務,對於涉及資金量大的業務,只能望洋興嘆。

因此,在實際中,保理公司往往採取與銀行合作的策略。雙方可以形成一種合作模式,即保理以銀行為主,保理公司作為銀行的代理機構、分銷渠道進行運作, 從而擴大業務量,實現雙贏。

銀行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需要存貨質押、應收賬款轉讓或質押等來控制風險,但是銀行沒有足夠的人力來監管存貨和管理應收賬款,銀行業也不願幹這種費力費時的工作。

保理公司根據銀行的需求,接受銀行委託監管存貨和管理應收賬款,為其提供相應服務,讓銀行專注做其信貸業務,通過分工合作加強業務風險控制,提高業務效率,促進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實現保理公司和銀行雙贏。

銀行(特別是股份制銀行)人力成本高,人員有限,不願花費精力開展前期調查,希望直接和目標客戶開展業務,同時銀行受經營區域,不能對異地企業辦理業務。

保理公司根據銀行需求,作為銀行一種營銷渠道為銀行提供服務。瞭解銀行保理業務的條件,根據銀行條件篩選客戶並進行相關調查後,向銀行推薦業務,銀行審核通過後直接辦理保理融資業務或受讓保理公司應收賬款辦理再保理。

通過保理公司的篩選推薦,銀行擴展了營銷渠道,並提高了業務的通過率,降低業務營銷成本,並可通過保理公司跨越經營區域的限制。保理公司收取中介費用或差價,也突破資金來源的瓶頸。

商業保理公司和銀行的最大區別就在於資金來源和規模。但是銀行嚴格的投信控制以及與中小企業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銀行的保理業務開展相當困難和有限。

因此,如果銀行能通過商業保理公司對保理先形成銀行可接受的產品或資產,那麼最後在保理業務中銀行還是最大的受益者。

銀行在與商業保理公司合作時,首先將考慮除純粹借貸外的商業保理公司給銀行帶來的附加效益,如開戶、存款等指標;其次也將審查商業保理公司自身資產的優良性,如果業務合作走向縱深,還應該對商業保理公司應收款壞賬率進行核定。

相比於銀行自己開展保理業務,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的合作,是一種以點覆蓋面的合作,放大效應不言而喻。如果銀行只是單純地盯住傳統授信模式,那麼首先抑制了自我的創新能力,其次也會失去一些業務制高點。

在與銀行的合作中,商業保理公司會先了解銀行保理業務的條件,根據其條件篩選客戶並進行相關調查,隨後向銀行推薦業務,在銀行審核通過後直接辦理保理融資業務或受讓保理公司應收賬款辦理再保理。

通過保理公司的篩選推薦,銀行拓展了營銷渠道,並提高了業務的通過率,降低業務營銷成本,並可以通過保理公司跨越經營區域的限制。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商業保理與P2P平臺

雖然保理公司從銀行獲取資金是最容易想到的途徑,但是在目前融資難的大環境下,保理公司要想從銀行獲得資金、提高槓杆並不容易。因此有很大一部分保理公司選擇與P2P平臺進行合作。

保理公司和P2P平臺的合作,主要是通過保理資產包的轉讓來實現的。以下兩個交易結構圖大同小異,哪個更合理,取決於具體的保理產品。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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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已有政策支持保理公司進行槓桿經營。商業保理不具有銀行保理的資金優勢,資金來源是制約商業保理公司發展的一個瓶頸。解決了資金來源問題,可以為商業保理公司的發展夯實基礎。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比如《天津市商業保理業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商業保理公司的營運資金為公司註冊資本金、銀行貸款等間接融資、發行債券等直接融資,以及借用短期外債和中長期外債。為防範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商業保理公司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10倍。

風險資產(含擔保餘額)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後的剩餘資產總額確定。預計未來銀行授信、P2P網貸平臺、私募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將成為保理商的主要融資渠道。

商業保理與合作銀行模式解析


商業保理與銀行的合作,可以採取授信額度或者再保理等方式。根據銀行對商業保理公司的信用等級情況,可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可以循環使用資金。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指的是保理公同將其受讓的賣方對買方的應收賬款再次轉讓給銀行,由銀行提供融資給商業保理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再將款項劃至賣方賬戶行。應收賬款到期後,賣方將收到的買方付款劃付商業保理公司,由後者歸還銀行融資。

再保理業務開展的過程中,銀行可以從商業保理公司、基礎交易賣方、買方評估、交易背景真實性審核、回款賬戶設置、資金流向監控等風險控制關鍵環節進行貸前、貸中、貸後的全流程風險防範。

再保理通常作為一種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於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之間,是保理公司的一種融資方式。

本質上是債權的再轉讓,即企業將其因貿易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公司後,保理公司再將此轉讓後的權利義務轉移給其他保理商的行為。

銀行嚴格的風控體系使得優質的應收賬款得到再轉讓,保理公司的流動資金得到補充,營運能力得到提高,並有能力進一步開展保理業務, 使得實體經濟中的企業得到更多的服務。

具體來說,銀行通常會再轉讓一些成熟保理產品中的債權,這些產品針對特定的行業及細分行業,流程規範,風險可控。

(二) 雙保理模式

國際保理通常為雙保理。在雙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與出口國所在地的保理商簽署協議,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雙方也簽署協議,相互委託代理業務,出口保理商根據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務。

FCI發佈的《國際保理業務通用規則》(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簡稱GRIF )詳細介紹國際保理業務處理的規則。

國內保理商可以通過加入FCI或IFG成為會員,開展國際保理業務。同出口企業簽署保理協議後,保理公司向進口保理商申請核准進口商信用額度。

進口保理商一旦核准進口商信用額度,在核準額度內的有效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由進口保理商承擔,保理公司可以據此對出口商融資。

但是,保理公司並不是就高枕無憂了。根據GRIF, 進口保理商有反轉讓應收賬款的權利,進口保理商可以將已受讓的應收賬款再次轉讓回來,並解除其對反轉讓應收賬款的所有義務。

在雙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應收賬款, 也不能保證進口保理商承擔信用風險。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為雙保理而放鬆應收賬款審查。

為了降低由此帶來的風險, 保理公司應瞭解貿易雙方,確保出口商的履約能力,避免因貨物質量問題而使進口商提出抗辯;同時,應瞭解進口商的資信和支付能力。

因為,進口保理商作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進口商信用擔保人的雙重身份,若進口商有償付能力,則進口保理商的利益與出口商一致,它會竭盡全力爭取自己或出口商勝訴,以便根據判訣要求進口商付款,避免或減少損失;若在訴訟前己經獲知進口商無償付能力,進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進口商的一邊希望自己或出口商敗訴,達到解除賠付責任的目的。進口商的償付能力是進口保理商行為取向的關鍵。因此,保理公司審核進口商的償付能力和進口保理商的信用。

(三)銀行代理模式

由於資金實力不強、風險較大,商業保理公司業務範圍受到限制,部分保理公司業務集中於諮詢業務、經紀業務,甚至外賬催收業務,對於涉及資金量大的業務,只能望洋興嘆。

因此,在實際中,保理公司往往採取與銀行合作的策略。雙方可以形成一種合作模式,即保理以銀行為主,保理公司作為銀行的代理機構、分銷渠道進行運作, 從而擴大業務量,實現雙贏。

銀行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需要存貨質押、應收賬款轉讓或質押等來控制風險,但是銀行沒有足夠的人力來監管存貨和管理應收賬款,銀行業也不願幹這種費力費時的工作。

保理公司根據銀行的需求,接受銀行委託監管存貨和管理應收賬款,為其提供相應服務,讓銀行專注做其信貸業務,通過分工合作加強業務風險控制,提高業務效率,促進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實現保理公司和銀行雙贏。

銀行(特別是股份制銀行)人力成本高,人員有限,不願花費精力開展前期調查,希望直接和目標客戶開展業務,同時銀行受經營區域,不能對異地企業辦理業務。

保理公司根據銀行需求,作為銀行一種營銷渠道為銀行提供服務。瞭解銀行保理業務的條件,根據銀行條件篩選客戶並進行相關調查後,向銀行推薦業務,銀行審核通過後直接辦理保理融資業務或受讓保理公司應收賬款辦理再保理。

通過保理公司的篩選推薦,銀行擴展了營銷渠道,並提高了業務的通過率,降低業務營銷成本,並可通過保理公司跨越經營區域的限制。保理公司收取中介費用或差價,也突破資金來源的瓶頸。

商業保理公司和銀行的最大區別就在於資金來源和規模。但是銀行嚴格的投信控制以及與中小企業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銀行的保理業務開展相當困難和有限。

因此,如果銀行能通過商業保理公司對保理先形成銀行可接受的產品或資產,那麼最後在保理業務中銀行還是最大的受益者。

銀行在與商業保理公司合作時,首先將考慮除純粹借貸外的商業保理公司給銀行帶來的附加效益,如開戶、存款等指標;其次也將審查商業保理公司自身資產的優良性,如果業務合作走向縱深,還應該對商業保理公司應收款壞賬率進行核定。

相比於銀行自己開展保理業務,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的合作,是一種以點覆蓋面的合作,放大效應不言而喻。如果銀行只是單純地盯住傳統授信模式,那麼首先抑制了自我的創新能力,其次也會失去一些業務制高點。

在與銀行的合作中,商業保理公司會先了解銀行保理業務的條件,根據其條件篩選客戶並進行相關調查,隨後向銀行推薦業務,在銀行審核通過後直接辦理保理融資業務或受讓保理公司應收賬款辦理再保理。

通過保理公司的篩選推薦,銀行拓展了營銷渠道,並提高了業務的通過率,降低業務營銷成本,並可以通過保理公司跨越經營區域的限制。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商業保理與P2P平臺

雖然保理公司從銀行獲取資金是最容易想到的途徑,但是在目前融資難的大環境下,保理公司要想從銀行獲得資金、提高槓杆並不容易。因此有很大一部分保理公司選擇與P2P平臺進行合作。

保理公司和P2P平臺的合作,主要是通過保理資產包的轉讓來實現的。以下兩個交易結構圖大同小異,哪個更合理,取決於具體的保理產品。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商業保理公司與P2P網貸平臺的合作模式主要是:企業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公司,形成保理資產後收益權再通過互聯網金融平臺向投資者出售,到期後保理公司負責回購。

根據保理公司是否以自身名義直接作為P2P交易的資金借入方,P2P與保理的相處模式可分為兩類 直接合作模式 與 間接合作模式 。

(一)直接合作模式

保理公司以自身名義直接與投資人完成P2P交易的,為直接合作模式。根據交易標的的不同,直接合作模式又可分為兩類,保理公司作為轉讓人在P2P平臺上向投資人轉讓應收賬款或應收賬款收益權,即 應收賬款轉讓模式 和 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模式 。

1、應收賬款轉讓模式

應收賬款轉讓模式,是指保理公司(轉讓人)將基於保理業務獲得的應收賬款作為交易標的,轉讓給P2P平臺上註冊的投資人(受讓人),附隨於應收賬款的擔保措施(簡稱企業擔保,由企業或第三方提供)一併轉讓給投資人,同時保理公司向投資人提供逾期回購安排的模式。

2、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模式

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模式,是指保理公司(轉讓人)將基於保理業務獲得的應收賬款的收益權作為交易標的,轉讓給P2P平臺上註冊的投資人(受讓人),同時向投資人提供逾期回購安排的模式。

3、模式解讀

兩種直接合作模式下,都可以引入一個擔保責任兜底方 保險公司。由專業的信用保險公司承保買家信用風險(買家即保理業務下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在應收賬款因債務人破產、無力償付債務以及拖欠貨款等各種導致應收賬款損失的情形時,信用保險公司將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進行賠付。

兩種直接合作模式下,投資人所獲得的擔保增信措施也稍有不同。在應收賬款轉讓模式下,投資人獲得的擔保主要來自於應收賬款轉讓後附隨的擔保權利的轉移,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保證擔保或回購安排等。

在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模式下,保理公司轉讓給投資人的是應收賬款的收益權,應收賬款的所有權仍然歸保理公司所有,但保理公司可以通過承諾逾期回購的方式為其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向投資人提供增信。

(二)間接合作模式

保理公司自身不直接與投資人完成P2P交易,而是以其掌握的客戶資源向P2P平臺推薦優質企業,該等經推薦的優質企業直接與投資人完成P2P交易的,為間接合作模式。根據企業完成的交易類型的不同,間接合作模式又可分為兩類,企業作為借款人在P2P平臺上向投資人貸款或企業作為轉讓人在P2P平臺上向投資人轉讓應收賬款,即 借貸模式 和 應收賬款轉讓模式 。

1、借貸模式

借貸模式,是指通過保理公司推薦的具有融資需求的企業,以自身名義向P2P平臺上註冊的投資人直接貸款,以應收賬款質押或企業自身財產提供企業擔保的模式。

2、應收賬款轉讓模式

間接合作模式下的應收賬款轉讓模式,是指通過保理公司推薦的具有融資需求的企業(轉讓人),將基於基礎交易合同獲得的應收賬款作為交易標的,轉讓給P2P平臺上註冊的投資人(受讓人),向投資人提供應收賬款逾期回購安排或以企業自身財產提供企業擔保的模式。

3、模式解讀

對投資人而言,保理公司在間接合作模式之中是看不見摸不著的隱形人。保理公司就相當於是一個居間人,主要任務就是利用自身的客戶資源和業務優勢為P2P平臺篩選企業,將信用和還款能力俱佳的優質企業介紹給平臺。

也有保理公司會以擔保方的角色出現在間接合作模式中,為自身引薦的企業向投資人提供擔保。間接合作模式下的借貸模式是P2P的常規交易模式,間接合作模式下的應收賬款轉讓模式是直接合作模式下的應收賬款轉讓模式的簡化版。

雙方能夠達成的主要原因有兩點:首先,保理公司選擇P2P網貸是因為平臺募資能力強、門檻較低,通過合作協議,保理公司能夠快速地實現再融資;其次,P2P網貸選擇保理資產更多是因為看中保理資產回款途徑多樣(原債務人回款、原債權人回款、保理公司回購等)和平臺投資者對保理資產穩定性和還款期限的青睞。

但是相對而言,在P2P網貸平臺上的融資成本可能更高。根據各個網貸平臺的數據進行分析,與保理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的A類平臺,一般給予投資者的投資回報是年化10%左右,平臺收取的居間費用大概是0.5%~2%,甚至更高。所以保理公同的綜合資金成本為10%~ 15%左右。市場決定了這些成本很難降低,項目年化收益率不到10%,很難吸引投資者。

2014年8月,深圳國投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下稱“國投保理”)與P2P網貸平臺禮德財富合作,首推P2P網貸創新型保理融資項目(禮德優選一 保理融資項目),年化收益率為9%~13%,還款週期為1~ 12個月。之後,許多保理公司與P2P網貸平臺簽署戰略合作協議,以P2P網貸平臺為主要的再融資渠道。

目前,P2P平臺上的保理項目都為大型核心企業的上下游供應商,還款能力有保障。P2P網貸應收賬款類產品的收益率基本處於8%~12%。收益率受限於供應商能夠承受的應收賬款融資的成本。

商業保理產品的投資期限較靈活,月前一般以1~6個月的短期項目為主。另一方面,商業保理業務是基於真實貿易背景的交易,風險相對較低,因此相應的風險補償也會降低。

商業保理與第三方平臺

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為商業保理業務的拓展提供了契機;商業保理通過與第三方平臺的合作,可以提供對買賣雙方都有益處的商業保理業務。

在電子商務中,為了避免買賣雙方的不誠信行為,出現了第三方支付機構。買方購買商品,款項由第三方控制,待買方確認收到貨物後,第三方將款項支付給賣方。在這種情況下,應收賬款期限短,風險低。

如賣方有融資需求,保理公司只要與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做好過程控制,融資信用風險低。螞蟻小貸向淘寶商家提供訂單貸款,貸款基於賣家店鋪已發貨、買家未確認的交易訂單金額,買方確認後自動還款。

商業保理公司對航空公司應收機票款進行融資。旅客購買機票後,機票代理人將票款經過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支付給航空公司,時間需要15天左右。在這期間,航空公司需要資金,保理公司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確認應收機票款後,發放保理融資款,待收到機票款後收回融資。

應收賬款過程監控業務模式需要得到第三方公司的密切配合,沒有第三方公司提供應收賬款信息、款項劃付至指定賬戶等,業務無法開展。與第三方公司合作是這種業務模式的關鍵。

商業保理與資產證券化

保理資產證券化是指保理公司出於融資需求,將從各個賣方手中受讓的缺乏即期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收入流的應收賬款集中起來,形成一個應收賬款的資產池,然後對這些資產進行信用增級,將它們轉變成可在證券市場上流通和出售的證券。

(一)、保理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流程

保理公司根據自身融資需求,將自身應收賬款進行篩選組合,組成將要進行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池;

證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設立SPV,採取專項計劃資產證券化模式,對保理公司經營範圍、債務承擔、併購和重組進行限制;

保理公司將應收賬款轉讓給SPV,並保證達到法律上要求的“真實銷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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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已有政策支持保理公司進行槓桿經營。商業保理不具有銀行保理的資金優勢,資金來源是制約商業保理公司發展的一個瓶頸。解決了資金來源問題,可以為商業保理公司的發展夯實基礎。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比如《天津市商業保理業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商業保理公司的營運資金為公司註冊資本金、銀行貸款等間接融資、發行債券等直接融資,以及借用短期外債和中長期外債。為防範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商業保理公司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10倍。

風險資產(含擔保餘額)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後的剩餘資產總額確定。預計未來銀行授信、P2P網貸平臺、私募基金以及資產證券化將成為保理商的主要融資渠道。

商業保理與合作銀行模式解析


商業保理與銀行的合作,可以採取授信額度或者再保理等方式。根據銀行對商業保理公司的信用等級情況,可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可以循環使用資金。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指的是保理公同將其受讓的賣方對買方的應收賬款再次轉讓給銀行,由銀行提供融資給商業保理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再將款項劃至賣方賬戶行。應收賬款到期後,賣方將收到的買方付款劃付商業保理公司,由後者歸還銀行融資。

再保理業務開展的過程中,銀行可以從商業保理公司、基礎交易賣方、買方評估、交易背景真實性審核、回款賬戶設置、資金流向監控等風險控制關鍵環節進行貸前、貸中、貸後的全流程風險防範。

再保理通常作為一種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於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之間,是保理公司的一種融資方式。

本質上是債權的再轉讓,即企業將其因貿易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公司後,保理公司再將此轉讓後的權利義務轉移給其他保理商的行為。

銀行嚴格的風控體系使得優質的應收賬款得到再轉讓,保理公司的流動資金得到補充,營運能力得到提高,並有能力進一步開展保理業務, 使得實體經濟中的企業得到更多的服務。

具體來說,銀行通常會再轉讓一些成熟保理產品中的債權,這些產品針對特定的行業及細分行業,流程規範,風險可控。

(二) 雙保理模式

國際保理通常為雙保理。在雙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與出口國所在地的保理商簽署協議,出口保理商與進口保理商雙方也簽署協議,相互委託代理業務,出口保理商根據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務。

FCI發佈的《國際保理業務通用規則》(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簡稱GRIF )詳細介紹國際保理業務處理的規則。

國內保理商可以通過加入FCI或IFG成為會員,開展國際保理業務。同出口企業簽署保理協議後,保理公司向進口保理商申請核准進口商信用額度。

進口保理商一旦核准進口商信用額度,在核準額度內的有效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由進口保理商承擔,保理公司可以據此對出口商融資。

但是,保理公司並不是就高枕無憂了。根據GRIF, 進口保理商有反轉讓應收賬款的權利,進口保理商可以將已受讓的應收賬款再次轉讓回來,並解除其對反轉讓應收賬款的所有義務。

在雙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應收賬款, 也不能保證進口保理商承擔信用風險。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為雙保理而放鬆應收賬款審查。

為了降低由此帶來的風險, 保理公司應瞭解貿易雙方,確保出口商的履約能力,避免因貨物質量問題而使進口商提出抗辯;同時,應瞭解進口商的資信和支付能力。

因為,進口保理商作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進口商信用擔保人的雙重身份,若進口商有償付能力,則進口保理商的利益與出口商一致,它會竭盡全力爭取自己或出口商勝訴,以便根據判訣要求進口商付款,避免或減少損失;若在訴訟前己經獲知進口商無償付能力,進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進口商的一邊希望自己或出口商敗訴,達到解除賠付責任的目的。進口商的償付能力是進口保理商行為取向的關鍵。因此,保理公司審核進口商的償付能力和進口保理商的信用。

(三)銀行代理模式

由於資金實力不強、風險較大,商業保理公司業務範圍受到限制,部分保理公司業務集中於諮詢業務、經紀業務,甚至外賬催收業務,對於涉及資金量大的業務,只能望洋興嘆。

因此,在實際中,保理公司往往採取與銀行合作的策略。雙方可以形成一種合作模式,即保理以銀行為主,保理公司作為銀行的代理機構、分銷渠道進行運作, 從而擴大業務量,實現雙贏。

銀行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需要存貨質押、應收賬款轉讓或質押等來控制風險,但是銀行沒有足夠的人力來監管存貨和管理應收賬款,銀行業也不願幹這種費力費時的工作。

保理公司根據銀行的需求,接受銀行委託監管存貨和管理應收賬款,為其提供相應服務,讓銀行專注做其信貸業務,通過分工合作加強業務風險控制,提高業務效率,促進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實現保理公司和銀行雙贏。

銀行(特別是股份制銀行)人力成本高,人員有限,不願花費精力開展前期調查,希望直接和目標客戶開展業務,同時銀行受經營區域,不能對異地企業辦理業務。

保理公司根據銀行需求,作為銀行一種營銷渠道為銀行提供服務。瞭解銀行保理業務的條件,根據銀行條件篩選客戶並進行相關調查後,向銀行推薦業務,銀行審核通過後直接辦理保理融資業務或受讓保理公司應收賬款辦理再保理。

通過保理公司的篩選推薦,銀行擴展了營銷渠道,並提高了業務的通過率,降低業務營銷成本,並可通過保理公司跨越經營區域的限制。保理公司收取中介費用或差價,也突破資金來源的瓶頸。

商業保理公司和銀行的最大區別就在於資金來源和規模。但是銀行嚴格的投信控制以及與中小企業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銀行的保理業務開展相當困難和有限。

因此,如果銀行能通過商業保理公司對保理先形成銀行可接受的產品或資產,那麼最後在保理業務中銀行還是最大的受益者。

銀行在與商業保理公司合作時,首先將考慮除純粹借貸外的商業保理公司給銀行帶來的附加效益,如開戶、存款等指標;其次也將審查商業保理公司自身資產的優良性,如果業務合作走向縱深,還應該對商業保理公司應收款壞賬率進行核定。

相比於銀行自己開展保理業務,銀行和商業保理公司的合作,是一種以點覆蓋面的合作,放大效應不言而喻。如果銀行只是單純地盯住傳統授信模式,那麼首先抑制了自我的創新能力,其次也會失去一些業務制高點。

在與銀行的合作中,商業保理公司會先了解銀行保理業務的條件,根據其條件篩選客戶並進行相關調查,隨後向銀行推薦業務,在銀行審核通過後直接辦理保理融資業務或受讓保理公司應收賬款辦理再保理。

通過保理公司的篩選推薦,銀行拓展了營銷渠道,並提高了業務的通過率,降低業務營銷成本,並可以通過保理公司跨越經營區域的限制。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商業保理與P2P平臺

雖然保理公司從銀行獲取資金是最容易想到的途徑,但是在目前融資難的大環境下,保理公司要想從銀行獲得資金、提高槓杆並不容易。因此有很大一部分保理公司選擇與P2P平臺進行合作。

保理公司和P2P平臺的合作,主要是通過保理資產包的轉讓來實現的。以下兩個交易結構圖大同小異,哪個更合理,取決於具體的保理產品。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商業保理公司與P2P網貸平臺的合作模式主要是:企業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公司,形成保理資產後收益權再通過互聯網金融平臺向投資者出售,到期後保理公司負責回購。

根據保理公司是否以自身名義直接作為P2P交易的資金借入方,P2P與保理的相處模式可分為兩類 直接合作模式 與 間接合作模式 。

(一)直接合作模式

保理公司以自身名義直接與投資人完成P2P交易的,為直接合作模式。根據交易標的的不同,直接合作模式又可分為兩類,保理公司作為轉讓人在P2P平臺上向投資人轉讓應收賬款或應收賬款收益權,即 應收賬款轉讓模式 和 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模式 。

1、應收賬款轉讓模式

應收賬款轉讓模式,是指保理公司(轉讓人)將基於保理業務獲得的應收賬款作為交易標的,轉讓給P2P平臺上註冊的投資人(受讓人),附隨於應收賬款的擔保措施(簡稱企業擔保,由企業或第三方提供)一併轉讓給投資人,同時保理公司向投資人提供逾期回購安排的模式。

2、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模式

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模式,是指保理公司(轉讓人)將基於保理業務獲得的應收賬款的收益權作為交易標的,轉讓給P2P平臺上註冊的投資人(受讓人),同時向投資人提供逾期回購安排的模式。

3、模式解讀

兩種直接合作模式下,都可以引入一個擔保責任兜底方 保險公司。由專業的信用保險公司承保買家信用風險(買家即保理業務下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在應收賬款因債務人破產、無力償付債務以及拖欠貨款等各種導致應收賬款損失的情形時,信用保險公司將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進行賠付。

兩種直接合作模式下,投資人所獲得的擔保增信措施也稍有不同。在應收賬款轉讓模式下,投資人獲得的擔保主要來自於應收賬款轉讓後附隨的擔保權利的轉移,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保證擔保或回購安排等。

在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模式下,保理公司轉讓給投資人的是應收賬款的收益權,應收賬款的所有權仍然歸保理公司所有,但保理公司可以通過承諾逾期回購的方式為其應收賬款收益權轉讓向投資人提供增信。

(二)間接合作模式

保理公司自身不直接與投資人完成P2P交易,而是以其掌握的客戶資源向P2P平臺推薦優質企業,該等經推薦的優質企業直接與投資人完成P2P交易的,為間接合作模式。根據企業完成的交易類型的不同,間接合作模式又可分為兩類,企業作為借款人在P2P平臺上向投資人貸款或企業作為轉讓人在P2P平臺上向投資人轉讓應收賬款,即 借貸模式 和 應收賬款轉讓模式 。

1、借貸模式

借貸模式,是指通過保理公司推薦的具有融資需求的企業,以自身名義向P2P平臺上註冊的投資人直接貸款,以應收賬款質押或企業自身財產提供企業擔保的模式。

2、應收賬款轉讓模式

間接合作模式下的應收賬款轉讓模式,是指通過保理公司推薦的具有融資需求的企業(轉讓人),將基於基礎交易合同獲得的應收賬款作為交易標的,轉讓給P2P平臺上註冊的投資人(受讓人),向投資人提供應收賬款逾期回購安排或以企業自身財產提供企業擔保的模式。

3、模式解讀

對投資人而言,保理公司在間接合作模式之中是看不見摸不著的隱形人。保理公司就相當於是一個居間人,主要任務就是利用自身的客戶資源和業務優勢為P2P平臺篩選企業,將信用和還款能力俱佳的優質企業介紹給平臺。

也有保理公司會以擔保方的角色出現在間接合作模式中,為自身引薦的企業向投資人提供擔保。間接合作模式下的借貸模式是P2P的常規交易模式,間接合作模式下的應收賬款轉讓模式是直接合作模式下的應收賬款轉讓模式的簡化版。

雙方能夠達成的主要原因有兩點:首先,保理公司選擇P2P網貸是因為平臺募資能力強、門檻較低,通過合作協議,保理公司能夠快速地實現再融資;其次,P2P網貸選擇保理資產更多是因為看中保理資產回款途徑多樣(原債務人回款、原債權人回款、保理公司回購等)和平臺投資者對保理資產穩定性和還款期限的青睞。

但是相對而言,在P2P網貸平臺上的融資成本可能更高。根據各個網貸平臺的數據進行分析,與保理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的A類平臺,一般給予投資者的投資回報是年化10%左右,平臺收取的居間費用大概是0.5%~2%,甚至更高。所以保理公同的綜合資金成本為10%~ 15%左右。市場決定了這些成本很難降低,項目年化收益率不到10%,很難吸引投資者。

2014年8月,深圳國投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下稱“國投保理”)與P2P網貸平臺禮德財富合作,首推P2P網貸創新型保理融資項目(禮德優選一 保理融資項目),年化收益率為9%~13%,還款週期為1~ 12個月。之後,許多保理公司與P2P網貸平臺簽署戰略合作協議,以P2P網貸平臺為主要的再融資渠道。

目前,P2P平臺上的保理項目都為大型核心企業的上下游供應商,還款能力有保障。P2P網貸應收賬款類產品的收益率基本處於8%~12%。收益率受限於供應商能夠承受的應收賬款融資的成本。

商業保理產品的投資期限較靈活,月前一般以1~6個月的短期項目為主。另一方面,商業保理業務是基於真實貿易背景的交易,風險相對較低,因此相應的風險補償也會降低。

商業保理與第三方平臺

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為商業保理業務的拓展提供了契機;商業保理通過與第三方平臺的合作,可以提供對買賣雙方都有益處的商業保理業務。

在電子商務中,為了避免買賣雙方的不誠信行為,出現了第三方支付機構。買方購買商品,款項由第三方控制,待買方確認收到貨物後,第三方將款項支付給賣方。在這種情況下,應收賬款期限短,風險低。

如賣方有融資需求,保理公司只要與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做好過程控制,融資信用風險低。螞蟻小貸向淘寶商家提供訂單貸款,貸款基於賣家店鋪已發貨、買家未確認的交易訂單金額,買方確認後自動還款。

商業保理公司對航空公司應收機票款進行融資。旅客購買機票後,機票代理人將票款經過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支付給航空公司,時間需要15天左右。在這期間,航空公司需要資金,保理公司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確認應收機票款後,發放保理融資款,待收到機票款後收回融資。

應收賬款過程監控業務模式需要得到第三方公司的密切配合,沒有第三方公司提供應收賬款信息、款項劃付至指定賬戶等,業務無法開展。與第三方公司合作是這種業務模式的關鍵。

商業保理與資產證券化

保理資產證券化是指保理公司出於融資需求,將從各個賣方手中受讓的缺乏即期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收入流的應收賬款集中起來,形成一個應收賬款的資產池,然後對這些資產進行信用增級,將它們轉變成可在證券市場上流通和出售的證券。

(一)、保理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流程

保理公司根據自身融資需求,將自身應收賬款進行篩選組合,組成將要進行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池;

證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設立SPV,採取專項計劃資產證券化模式,對保理公司經營範圍、債務承擔、併購和重組進行限制;

保理公司將應收賬款轉讓給SPV,並保證達到法律上要求的“真實銷售”標準;

商業保理融資資金四大渠道解析


SPV設計出完善的交易機構,並通過內外部增級的手段強化證券的信用質量,以便滿足不同投資者對償付的特殊要求;

專業評級機構對法律法規風險、基礎資產信用質量、交易結構、管理與操作風險等進行信用評級,並向投資者披露評估結果;

證券承銷商通過私募和公募的形式對ABS進行發行,將所獲得的發行收入作為基礎資產對價支付給保理公司;

保理公司作為服務人管理資產,在保障基礎資產持續、穩定運營的基礎上,按照和SPV簽訂的服務合同將基礎資產收益的現金流劃轉到專項計劃的賬戶中,對資產進行日常管理,並在到期日向投資者支付本息。

整個商業保理的資產證券化流程就是如此,可以說ABS是商業保理拓展和維持的重要手段,目前也已經成為保理業務不可或缺的融資手段。

2014年11月19日,中國證監會資產證券化系列法規的出臺,明確了關於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管理辦法及負面清單,將資產證券化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備案制,這意味著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常態化”發展階段。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管理辦法,企業應收賬款屬於可以做資產證券化的一種“基礎資產”,因此,這對商業保理公司進行證券化融資無疑是個利好消息。

2015年5月,由上海摩山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作為原始權益人、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綱管理人的“摩山保理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於5月14日取得上海證券交易所無異議函,第二日即獲得足額認購,並於5月19日實現募集資金到位,成為國內首單以保理融資債權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為商業保理行業藉助資產證券化市場籌集資金樹立了標杆。

將應收賬款列為一種“基礎資產”,可以做資產證券化,對商業保理公司的再融資開闢了一個新途徑。商業保理公司通過受讓應收賬款,獲取了“基礎資產”,然後由券商擔綱管理人,按照資產證券化的管理辦法,履行備案程序,通過信用升級,將所獲取的“基礎資產”轉變成可在證券市場.上流通和出售的證券,募集保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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