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網擅用“企業微信”標識 廣州一信息公司被判賠償騰訊20萬

移動互聯網 微信 法律 軟件 大洋網 2017-06-08

大洋網訊 因官網將“企業微信”作為標識,並使用微信相關廣告語,廣州一家信息技術公司被深圳騰訊公司告上法庭,認為其構成侵害商標權及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記者今日獲悉,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審理後,認定涉案公司構成了對騰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被判賠償20萬元,並立即停止將“企業微信”作為網站名稱使用、停止將“企業微信及圖”作為網站標識使用等。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經核准註冊了“微信”文字及圖案商標,“微信”軟件的名稱、圖標、廣告語均享有較高知名度及較大的影響力。廣州市三元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元公司”)註冊並運營www.qyweixin.net網站,網頁左上角標識名稱為“企業微信”,多處使用綠白色對話框圖標,在部分網頁使用“微信,是一種生活方式”、“再小的個體”,也要自己品牌”等廣告語,並宣稱“微信支付接口戰略合作伙伴”、“世界級電子付款及移動付款解決方案與技術提供貨商”等。

騰訊公司認為,三元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及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元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騰訊公司商標權及對騰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停止將“企業微信”作為網站名稱使用、停止將“企業微信及圖”作為網站標識使用、停止使用域名“qyweixin.net”、停止使用“再小的個體,也要自己品牌”宣傳語;賠償騰訊公司的經濟損失。

天河法院審理認為,騰訊公司是“微信”文字及圖案商標的註冊人,依法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三元公司對用戶的微信號進行二次開發和功能拓展,進行的服務及服務結果是與騰訊公司及微信軟件本身完全獨立的行為,這種行為與騰訊公司並無關聯。“企業微信”不是為了說明產品或服務特性所必須使用的文字,以“企業微信”作為產品和網站名稱,“企業”為產品領域的描述,不具有識別功能,“微信”是該域名及名稱中的核心詞彙,該文字與“微信”商標中的文字部分相同,根據我國消費者對中文文字的認知習慣,兩者可以認定為近似。三元公司的這種使用足以導致用戶混淆產品的來源,侵害了騰訊公司的商標權。三元公司在其網站上使用的“微信,是一種生活方式”及“再小的個體,也要自己品牌”與原告的宣傳用語內容和含義基本一致,網站域名為qyweixin.net,其中“qy”為企業的拼音首字母,並不具備識別性,域名的主體部分“weixin”即為“微信”的拼音表達。上述廣告語及域名的混同消費者認知的主觀故意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已經構成了對騰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此外,三元公司在網站的相關頁面上宣傳稱“微信支付接口戰略合作伙伴,世界級電子付款及移動付款解決方案與技術提供貨商”,但並未與騰訊公司達成任何微信支付接口戰略合作,亦未能舉證證明其系“世界級電子付款及移動付款解決方案與技術提供貨商”的事實,故該宣傳用語確係虛假宣傳,屬於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範疇。綜上,判決三元公司停止侵犯“微信”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停止將“企業微信”作為網站名稱使用、停止將“企業微信及圖”作為網站標識使用、停止使用域名qyweixin.net、停止使用“微信,是一種生活方式”、“再小的個體,也要自己品牌”宣傳語;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20萬元。案件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經辦法官指出,騰訊公司及涉案“微信”商標均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用戶基礎,在微信軟件開放開發權限的情況下,該案對於微信的二次開發商使用微信商標命名自己的服務,並擅自使用微信的廣告語、虛假宣傳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裁判,準確界定了對知名軟件進行二次開發行為的性質,認定二次開發成果以原軟件命名構成商標侵權;在網站經營中存在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在互聯網日趨發展的情況下,本案的判決結果對軟件的開發和宣傳起到積極的借鑑作用。

廣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羅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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