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後無法償還銀行貸款 16名擔保人均需承擔保證責任

法制網訊 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通訊員 沙仁娜 2014年,馬某向中國建設銀行新疆博州分行申請借款,該借款合同由劉某等16人在該行出具的《個人助業借款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籤字擔保,借款到期後馬某無法償還貸款,銀行將16名擔保人起訴至法院請求承擔保證責任。

博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建行博州分行與借款人馬某簽訂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助業借款合同》,及劉某等16人簽訂的《個人助業借款最高額保證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建行博州分行依約發放貸款履行了合同義務,借款人馬某未依約還款,尚欠借款本金1184141.52元及利息223763.75元未予償還,其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劉某等16人均在《個人助業借款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籤字,且對簽字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應當認定均系自願為建行博州分行依上述借款合同債權提供保證,承擔擔保範圍為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該案是博州中院判決的一起農民五戶聯保金融借款案件,五戶聯保是我國金融系統為農戶提供的小額貸款業務的擔保模式。實踐中很多農戶不明白擔保的責任和後果,出於借款目的,往往隨意湊成五戶共同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很多情況下借款人之間相互不認識,對各方情況都不瞭解,就輕易相互作出擔保。實際上,在簽下名字的那一刻,就已經承擔起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只要有一方無法完成還款任務其他農戶都會受到牽連而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參與借款簽字的當事人:為避免擔保風險、減少借款糾紛,擔保人首先應當瞭解擔保法律規定,根據自己的現實條件審慎選擇擔保方式;應當增強理性思維,避免只考慮短期利益而忽視責任,要認真瞭解借款人的品行和借款的用途,認為不該擔保的就明確、果斷地予以拒絕;在進行擔保簽名時,務必對所要為之擔保的人以及其近期經濟狀況有所瞭解,並且做好承擔擔保責任的思想準備;簽訂擔保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的內容,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擔保人要記住自己的保證期間,在保證期間內保護自己的權益,如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向債務人或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如果過了擔保期限再主張權利,保證人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為降低自身風險,擔保人可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提供其他擔保人,各擔保人之間明確約定擔保份額,按份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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