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封獨立音樂人的公開信:音樂人與音樂平臺為何“相愛相殺”

音樂平臺開始收割用戶了?

近日來,主流數字音樂平臺紛紛試水付費試聽引起了用戶的吐槽,類似這樣的聲音開始傳來:“關於音樂版權問題,下載付費忍了,試聽也要付費幾個意思?”

如今,付費試聽的影響也開始向歌手蔓延。近日張傑發行的新歌《只要平凡》在音樂平臺上熱度一般,就被認為與需要付費才能收聽有關。

相對於有龐大粉絲基礎的大眾流行歌手,付費試聽被認為對獨立音樂人影響更大。音樂人陳知5月15日發表了一篇文章,可以代表獨立音樂人群體對於付費試聽的態度。

對於付費試聽在音樂人群體中的反響,陳知寫道:“我聽到的論調大概有兩波。剛開始大家都在罵,畢竟多年養成的聽歌習慣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變的;隨後也有一些人覺得聽歌付費本來就是理所當然的,沒什麼可爭議的。”

陳知覺得,從長遠的結果來看,音樂付費試聽這件事對中國音樂,對中國音樂人來說,都是一件好事。

為何得出如此結論?這需要從獨立音樂人的商業模式說起,也即:支撐獨立音樂人的主要收入還不是版稅,而是演出。不同於大眾流行的歌手,獨立音樂的受眾範圍相對較小,如果推行付費勢必會影響到自己的前期曝光和知名度的提升,從而影響演出收入。

“我之前聽過一個例子,2014年的時候“五條人”已經是獨立音樂人中小有名氣的樂隊了。而他們彼時在互聯網上三張專輯的版稅收入每年才不到一萬。”陳知寫道。

但一件事情往往有利有弊,“不少音樂人在通過商演賺錢的時候,也多數疲於奔命。不少樂隊或者歌手一年中有大半年是在全國巡演,用於創作的時間其實很少”,陳知寫道,“只有音樂付費後,整個行業才能完成閉環,也有利於整體中國音樂市場”。

音樂人對付費試聽的態度到此也貌似完成了閉環,但更深一層思考的話,完成閉環的前提是獨立音樂人與音樂平臺建立平等、良好的授權合作和利益分成關係。

兩封獨立音樂人的公開信:音樂人與音樂平臺為何“相愛相殺”

(艾瑞諮詢:中國數字音樂產業研究報告)

今年年初,獨立音樂人弗林就發表了一封公開信,炮轟數字音樂平臺與獨立音樂人合作中的“霸王條款”。他稱網易雲音樂的《網易音樂人服務條款》規定了如下條款:“允許網易公司使用、傳播、複製、修改、再許可、翻譯、創建衍生作品、宣傳推廣、出版、表演及展示此等授權內容。前述授權是非排他、免費的、永久的、不可撤銷的”。

弗林寫道:請注意“修改”這個詞,還有後面的“使用”“表演及展示”等詞,這意味著網易公司可以自由把你的音樂添個字,加個詞,或者整段修改掉。

他還寫道:即使你後來從網易雲下架歌曲也沒用,因為你一旦同意了他們的協議,那就是“免費的、永久的、不可撤銷的”。

這在獨立音樂界立刻掀起了波瀾。目前,網易雲音樂已經修改了協議,刪掉了“再許可”、“創建衍生作品”等字眼。

“弗林風波”的背後,實際上是一個數字經濟的法律問題。

在近日舉行的第四期E法數字音樂論壇暨數字音樂平臺和音樂人權益法律關係研討會上,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指出,平臺協議如果涉及到一方的權力被限制的情況,另一方應當清楚地告知對方被限制的權力,否則合同的效力是可以質疑的。

獨立音樂人與數字音樂平臺的“相愛相殺”的關係由此可見一斑。從有利方面來講,平臺讓獨立音樂人可以不需要簽約唱片公司,而使作品得到傳播和獲益;從不利方面來講,平臺相對於音樂人無疑掌握著話語權。

兩封獨立音樂人的公開信:音樂人與音樂平臺為何“相愛相殺”

(艾瑞諮詢:中國數字音樂產業研究報告)

劉曉春介紹,音樂人和平臺的不對等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音樂人的可選擇範圍非常有限,第二,平臺內部的資源、算法和數據執行也是高度不透明的,第三,對於不同平臺之間的協議比如格式條款,或者授權協議,音樂人通常沒辦法選擇。

那麼,應該如何緩解這種不對等關係?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認為,音樂人缺少一個跟平臺進行集體磋商的機制,比如一個具有公信力的指導性的協議範本,即雙方共同認為合理的條例可以寫進協議,意見不同的則要說明理由,並接受嚴格的司法審查或行政審查。

“目前,平臺的力量越來越大,用戶對平臺的依賴性也越來越強,某些平臺會利用用戶對他的依賴把用戶的油水榨乾,這是商業邏輯,某種情況下我們也不能讓商業邏輯完全貫徹。要有一定的干預,要往公平、可持續的邏輯靠攏,而不能讓商業邏輯完全佔據主導地位,這是要特別關注的。”薛軍強調。

薛軍建議,在治理機制上不能夠完全單一地使用入駐契約性的治理原則,還要引入行業治理,平衡音樂人和音樂平臺的不對等,比如管理部門的指導,以及學界研究的建設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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