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網紅短視頻導致的安全事件頻發,平臺監管如何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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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短視頻風靡網絡,佔據著互聯網流量之王,同時也暗藏著意想不到的安全隱患。

8月22日,山東棗莊市兩名未成年女孩模仿網絡短視頻,用易拉罐自制爆米花引起爆炸,致一死一傷,事故發生後,曾發佈過“易拉罐製作爆米花”的網紅視頻博主“辦公室小野”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9月10日,“辦公室小野”發文迴應稱,女孩模仿的不是自己的視頻,用易拉罐製作爆米花的視頻早在2016年就於網上流行,但表示願意給受害人提供幫助並配合調查,將下架一切存在安全隱患的視頻並且無限期停更。女孩家屬就此表示,視頻中沒有表明危險提示,將起訴“辦公室小野”及視頻發佈平臺。

北京清律律師事務所主任、清華大學法學院互聯網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祕書長熊定中接受界面新聞採訪時表示,該案中“辦公室小野”是有責任的。“‘辦公室小野’作為營銷號,背後也有商業團隊,對於製作的內容是否存在危險性,應當有判斷能力,而且作為一個商業機構,以通過吸引流量實現盈利等商業目的來發布視頻,需要盡到審核的義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周友軍也認為,該案中,如果可以認定受害人是因為模仿短視頻中的內容而導致了損害,且網絡博主沒有盡到提示的義務,依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可以要求博主承擔不作為侵權責任。但同時,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於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應當據此減輕博主的責任。

“同時,平臺允許明顯有現實危險的視頻的傳播,並且引起了效仿,沒有盡到提醒義務,依據《侵權責任法》可以認定它是有共同侵權責任。”周友軍表示,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短視頻平臺原則上並無事前審查的義務,但是,平臺在接到用戶的通知以後就負有一定的審查義務。平臺如果知道視頻博主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權益,例如平臺以推薦、排名、選擇、整理等方式對短視頻作出處理的,則應當與視頻博主承擔連帶責任。

熊定中則認為,“辦公室小野”上傳的“易拉罐自制爆米花”的內容沒有被法律禁止,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禁止傳播,在這種情況下,平臺責任的認定上其實是一個具有爭議的問題。“我認為,平臺允許一個明顯有現實危險的視頻的傳播,且引起了效仿,沒有盡到提醒義務的話,可以認定它是有共同侵權責任;但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監護人,也應該擔負責任。”

界面新聞查找報道發現,這樣的模仿網絡短視頻導致受傷的情況並非個例。2018年,陝西西安一名8歲男童模仿某網絡平臺“膠帶封門”視頻,導致其弟摔傷。事後,男孩父母認為直播平臺上不應該推送整人惡搞視頻,即使有也應做出安全提示。之後,該平臺停止推薦所有“膠帶”類視頻,並上線了風險提示系統。

北京青年報曾報道跟風者模仿筷子開酒瓶視頻,導致扎傷手掌的事件。2019年4月1日起,一組用筷子開啤酒瓶的視頻走紅多個直播平臺。杭州一位醫生表示,前幾年類似病例並不多見,但今年入夏僅半個月醫院就接診了5個病例。據患者講述,他們都是從網上看到了該視頻想“秀”一把,結果演砸了。

此類事故的頻頻發生,引發了對於如何科學界定平臺責任的討論。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劉金瑞接受界面新聞採訪時表示,我國對於短視頻此前沒有特別詳細的規定,從法律上很難證實事故發生和短視頻之間的因果關係。“要避免一種傾向,一旦有事故發生,就開始指責平臺或者博主,在法律上自己責任是第一原則,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是一個基本原則,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話,監護人則應負起監護責任。”

他認為,法律和社會不應對平臺過於苛刻,應該遵守線上線下一致監管的原則。“如果賦予平臺的義務過重,導致內容產業缺少活力,難以持續發展,從長遠角度考慮,實則是整個網民的利益是最小化了。”

近幾年,互聯網平臺經濟迅速發展,快手、微視等短視頻平臺層出不窮。根據《移動互聯網2017年Q2夏季報告》顯示,短視頻行業集中爆發,2017年第二季度的用戶總規模接近2億人。短視頻迅速搶佔互聯網流量市場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現實的問題和挑戰。

2019年9月1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關於《網絡生態治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對短視頻的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禁止製作調侃災害類、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等內容。

周友軍提出,目前,就此類短視頻的內容,法律上的規定比較模糊。“《規定》對於規範短視頻平臺的行為具有重要意義,雖然考慮到短視頻平臺中視頻的數量巨大,平臺不可能對所有的視頻進行事前審查,但是也可以對特定類型的視頻強化的審查,從而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避免事故的發生。”

熊定中認為,平臺自身也應該去預防此類事故的發生。“通過後續的人工審核,或者智能識別等其他的技術手段,在用戶上傳含危險行為的視頻時進行提醒,以及進行相應的提示。”

“現在很多平臺上線了青少年保護模式,隔離了含危險性或者冒險、刺激類的視頻,家長可以運用這一設置對未成人使用行為作出限制,”劉金瑞建議。

熊定中提到,現在我國監管互聯網內容的相關機構,也處於研究和摸索如何判定平臺責任的過程。“所以需要去充分去評估和考慮對於平臺到底應當施加何種法定義務,避免‘一放就亂’或者‘一管就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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