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網貸平臺轉型助貸

銀行 金融 投資 P2P理財 信用記錄關愛日 法律 小象互金研究室 2019-07-11
如何看待網貸平臺轉型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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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上市平臺宣稱,將退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市場,並將轉型為助貸,這讓很多這個領域的參與者,重新又看到了一些希望,至少之前在金融科技以及人力方面的投入不會全部浪費,甚至很多投資人也認為,平臺轉型助貸,對於其自身利益是有很大幫助的。

那麼,助貸這個身份,真的如大家想的那麼具有優勢,並且能幫助很多平臺,成功脫離焦慮,而成功轉型嗎?並且對於投資人來說,也是一個非常好的出路嗎?

想要解答這些問題,我們依然要從本質上來進行分析。

這裡,我們所說的助貸,主要是指不持牌,並且不具備放貸資質的行為主體,很明顯,P2P平臺脫離開出借人一端的借款端就完全符合這一特徵,但脫離開出借人以後,它的身份比較尷尬,我們都知道,一個法律主體的合法性,要由其本身的身份來決定,要麼你是網絡小貸、要麼你是小貸,可以完全以獨立的身份來進行放款,但這兩個身份主體的資金來源要求則是必須要以自有資金來進行放款,並且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者吸收公眾存款,也禁止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信貸資產、更禁止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融資資金。雖然可以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但融資的上線只是公司資本淨額的50%,同時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併計算,合併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淨額的比例也要按照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

所以,那些以自己具備網絡小貸牌照或者小貸牌照的身份,來對接持牌金融機構資金的方式,是無法大批量進行放款的,其自身所具備的槓桿也比較小,更不能跟沒有槓桿限制的P2P出借端來相提並論了。

因此,對於助貸這個身份,並不太可能從本質或者源頭上來救活一個平臺,但參考傳統銀行在實際開展信貸業務的過程中,確實有助貸這種身份的存在,與其說是助貸,不如說是貸款諮詢業務,這些行為主體跟銀行的關係是非常緊密的,無法獨立進行運作,它們一般會負責幫助銀行尋找到初步符合它們要求的借款人,並把這些借款人推薦給銀行,銀行自身要進行完全獨立的審核和調研,當然這個過程中,借款人需要準備的資料如果較為繁瑣的話,這些助貸公司,會以諮詢的身份,在借款人提供的較為粗糙和原始的材料基礎上,按照銀行方面提出的要求,來對資料進行完善和整理,但整個過程中,銀行不能完全外包給這些助貸,並且要親見原始資料,當然更要親見借款人,跟借款人當面確認,其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最終的審核決策,也由銀行來獨立完成,當然了,在這個過程中,由於助貸為借款人提供了貸款諮詢的服務,所以借款人跟這個助貸本身也是要簽署一個諮詢服務協議的,並會按照獲得貸款額度的比例繳納這筆諮詢費,這筆費用的收取,一般不受放款銀行的限制,也不屬於銀行的收費範疇。

以上就是比較傳統的助貸跟銀行的關係,可以看到,整個過程中,助貸的角色並不是核心,但以互聯網為載體的消費貸或者現金貸,則完全脫離了助貸的本身屬性,完全由助貸方來進行對於借款人的決策判斷,這明顯是不合規的,也很難持續,畢竟銀行有獲得借款人敏感信息(徵信信息)的合法身份,一旦再被賦能金融科技能力,那麼它完全可以通過自身,來實現穩定的放貸。

除非,平臺所做的資產類型,是需要一些經營場景植入的小微類借款,由於各個經營領域本身的屬性不同,所以需要對借款人判斷的風控方式也差異較大,這時候如果某個機構,具備對於這些借款人的特殊風控能力,那麼它轉型成助貸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畢竟銀行的信貸業務是大而全,無法通過某個產業的經營特徵,對借款人進行精準判斷,只能無區分的要求其提供抵押物或者擔保,所以從成本控制的角度來考慮,現階段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確實需要一些小而美的專業型助貸來幫助其完成小微經濟體的純信用放款。

因此,對於助貸轉型,還是要看其本質特徵,並不是哪個平臺都能轉型成功,同時也要提醒大家的是,無論某個平臺是否轉型成功,只要P2P平臺是存續狀態的,出借人跟借款人的法律關係就要是清晰的,而不能跟助貸部分變成一個整體,以平臺為單位進行兌付,否則之前所做的合規調整就前功盡棄了,一旦運營不穩定,可能就會往更壞的局面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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