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醫保和新農合資金600餘萬元 民營醫院老闆獲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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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雲南省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程某山騙取新農合資金和醫保資金623.53萬餘元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程某山犯詐騙罪,判處有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50萬元。

程某山是福建省莆田市人。2013年1月1日,程某山在雲南省寧蒗縣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成立寧蒗縣協和醫院。據資料顯示,寧蒗縣協和醫院是一所一級綜合醫院。根據寧蒗縣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醫院建設。

投資近千萬建起醫院的程某山在當地關係不錯,該醫院很快成為“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機構)“寧蒗縣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每年與寧蒗縣新農合管理中心簽訂《新農合工作服務協議書》,與寧蒗縣醫療保險管理局簽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並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不久,這位醫院老闆打起了醫保和新農合資金的主意,實施了非法騙取新農合資金和醫保資金的行為。

寧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寧蒗縣協和醫院採用省略計價單位、模糊診療項目名稱等方式,從寧蒗縣醫療保險管理局和寧蒗縣新農合管理中心騙取醫療保險基金共計623.53萬餘元

寧蒗縣人民法院於3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程某山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程某山違法所得的人民幣623.53萬餘元予以追繳。

宣判後,程某山不服,提出上訴。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5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程某山是以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寧蒗縣協和醫院的法定代表人。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省略計價單位、模糊診療項目名稱的方法,騙取醫療基金,數額特別巨大,依照“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的解釋,上訴人程某山行為構成詐騙罪。

原判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屬定罪錯誤,予以糾正。針對上訴人程某山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上訴意見和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採信。(宋如鵬)

來源:雲南長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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