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汀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汀縣原民辦、代課教師養老補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 計劃生育 法律 長汀政務 2017-06-22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現將《長汀縣原民辦、代課教師養老補助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長汀縣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0日

長汀縣原民辦、代課教師養老補助實施細則

為關愛曾經在教育部門奉獻過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群體,根據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省委編辦原則同意的《關於妥善解決辭退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按照龍巖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給予符合政策條件的被辭退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養老補助。為穩步推進這項工作,經研究,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實施範圍的具體規定

實施對象為1949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曾在我縣公辦中小學、幼兒園任教且經縣教育主管部門認定,被辭退後未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實現穩定再就業的原民辦、代課教師。

以下對象列入實施範圍:

1. 1949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因各種原因離開教師隊伍的原民辦、代課教師。

2.2008年1月1日及以後仍在公辦學校任教的代課教師,只補助其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交養老保險的任教年限。

以下對象不列入實施範圍:

1.凡因違反計劃生育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各種處分被開除或辭退的。

2.因各種原因離開教師崗位後,因違法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

3.任教總年限不足半年的。

4.非教學崗位人員,如:會計、保育員、飲事員、職員、學籍管理員、圖書管理員、工人等,以及其他民辦教育機構人員。

5.在其他教育機構、國有企業舉辦的學校、民辦私立學校任教的人員。

6.已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實現穩定再就業的人員。

7.個人辭去公職、被擅自離職處理、因各種違法違紀行為被開除的原公辦教師。

8.本方案實施前(即2016年10月1日以前)死亡的人員。

對因各種原因查無原始檔案、佐證材料不齊的,暫緩辦理;部分任教年限佐證材料不充分的,對已認定的任教年限先予辦理。未認定的任教年限待收齊相關證明材料後,每年的6月和12月各集中補辦一次,符合條件者,納入補助範圍並按規定程序給予補助。

二、任教年限的認定辦法

(一)認定原則

1.堅持屬地為主原則。原民辦代課教師的任教年限由學校負責初審,鄉(鎮)負責審核,縣級負責核准。分級負責,層層把關,確保認定工作平穩順利。

2.堅持客觀公正、透明公開、實事求是的原則。認定政策、操作過程、信息採集及資料審核等要公開透明、公正真實、客觀全面。

3.堅持物證為主,以物證為認定的第一依據,通過組織核查後作出認定結論。

(二)認定依據

1.一次性學習補助證明材料。

是指在擔任民辦、代課教師期間取得的中師、幼師函授及以上國民教育合格學歷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2.任教年限證明材料。

是指組織上保存的檔案或個人持有的有效資料等。以下材料可作為物證:

⑴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保存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工資冊、花名冊等相關資料;

⑵縣級檔案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辦代課教師工作簡歷的資料;

⑶縣級和鄉(鎮)財政部門保存的補貼發放表;

⑷原任教學校及其主管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原民辦代課教師的有效信息資料,如補貼津貼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點名冊、教育教學有關的榮譽證書等;

⑸個人提供的並經鄉鎮認定工作小組核實的能證明其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從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教師花名冊、民辦代課教師簡明登記表、民辦代課教師工作安排表(介紹信)、教材教法合格證、民辦(代課)教師證、聘書、有記錄年份的師生合影照片、日記本、備課本、聽課本、會議記錄、學生成績冊、點名冊、學校教師考勤登記表、工作日誌、教案、上級下發的書面函件(如會議通知)以及其他能夠體現從事教學工作的原始材料。

2.有關證明材料應提交原件進行審核。相關證明材料應複印或拍照存檔,對需退回的原件,學校認定工作小組應進行復印,由驗證人簽署姓名、日期並加蓋驗證單位公章,長期保存於卷宗內。

(三)任教年限計算方式

符合認定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其任教年限按照其本人在我縣公辦中小學(含公辦幼兒園)實際任教年限合併計算,任教年限以週年論,剩餘任教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滿6個月但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三、任教年限的認定程序

(一)個人申辦流程

1.收集有效證明材料

申請人收集整理在原代課學校代課的有效原始證明材料及擔任民辦、代課期間取得中師、幼師函授及以上國民教育合格學歷證書原件和複印件。證明材料確保“一年一證”,按照任教年份先後順序疊放。

2.填寫審核認定表

申請人到所在鄉鎮的中學或中心小學領取、填報《長汀縣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任教年限及學歷情況審核認定表》(附件1)。

3.提交有效證明材料

申請人向所在鄉鎮中學或中心小學提供教師身份、代課年限,代課期間學歷取得情況的有效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複印件須經受理核驗並籤系原件複印、並由受理人簽署姓名和時間,並加蓋公章)。

申請人任教學校與戶籍所在鄉鎮不一致的,由申請人本人向戶籍所在鄉鎮申請審查個人違法違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參加養老保險情況,審核後交回任教學校。

4.申請人確認

對學校初審和鄉鎮審核結果進行確認。

5.簽訂發放協議

申請人到所在鄉鎮中學或中心小學簽訂學習補助和養老補助發放協議書(附件5)。

(二)審核工作流程

1.受理個人申請

學校認定小組收集所在鄉鎮有關人員的申請表格及檔案材料,並進行核驗鑑別。

2.建立檔案

各校認定小組為本轄區原民辦、代課教師申請人逐人建立檔案,將原始資料進行整理、分析、歸類,按照任教時間先後順序疊放歸檔。

3.學校初審

學校認定小組開展初審工作。對申請人提供的身份、代課年限、代課期間學歷取得的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進行鑑別。核驗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按照“一年一證”要求,逐一核驗申請人提供的任教年限的原始檔案資料,對照《長汀縣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任教年限及學歷情況審核認定表》在相應的表格內註明任教年份的物證名稱或證明人(在多個學校任教的由申報學校根據經任教學校審核的佐證材料逐年認定任教年限);根據審核結果填制《長汀縣原民辦代課教師花名冊》(附件2)、《長汀縣原民辦代課教師(蓋章)部門審核情況彙總表》(附件3)、《長汀縣原民辦代課教師學歷補助對象彙總表》(附件4);負責將(附表3)送有關部門審核(任教學校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學校需單獨製表,由申請人本人送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收回);審核結果在本校公示7個工作日。

4.鄉鎮審核

鄉鎮認定領導小組開展對學校初審情況進行審核,組織對申請人違法違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情況,參加養老保險情況進行審查作出審核意見加蓋政府公章,並公示7個工作日。

5.調查核驗

鄉鎮領導小組組織有關人員對公示期間收集的意見進行重新調查核實。

6.縣級核准

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申報、初審、審核、公示等情況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在全縣範圍內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公示無異議後核准為實施對象。確認結果由縣教育局登記造冊一式伍份,縣教育局存檔一份,並抄送縣財政、人社部門、鄉鎮領導小組、相關學校。

7.材料歸檔

各鄉鎮學校將本次解決原民辦、代課教師待遇問題的文件、個人檔案資料交長汀縣教育局檔案室管理。

四、養老補助發放程序

1.簽訂協議

各鄉鎮中學或中心學校與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簽訂養老補助、學習補助發放協議。

2.發放補助

縣財政局根據縣領導小組核准的實施對象及發放標準,將有關經費核撥至縣教育局,再由縣教育局通過相關渠道按月發放給養老補助對象。

五、認定工作紀律要求

1.申請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除取消申請人資格,還將追究申請人責任;

2.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除嚴肅處理當事人外,還將追究相關領導人責任;

3. 為他人偽造、變造證明材料作偽證的,除嚴肅追究證明人的責任外,還將通報其工作單位進行處理。

4. 提供檔案資料的有關部門要認真負責,為民辦、代課教師的檔案查閱提供服務,儘可能提供便捷的查詢方式。

5. 認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六、加強領導,合力共為,切實推進工作的落實

1.成立機構加強領導。為加強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縣政府成立了關於解決原民辦、代課、幼教教師待遇問題工作領導小組。各學校、鄉鎮也應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並抽調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經驗豐富的人員組成認定工作小組。學校認定工作小組負責對申請人的原始材料複印件進行整理、分析、歸類,製作申請人材料卷宗,並對申請人的任教年限進行初步認定;鄉鎮認定工作小組負責對申請人的任教年限及計生、違法犯罪、參加養老保險等情況進行復核。

2.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各有關部門、各鄉鎮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抓好工作落實。各中小學負責接受原民辦、代課教師任教年限的認定申請,初步建立其個人檔案,學校進行初審;鄉鎮對申請人違法違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情況,參加養老保險情況進行審查作出審核意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全面掌握本鄉鎮該類人員的基本情況,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及維穩等相關工作。縣教育局負責制定原民辦、代課教師任教年限認定辦法;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原民辦、代課教師任教年限、取得的相關學歷及發放補助的標準進行核准;縣財政局根據縣領導小組核准的實施對象及補助金額,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將有關經費按時撥付到縣教育局;縣教育局負責將有關經費按月發放給相關補助對象;縣公安部門做好對原民辦、代課教師違法犯罪情況的審查;縣衛計部門做好對原民辦、代課教師計劃生育情況的審查;縣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該項工作的監督,確保該項工作公正、公平、公開的實施;縣綜治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做好該類人員的信訪維穩工作。

3.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工作職能、主動作為,深入細緻地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加強政策宣傳、法制宣傳,確保平穩順利實施。

附件1

長汀縣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任教年限

及學歷情況審核認定表

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
















戶籍地現居住地 地址




















身份證號聯繫電話



















家庭主要成員信息姓名與被認定人關係工作單位手機號碼固定電話


































































































代課期間學歷取得情況畢業院校及專業





















畢業時間






















原任教學校起止年月學科年級物證材料及證明人




















物證名稱證明人審核意見

































































































































































































































































































































































































































































































































總任教年限年 個月(計年)























審核意見:審核人:12
























申請人承諾申請人承諾: 本人承諾填寫的上述內容完全真實。如有不實,本人自願取消相關待遇,並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和法律責任。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日























目前參加養老保險情況養老保險種類領取養老金存摺賬號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學校初審意見經學校認定工作小組審核:1.同志任教總年限為個月(計年),同意申報;2.該同志於月取得(學歷),符合學歷補助條件,同意申報(不符合學歷補助對象此項不填)。中學、中心學校(蓋章)認定人簽名:校長簽名: 年月日























鄉鎮審核意見經學校初審,公安、衛計、社保、綜治、信訪等部門審查,該同志符合申報條件,同意申報。鄉(鎮)政府(蓋章)鄉(鎮)長簽名: 年月日























縣級核准經審核,該同志符合申辦條件和程序,同意辦理相關補助。長汀縣解決原民辦代課教師待遇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蓋章) 年月日























填表說明

1.出生年月日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的以戶口本為準。

2.戶籍地按戶口本記載為準。

3.現居住地地址應按實際情況填寫,應具體到XX縣XX鄉(鎮)XX村(居)XX號。

4.聯繫電話應填寫本人手機、固話號碼。本人沒有手機、固話的,應填寫監護人(監護單位負責人)、直系血親(如配偶、子女、媳、婿等)的手機、固話。

5.工作起止時間應按XX年XX月格式填寫,一年一行。如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又被聘為代課教師的,有關工作起止時間應全部填報。

6.原任教學校在小學或初中班的,任教學校名稱應具體到XX中心學校XX小學(教學點)、XX鄉鎮XX村初中班。

7.原幼兒教師不填寫任教學科、年級。

8.證明人聯繫電話應填寫證明人個人的手機、固話。

9.有關養老保險情況,請選擇相應險種。如沒有養老保險,有關欄目不填寫。

10.本表雙面打印,本說明打印在最後一面。

附件2

長汀縣原民辦代課教師名冊表

序號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戶籍地現居住地住址聯繫電話原任教學校任教時間工作年限月發放標準月養老補助核發金額備註












填報單位:學校(中心校)(蓋章)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3

長汀縣原民辦代課教師(蓋章)部門審核情況彙總表

填報單位: 學校(中心校)(蓋章)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戶籍地現居住地住址聯繫電話任教年限審核意見備註

(注:各校須將此表送縣級公安、社保、衛計、綜治等部門審核相關情況,並蓋章確認。)

附件4

長汀縣原民辦代課教師學歷補助對象彙總表

填報單位:中學、中心學校(蓋章)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戶籍地現居住地住址聯繫電話任教起止時間畢業院校專業畢業時間一次性核發學習補助金額











附件5

協議書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為妥善解決長汀縣原民辦、代課教師遺留問題工作,根據長汀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汀縣原民辦、代課教師養老補助實施細則的通知》精神,就對長汀縣原民辦、代課教師在擔任民辦、代課期間取得中師、幼師函授及以上國民教育合格學歷畢業證書的人員的學習補助和符合補助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養老補助事項,甲乙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協議內容:

1.甲方根據長汀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汀縣原民辦、代課教師養老補助實施細則的通知》文件精神和認定結果,按照有關標準造冊,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落實發放補助資金。

(1)經核准的,在擔任民辦、代課期間取得中師、幼師函授及以上國民教育合格學歷畢業證書的對象,給予一次性補助人民幣貳仟(¥2000)元。

(2)經核准的,任教年限為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目前執行男60週歲,女55週歲)的,按每月30元標準,合計¥(大寫金額元),發放養老補助。

2.乙方在2016年10月1日之後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養老補助從到齡次月起執行,乙方按照有關程序進行辦理。

3.乙方須提供本人真實有效的養老金賬號。

二、責任義務:

1.甲方應按照根據長汀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汀縣原民辦、代課教師養老補助實施細則的通知》精神落實補助政策。

2.乙方應遵紀守法,如違法違紀、違反計劃生育受到處理的,甲方將根據有關文件取消補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索取養老補助。

3.此協議一經簽訂長期有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其他補助要求,不得違規上訪。乙方如有違規上訪,甲方將按有關規定取消補助金髮放。

此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縣教育局、鄉(鎮)人民政府各存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 簽字(手模)

年 月 日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