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揚州因危險駕駛251人被判處刑罰,警方公佈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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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震懾交通違法行為,在全社會形成人人關注交通安全,抵制交通違法的良好氛圍,結合正在開展的“除隱患、防事故、保大慶”交通安全整治攻堅戰,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向社會公佈2019年1-6月查處危險駕駛案件相關情況,併發布10起典型案例,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牢記法律底線,安全文明出行。

2019年1至6月,揚州公安交警在全市範圍內持續進行酒駕專項查處,累計開展全市性統一行動25場次,共查獲飲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1145起、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449起。

2019年1-6月,全市公安交警部門共辦理危險駕駛案件571起,從查處的危險駕駛罪類型來看,449起為醉酒駕駛案件,121起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案件,1起為嚴重超員案件。查處涉案人員571人。截至目前,已有251人被判處刑罰,其他案件正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從涉案人員年齡分佈來看,最多的是40-60歲,342人,佔59.89%;其次是20-40歲,216人,佔37.82%。從涉案人員駕齡分佈來看,駕齡在4-10年的最多,239人,佔41.85%;其次是10-15年的,113人,佔19.78%。

從案發時段分析,這些案件多發生在18時至凌晨24時,共356起,佔62.34%。從車輛的類型來看,主要是以小、微型客車和摩托車為主,兩者共550起,佔96.32%。

嚴重超速、超員,醉酒駕駛、追逐競駛等交通違法犯罪行為將嚴重威脅駕駛員自身及廣大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廣大交通參與者不可觸碰的法律底線。揚州公安交警特別提醒:根據相關數據表明,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是最高發的危險駕駛罪類型。酒駕、醉駕機動車社會危害性大、後果嚴重,行為人將付出沉重的違法成本。公安交警部門對此將始終保持嚴管高壓態勢,常態治理、綜合治理,全覆蓋、無盲區、零容忍、嚴整治。全市公安交警部門將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大執法管控力度,從嚴查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揚州公安交警呼籲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深刻認識到危險駕駛違法犯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珍愛生命,敬畏法律,不存僥倖心理,堅決不觸碰酒駕紅線、醉駕底線,尊崇文明交通“揚州共識”,遵守安全行車“揚州規矩”,自覺抵制酒駕、醉駕,拒絕危險駕駛,安全文明出行,共建共享安全文明道路交通環境。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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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震懾交通違法行為,在全社會形成人人關注交通安全,抵制交通違法的良好氛圍,結合正在開展的“除隱患、防事故、保大慶”交通安全整治攻堅戰,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向社會公佈2019年1-6月查處危險駕駛案件相關情況,併發布10起典型案例,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牢記法律底線,安全文明出行。

2019年1至6月,揚州公安交警在全市範圍內持續進行酒駕專項查處,累計開展全市性統一行動25場次,共查獲飲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1145起、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449起。

2019年1-6月,全市公安交警部門共辦理危險駕駛案件571起,從查處的危險駕駛罪類型來看,449起為醉酒駕駛案件,121起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案件,1起為嚴重超員案件。查處涉案人員571人。截至目前,已有251人被判處刑罰,其他案件正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從涉案人員年齡分佈來看,最多的是40-60歲,342人,佔59.89%;其次是20-40歲,216人,佔37.82%。從涉案人員駕齡分佈來看,駕齡在4-10年的最多,239人,佔41.85%;其次是10-15年的,113人,佔19.78%。

從案發時段分析,這些案件多發生在18時至凌晨24時,共356起,佔62.34%。從車輛的類型來看,主要是以小、微型客車和摩托車為主,兩者共550起,佔96.32%。

嚴重超速、超員,醉酒駕駛、追逐競駛等交通違法犯罪行為將嚴重威脅駕駛員自身及廣大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廣大交通參與者不可觸碰的法律底線。揚州公安交警特別提醒:根據相關數據表明,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是最高發的危險駕駛罪類型。酒駕、醉駕機動車社會危害性大、後果嚴重,行為人將付出沉重的違法成本。公安交警部門對此將始終保持嚴管高壓態勢,常態治理、綜合治理,全覆蓋、無盲區、零容忍、嚴整治。全市公安交警部門將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大執法管控力度,從嚴查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揚州公安交警呼籲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深刻認識到危險駕駛違法犯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珍愛生命,敬畏法律,不存僥倖心理,堅決不觸碰酒駕紅線、醉駕底線,尊崇文明交通“揚州共識”,遵守安全行車“揚州規矩”,自覺抵制酒駕、醉駕,拒絕危險駕駛,安全文明出行,共建共享安全文明道路交通環境。

案例一:

上半年揚州因危險駕駛251人被判處刑罰,警方公佈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4月15日13時30分左右,衡某某(男, 56歲,江蘇省寶應縣人)酒後駕駛蘇KNPXXX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寶應縣望直港鎮仲墩村團結路交叉路口處,與由西向東行駛的張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衡某某受傷。寶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到達事故現場後經過了解得知衡某某涉嫌酒駕,已被送往醫院救治,民警隨即前往醫院提取了李某的血樣送檢,經淮安市金湖縣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衡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32.3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該起事故經寶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衡某某與張某某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衡某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19年6月20日,衡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寶應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案例二:

2019年1月10日20時21分左右,邱某某(男,40歲,揚州市廣陵區人)酒後駕駛蘇KZ6XXX號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揚州市萬福西路漕河崗路段時,被正在進行酒駕整治的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民警查獲,民警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122mg/100mL,涉嫌醉駕,民警立即將邱某某帶至揚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抽血取樣送檢,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0.5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18年1月23日,邱某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廣陵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因在緩刑期內又犯新案,故被邗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9日,邱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危險駕駛罪被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

2019年2月25日21時8分左右,李某(男,34歲,揚州市邗江區人)駕駛蘇KFB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邗江區汊河街道祥園路與銀河路交叉口向南50米處道路東側由東向西斜過公路至道路西側發生單方事故,事故導致李某本人受傷,二輪摩托車受損。邗江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民警到達事故現場後經過了解得知李某涉嫌酒駕,已被送往醫院救治,民警隨即前往醫院提取了李某的血樣送檢,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0.5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該起事故經邗江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19年7月4日,李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四:

2019年3月21日21時左右,孫某某(男,39歲,江蘇省高郵市人)酒後駕駛蘇KYSXXX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高郵市屏淮路與泰北路交叉口時,被正在進行酒駕整治的高郵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民警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213mg/100mL,涉嫌醉駕,民警立即將其帶至高郵市中醫院抽血取樣。孫某某在提取血樣後尚未簽字時趁著民警不注意,突然從醫院一樓廁所內跳窗而逃,民警當即上前緊追,很快將其當場擒獲。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1.1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對於孫某某逃跑的原因,經警方調查,2012年,孫某某就因危險駕駛罪被高郵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 2000 元,其駕駛證被吊銷,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直至2018年2月,孫某某才又重新考取了駕駛證。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再次對其作出了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該起案件已於2019年6月19日移送至高郵市人民檢察院。目前,此案正在審查起訴過程中。

案例五:

2019年3月7日20時55分左右,駕駛人盛某某(男,45歲,揚州市邗江區人)酒後駕駛蘇KX8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揚州市翠崗路與百祥路交叉口附近時被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呼氣酒精測試,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4mg/100ml,涉嫌醉駕。民警立即將盛某某帶至揚州東方醫院抽取血樣送檢,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盛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7.2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其作出了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19年6月盛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

案例六:

2019年4月5日20時40分許,劉某(男,28歲,揚州市邗江區人)酒後駕駛蘇K77XXX號小型汽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國展路與明月湖路交叉口處時被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六大隊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123mg/100ml,涉嫌醉駕。民警立即將劉某帶至揚州東方醫院抽取血樣送檢,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3.7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其作出了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19年7月8日,劉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例七:

2019年01月05日23時50分,楊某(男,37歲,揚州市開發區人))駕駛蘇K5A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開發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鴻大路與開發西路交叉路口時,與前方停在鴻大路與開發西路交叉路口等候綠燈通行的由劉某駕駛的蘇KW3XXX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二車損壞。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民警到達現場時劉某舉報楊某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民警遂使用呼吸式酒精測試儀對楊某進行了現場檢測,顯示結果為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49mg/100mL,涉嫌醉駕。民警立即將楊某帶至揚州東方醫院抽取血樣送檢,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4.4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該起事故經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認定,楊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其作出了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19年4月16日,楊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八:

2018年4月27日20時25分左右,王某某(男,39歲,江蘇儀徵人)酒後駕駛蘇KBEXXX號二輪摩托車沿儀徵市304縣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劉集鎮利民崗路口時,被正在路面執勤的儀徵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劉集中隊民警查獲,後依法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王某某的檢測結果為130mg/100ml,涉嫌醉駕。民警遂將王某某帶至儀徵市劉集鎮衛生院抽取血樣送檢,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鑑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45.6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其作出了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19年5月30日,王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儀徵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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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震懾交通違法行為,在全社會形成人人關注交通安全,抵制交通違法的良好氛圍,結合正在開展的“除隱患、防事故、保大慶”交通安全整治攻堅戰,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向社會公佈2019年1-6月查處危險駕駛案件相關情況,併發布10起典型案例,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牢記法律底線,安全文明出行。

2019年1至6月,揚州公安交警在全市範圍內持續進行酒駕專項查處,累計開展全市性統一行動25場次,共查獲飲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1145起、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449起。

2019年1-6月,全市公安交警部門共辦理危險駕駛案件571起,從查處的危險駕駛罪類型來看,449起為醉酒駕駛案件,121起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案件,1起為嚴重超員案件。查處涉案人員571人。截至目前,已有251人被判處刑罰,其他案件正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從涉案人員年齡分佈來看,最多的是40-60歲,342人,佔59.89%;其次是20-40歲,216人,佔37.82%。從涉案人員駕齡分佈來看,駕齡在4-10年的最多,239人,佔41.85%;其次是10-15年的,113人,佔19.78%。

從案發時段分析,這些案件多發生在18時至凌晨24時,共356起,佔62.34%。從車輛的類型來看,主要是以小、微型客車和摩托車為主,兩者共550起,佔96.32%。

嚴重超速、超員,醉酒駕駛、追逐競駛等交通違法犯罪行為將嚴重威脅駕駛員自身及廣大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廣大交通參與者不可觸碰的法律底線。揚州公安交警特別提醒:根據相關數據表明,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是最高發的危險駕駛罪類型。酒駕、醉駕機動車社會危害性大、後果嚴重,行為人將付出沉重的違法成本。公安交警部門對此將始終保持嚴管高壓態勢,常態治理、綜合治理,全覆蓋、無盲區、零容忍、嚴整治。全市公安交警部門將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大執法管控力度,從嚴查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揚州公安交警呼籲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深刻認識到危險駕駛違法犯罪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珍愛生命,敬畏法律,不存僥倖心理,堅決不觸碰酒駕紅線、醉駕底線,尊崇文明交通“揚州共識”,遵守安全行車“揚州規矩”,自覺抵制酒駕、醉駕,拒絕危險駕駛,安全文明出行,共建共享安全文明道路交通環境。

案例一:

上半年揚州因危險駕駛251人被判處刑罰,警方公佈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4月15日13時30分左右,衡某某(男, 56歲,江蘇省寶應縣人)酒後駕駛蘇KNPXXX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寶應縣望直港鎮仲墩村團結路交叉路口處,與由西向東行駛的張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衡某某受傷。寶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到達事故現場後經過了解得知衡某某涉嫌酒駕,已被送往醫院救治,民警隨即前往醫院提取了李某的血樣送檢,經淮安市金湖縣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衡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32.3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該起事故經寶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衡某某與張某某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衡某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19年6月20日,衡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寶應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案例二:

2019年1月10日20時21分左右,邱某某(男,40歲,揚州市廣陵區人)酒後駕駛蘇KZ6XXX號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揚州市萬福西路漕河崗路段時,被正在進行酒駕整治的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民警查獲,民警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122mg/100mL,涉嫌醉駕,民警立即將邱某某帶至揚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抽血取樣送檢,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0.5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18年1月23日,邱某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廣陵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因在緩刑期內又犯新案,故被邗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9日,邱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危險駕駛罪被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

2019年2月25日21時8分左右,李某(男,34歲,揚州市邗江區人)駕駛蘇KFB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邗江區汊河街道祥園路與銀河路交叉口向南50米處道路東側由東向西斜過公路至道路西側發生單方事故,事故導致李某本人受傷,二輪摩托車受損。邗江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民警到達事故現場後經過了解得知李某涉嫌酒駕,已被送往醫院救治,民警隨即前往醫院提取了李某的血樣送檢,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0.5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該起事故經邗江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19年7月4日,李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四:

2019年3月21日21時左右,孫某某(男,39歲,江蘇省高郵市人)酒後駕駛蘇KYSXXX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高郵市屏淮路與泰北路交叉口時,被正在進行酒駕整治的高郵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民警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213mg/100mL,涉嫌醉駕,民警立即將其帶至高郵市中醫院抽血取樣。孫某某在提取血樣後尚未簽字時趁著民警不注意,突然從醫院一樓廁所內跳窗而逃,民警當即上前緊追,很快將其當場擒獲。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1.1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對於孫某某逃跑的原因,經警方調查,2012年,孫某某就因危險駕駛罪被高郵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 2000 元,其駕駛證被吊銷,且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直至2018年2月,孫某某才又重新考取了駕駛證。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再次對其作出了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該起案件已於2019年6月19日移送至高郵市人民檢察院。目前,此案正在審查起訴過程中。

案例五:

2019年3月7日20時55分左右,駕駛人盛某某(男,45歲,揚州市邗江區人)酒後駕駛蘇KX8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揚州市翠崗路與百祥路交叉口附近時被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呼氣酒精測試,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4mg/100ml,涉嫌醉駕。民警立即將盛某某帶至揚州東方醫院抽取血樣送檢,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盛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7.2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其作出了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19年6月盛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

案例六:

2019年4月5日20時40分許,劉某(男,28歲,揚州市邗江區人)酒後駕駛蘇K77XXX號小型汽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國展路與明月湖路交叉口處時被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六大隊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123mg/100ml,涉嫌醉駕。民警立即將劉某帶至揚州東方醫院抽取血樣送檢,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3.7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其作出了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19年7月8日,劉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例七:

2019年01月05日23時50分,楊某(男,37歲,揚州市開發區人))駕駛蘇K5A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開發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鴻大路與開發西路交叉路口時,與前方停在鴻大路與開發西路交叉路口等候綠燈通行的由劉某駕駛的蘇KW3XXX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二車損壞。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民警到達現場時劉某舉報楊某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民警遂使用呼吸式酒精測試儀對楊某進行了現場檢測,顯示結果為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49mg/100mL,涉嫌醉駕。民警立即將楊某帶至揚州東方醫院抽取血樣送檢,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4.4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該起事故經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認定,楊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其作出了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19年4月16日,楊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八:

2018年4月27日20時25分左右,王某某(男,39歲,江蘇儀徵人)酒後駕駛蘇KBEXXX號二輪摩托車沿儀徵市304縣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劉集鎮利民崗路口時,被正在路面執勤的儀徵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劉集中隊民警查獲,後依法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王某某的檢測結果為130mg/100ml,涉嫌醉駕。民警遂將王某某帶至儀徵市劉集鎮衛生院抽取血樣送檢,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鑑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45.6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其作出了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19年5月30日,王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儀徵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案例九:

上半年揚州因危險駕駛251人被判處刑罰,警方公佈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3月19日0時10分左右,蔣某某(男, 31歲,江蘇省興化市人)酒後駕駛蘇MEFXXX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啟揚高速公路下行線250KM+300M路段,與高速公路中央隔離欄發生碰撞,事故導致車輛及高速公路路產受損。民警在現場發現蔣某某涉嫌酒駕,遂將其帶至揚州市友好醫院抽取血樣送檢,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蔣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46.5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該起事故經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認定,蔣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2019年5月22日,蔣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邗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案例十:

2019年2月4日20時50分,李某(女,32歲,揚州市邗江區人)酒後駕駛蘇KE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文昌東路與曙光路交叉路口時,因發生交通事故被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七大隊民警當場查獲,因李某現場拒不配合進行現場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民警立即將李某帶至揚州市邗江區杭集鎮衛生院抽取血樣送檢,經江蘇省南京市康寧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7.76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該起事故經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七大隊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其作出了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該起案件已於2019年5月9日移送至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檢察院。目前,此案正在審查起訴過程中。

記者 劉寧

編輯 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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