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津“鐵三角”覆滅記

鹽津“鐵三角”覆滅記

鹽津縣在全市率先打掉並審結一起惡勢カ團伙案

他們年輕氣盛,經常集結在一起喝酒、上網、唱歌、打架,是在當地有名的“鐵三角”。他們見到曾經結怨的人、看不順眼的人,甚至聽到摩托車油門聲音大的車主,都要打。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短短一年間,他們多次結夥隨意滋事、毆打他人,形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在鹽津縣鹽井鎮範圍內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成為昭通市首個被打掉並審結的惡勢カ團伙。

案發:幫人打架賠償70000元

張海(化名)出生於1998年6月,家住鹽津縣鹽井鎮人。

王剛(化名)出生於2000年6月,家住鹽津縣鹽井鎮人。王剛父母在其很小時就離婚,雙方對他基本都是不管不顧的。王剛慢慢長大點後,就成天泡在網吧裡,需要錢時就找父親或母親要。張海和王剛在網吧認識後,成了好朋友。後來,王剛的父親將王剛送到了河南一所武術學校學習。2015年,張海、王剛又認識了孟雲波(化名,1996年9月出生),三人成了鐵哥們,經常夥在一起吃喝、上網、唱歌、打架,在鹽井鎮“小有名氣”,成為青少年中的“老大哥”。

2018年1月6日凌晨4時左右,樑某雷與好友胡某等人在鹽津縣鹽井鎮黃葛槽新區某KTV唱歌喝酒時,遇到之前有過糾紛的羅某、張某,欲報復他倆,就電話邀約好友王剛。王剛接到電話後,與張海、孟雲波趕到KTV大廳內,商議對策後,在KTV門ロ等待羅某、張某。幾分鐘後,羅某、張某趕到,樑某雷用手指著羅某,示意王剛辨別羅某後,王剛遂上前毆打羅某,隨即張海、孟雲波等6人也上前毆打羅某,張某見好友羅某被打就上前勸阻,但因對方人數太多無法阻止。張某遂上前毆打樑某雷,被其他人拉開後,樑某雷遂與張海、孟雲波、王剛等人毆打張某。其間,張海拿了兩個啤酒瓶,給了王剛一個,二人用啤酒瓶繼續對張某進行毆打。經鑑定,張某系輕傷二級,羅某系頭面部挫傷。2018年2月27日,張海、王剛親屬共計賠償張某70000元,取得張某的諒解。

案發後,公安機關介入調查。

2018年1月7日,張海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

2018年1月10日,孟雲波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

2018年2月3日,王剛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2018年2月4日,樑某雷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深挖:三人曾經多次打傷他人

張海、孟雲波、王剛、樑某雷到案後,通過徵集線索、群眾舉報、公安機關調查、本人自述等,公安機關又掌握了張海、孟雲波、王剛三人的另外幾次犯罪事實。

2017年1月2日23時許,李某(已判處)、朱某(已判處)等人在鹽津縣鹽井鎮黃葛槽新區一個三岔路口無故對楊某等3人實施毆打時,被張海、孟雲波、王剛聞訊趕到,與李某等人一起對楊某實施毆打,致使楊某受傷。經鑑定,楊某系輕微傷。2017年1月24日張海被給予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

2017年1月19日凌晨左右,張海在鹽津縣鹽井鎮老縣城濱江路一家KTV被李某無意撞了一下,隨後張海、王剛等人出包廂後,無故將李某的朋友易某打傷。經鑑定,易某系輕傷二級。2017年4月17日,王剛之父賠償易某各項損失66000元。

2017年7月9日凌晨3時左右,張海、孟雲波的朋友盛某在鹽津縣鹽井鎮老縣城濱江路一家廣告公司門口,與騎摩托路過的賀某、譚某志發生爭吵,隨後盛某邀約張海、孟雲波前來,對賀、譚實施毆打。2017年7月17日張海、孟雲波分別被給予行政拘留10日處罰。

2018年1月20日凌晨1時左右,張海、孟雲波在鹽津縣鹽井鎮老縣城某酒店門口時,遇到綽號為“小石頭”的男子,張海與“小石頭”聊天時,羅某龍從旁邊路過,“小石頭”就讓張海叫羅某龍過來,張海、孟雲波無故對羅某龍實施了毆打,羅某龍見狀便逃跑,張海就拿路邊的滅火器,孟雲波拿起路邊的塑料凳子繼續追趕羅某龍,致羅某龍受傷。經鑑定,羅某龍系輕微傷。

2018年1月21日23時左右,張海、孟雲波、王剛等人在鹽津縣鹽井鎮某KTV205包廂內喝酒唱歌,周某與其女友劉某在隔壁109包廂喝酒唱歌,因張海與劉某相識,當天又是劉某的生日,張海就到109包廂喝酒。張海走出包廂後認為周某看自己的眼神不對,心裡不舒服。過了20分鐘左右,張海、孟雲波、王剛等人一起回到109包廂,張海用拳頭毆打周某,孟雲波、王剛等人也一起毆打周某,其間張海還在包廂內拿了一個啤酒瓶毆打周某。

周某受傷後,到鹽津縣公安局鹽井鎮派出所報案。張海追到到派出所門ロ時又打周某,被派出所內值班人員發現,並大聲制止,張海隨即逃離現場。經鑑定,周某系輕微傷。

歸案:速查速判 認罪伏法

“1·06”案後,張海、孟雲波、王剛、樑某雷等4名犯罪嫌疑人先歸案。在公安機關的偵察過程中,他們又主動承認違法事實,配合調查取證。鹽津檢察機關在批捕和公訴階段都提前介入,就違法行為的定性問題等提出了檢察建議。

2018年6月7日,鹽津縣人民檢察院向鹽津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張海、孟雲波、王剛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樑某雷犯故意傷害罪。

2018年9月,鹽津縣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張海、孟雲波、樑某雷案,王剛案因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未滿18週歲,沒有公開審理。

鹽津縣人民法院提審理認為,張海、孟雲波、王剛在生活中結成較為穩定的惡勢力,多次結夥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張海蔘與作案5起,致1人輕傷3人輕微傷;孟雲波參與作案4起致3人輕微傷;王剛參與作案3起致1人輕傷2人輕微傷。樑某雷為報復他人,邀約張海、孟雲波、王剛故意傷害張某身體致輕傷,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張海、孟雲波、王剛、樑某雷系共同故意犯罪,幾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當,沒有明顯的主從特徵,屬於一般共同犯罪。張海、孟雲波、王剛一人犯數罪,應實行並罰。張海、孟雲波、王剛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樑某雷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酌情從輕處罰。王剛在實施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應對其從輕處罰。張海、王剛的親屬對部分被害人進行賠償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王剛在實施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且屬於在校學生,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

鹽津縣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張海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孟雲波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罪,判處有期徒二年零十個月;樑某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王剛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審判後,4人均當庭認罪悔罪,表示不再上訴。判決書從2018年9月5日起生效。此案成為昭通市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首個被打掉並審結一起惡勢カ團伙。

鹽津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重案中隊辦案民警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是一起典型的惡勢カ團伙案,作案次數、作案人數,都有惡勢カ團伙的特徵。這幾名涉事未深的青年,有的在實施犯罪時還未成年人。他們血氣方剛,江湖義氣重,不懂法不守法,給社會造成了不良後果。雖然他們受到了法律的嚴處,但他們的故事值得社會引以為戒。離異家庭孩子的教育問題,未成年人的社會交往問題,都值得大家沉思和重視。

鹽津縣人民法院辦案法官說:“我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結合他們作案的次數、性質和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檢察機關的起訴要求等,綜合應運了法律規定,依法進行了規範量刑,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未成年人的不公開審判和緩刑判決,及時教育了未成年人,體現了法律溫情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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