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通報危險駕駛犯罪案件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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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網哈爾濱訊(郭憲勇 刁廣才)15日上午,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媒體通報哈鐵兩級法院2017年至今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並公佈3起典型案例。 發佈會由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政治部主任、新聞發言人郭雲祥主持,刑事審判庭庭長舒巍做主旨新聞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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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網哈爾濱訊(郭憲勇 刁廣才)15日上午,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媒體通報哈鐵兩級法院2017年至今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並公佈3起典型案例。 發佈會由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政治部主任、新聞發言人郭雲祥主持,刑事審判庭庭長舒巍做主旨新聞發佈。

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通報危險駕駛犯罪案件及典型案例

新聞發佈會現場。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機動車數量不斷增加,由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引發的交通事故,嚴重威脅著廣大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哈鐵兩級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嚴厲懲處危險駕駛犯罪,努力維護鐵路運輸領域公共安全,為廣大旅客營造良好的出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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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網哈爾濱訊(郭憲勇 刁廣才)15日上午,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媒體通報哈鐵兩級法院2017年至今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並公佈3起典型案例。 發佈會由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政治部主任、新聞發言人郭雲祥主持,刑事審判庭庭長舒巍做主旨新聞發佈。

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通報危險駕駛犯罪案件及典型案例

新聞發佈會現場。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機動車數量不斷增加,由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引發的交通事故,嚴重威脅著廣大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哈鐵兩級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嚴厲懲處危險駕駛犯罪,努力維護鐵路運輸領域公共安全,為廣大旅客營造良好的出行秩序。

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通報危險駕駛犯罪案件及典型案例

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舒巍做主旨新聞發佈。

2017年至今,哈鐵兩級法院共受理危險駕駛犯罪案件180件,審結案件180件,結案率100%,判處拘役180人,並處罰金刑180件,判處財產刑總額人民幣884 900元。

從哈鐵兩級法院近年來危險駕駛犯罪審理情況看,當前黑龍江省鐵路運輸領域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

哈鐵兩級法院審理的危險駕駛犯罪行為單一,均為醉酒後駕車,無其他如追逐競駛、超重超載超速駕駛、運輸危險化學用品的犯罪行為。在醉酒駕車犯罪分子中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罪犯居多。

由於鐵路管轄區域的特點,哈鐵兩級法院審理的危險駕駛案件案發地點均為鐵路平交道口或火車站站前廣場,180名罪犯中除一名女性外,其餘均為男性,性別單一。

哈鐵兩級法院判處的180名危險駕駛罪犯中,具有公職的人員只有2人,其餘均為農民、個體和無固定職業人員,而無固定職業人員佔大多數。

哈鐵兩級法院審結的180件危險駕駛犯罪案件無一件上訴案件,無一件抗訴案件,服判息訴率為100%。所判處的罰金被告人基本上都能夠主動繳納,罰金到位率較高。

哈鐵中院經過調研,對危險駕駛犯罪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統一量刑標準,儘量消除此類案件在地區間量刑上的差異。血液中酒精含量自80毫克/100毫升起,每增加40毫克/100毫升,可增加刑期十五日;血液中酒精含量每增加20毫克/100毫升,可增加罰金刑1000元。對被告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情節的,每項情節增加刑期十五日至一個月。這一量刑標準在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和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試行,效果良好,哈鐵兩級法院將在全系統內執行上述標準,確保對所有被告人均能罪刑相適應,且量刑均衡。

哈鐵兩級法院嚴格執行司法公開制度,案件審理公開,庭審公開,並同步錄音錄像,嚴格執行裁判文書公開制度,確保文書全部上網公開,讓當事人知道法院判決的依據和以往判決的結果,不但促使被告人認罪服判,同時也杜絕了人情案、關係案的出現。讓整個審理過程在公開下進行,真正實現了陽光司法。

據瞭解,哈鐵兩級法院探索對危險駕駛刑事案件適用了速裁程序,有的案件從立案到宣判僅用了5天,有的從案發到判決也僅用了15天至20天。大大提高了訴訟效率,同時能夠保證案件質量。

哈鐵兩級法院審理危險駕駛案件不是就案辦案,而是注重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探索在火車站等案發地開展巡迴審判,請鐵路幹部職工、候車旅客等參加旁聽,實現了審判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巡迴審判結束後,法官們就地講授法治課,向旁聽群眾宣傳什麼是危險駕駛、危險駕駛的危害、危險駕駛會給自己帶來的哪些後果等,讓廣大群眾不但親身感受到法律的嚴肅,也增強了遵法守法的意識。為擴大宣傳效果,鐵路法院設計製作了宣傳單、展板等宣傳材料,到車站、廣場、鐵路道口等人流密集的地方開展宣傳工作,發放宣傳單,做好普法宣傳工作,減少交通事故發生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一

被告人唐某某危險駕駛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4日20時35分許,被告人唐某某酒後駕駛車牌號為黑G22953別克牌小型轎車,在通過城雞線60公里230米鐵路道口時被公安機關查獲。2019年2月15日經黑龍江民強司法鑑定中心檢驗,案發時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62.3903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

【裁判結果】

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案發時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應當從重處罰。鑑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二

被告人徐某危險駕駛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30日19時40分,被告人徐某飲酒後駕駛車牌號為黑ETB580的紅灰色奇瑞牌出租車,拉載乘客到達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大慶西站二樓落客平臺時,被值勤公安民警攔停檢查。現場經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顯示徐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隨後公安民警將徐某帶至大慶市第四醫院提取血樣,經黑龍江安通司法鑑定中心檢測,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5.4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歸案後,徐某對自己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查,案發時徐某無機動車駕駛資格。

【裁判結果】

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此次又醉酒無證駕駛營運機動車拉載乘客,依法從重處罰。綜合全部犯罪情節,對徐某應從重處罰,但可適當減小從重幅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三

被告人時某危險駕駛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2日21時50分許,被告人時某在未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酒後駕駛車牌號為黑M29410的灰色豐田牌小型轎車,行經哈爾濱西站落客平臺橋下時被正在執勤的公安人員當場查獲。經鑑定,時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3.9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裁判結果】

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時某在未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無證酒後駕駛機動車系法定從重處罰情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時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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