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信訪人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正式出臺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信訪工作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推進誠信鹽城建設,進一步規範信訪秩序。日前,鹽城市信訪局會同市文明辦、信用辦、信訪聯席辦、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農業農村局、交通局、住建局、金融監管局、人社局、稅務局、人行鹽城支行等16個部門和單位聯合制定的《鹽城市信訪人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正式將信訪人失信行為納入徵信管理。

《細則》自2019年4月12日印發之日起正式實施,根據信訪人失信程度,將信訪人失信行為分為一般、較重、嚴重三個等級,依法採取不同方式予以懲戒。對一般性失信行為以教育疏導為主,通過守信提醒,強化法律約束,促進停訪息訴。對較重失信行為,列入黃名單,設定2年的管理時限,推入信用管理平臺,督促信訪人迴歸理性,履行承諾。對嚴重失信行為,列入黑名單,設定3年的管理時限,同步信用管理平臺,依法實施懲戒,堅決遏制信訪活動中的失信行為。

附:《鹽城市信訪人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全文。

鹽城市信訪人信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誠信社會建設的工作部署,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和《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鹽城市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鹽城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鹽城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鹽城市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鹽城市公安局、鹽城市司法局、鹽城市民政局、鹽城市教育局、鹽城市農業農村局、鹽城市交通運輸局、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鹽城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鹽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鹽城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鹽城市中心支行等單位共同組織實施。建立鹽城市信訪人信用評審工作小組,由上述單位人員組成,同時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表、新聞媒體代表和律師參加,本著“公開、公平、公正”和“教育引導為主、失信懲戒為輔”的原則,確保信用認證工作具有廣泛社會代表性。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信訪人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對信訪人失信行為進行等級認定,其中,縣(市、區)級認定結果需報送市信訪聯席辦審核備案,建立信訪人失信行為數據庫,實行市、縣聯動與市有關職能部門聯合懲戒,加強對信訪失信行為的有效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信訪活動相關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參加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個人。

第二章 失信行為和懲戒

第六條 信訪人失信行為是指在信訪活動過程中,信訪人違反國務院《信訪條例》相關禁止行為;信訪人沒有按照依法逐級反映訴求,或者反映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拒不接受各級組織的調解,執意採取纏訪、鬧訪、越級上訪或者違法滋事等方式,企圖通過製造有影響事件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信訪人的合理訴求已經解決到位,無理訴求已經政策宣講到位,生活困難已經幫扶救助到位,違法行為已經依法處置,但仍然堅持無理信訪活動的行為。

第七條 信訪人失信行為實行分級認定製度,分為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和嚴重失信三個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信訪人在法定時間內仍以同一訴求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重複提出訴求的;

(二)信訪事項已經辦結,但信訪人沒有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規定,在法定時間內提出複查(複核)申請,同時不接受走司法途徑解決問題的建議,仍然以同一個理由繼續提出信訪訴求的;

(三)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信訪人對複查(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訴求申請的;

(四)信訪訴求缺乏法律政策支持,經有權處理機關明確書面答覆後仍然無理纏訪鬧訪和重複寫信的;

(五)信訪事項經有權處理機關依法辦理,信訪人接受處理意見(或者調解意見),簽訂了“調解協議守信承諾”或停訪停訴保證書等,調解內容全部落實到位,信訪人又無故反悔、繼續寫信、走訪的;

(六)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經有權處理機關調查核實,存在捏造、歪曲事實和誣告、陷害他人的;

(七)在信訪活動中,信訪人違反國務院《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存在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權益的。

在一般失信行為基礎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重失信行為:

(一)信訪人在接到一般失信行為信用約談提醒後,拒絕糾正失信行為,執意堅持信訪活動的;

(二)在初次信訪活動辦理期限內就同一信訪訴求向市領導重複寫信(含電話、短信)3次以上;到市以上信訪部門重複越級走訪3次以上的。

在較重失信行為基礎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在發生較重失信行為後,經有權處理機關和市、縣兩級信訪部門對信訪失信人再次約談提醒,或者信訪人無故拒絕約談,以及約談的內容沒有得到有效落實的;

(二)在重大活動期間到敏感地區等非接待場所信訪活動3次以上,或在信訪活動中發生違法滋事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置的;

(三)在合理訴求依法解決,信訪程序依法終結後,仍以同一訴求繼續在一年內到國家有關機關越級上訪重複登記5次以上的;向國家投訴辦重複投訴、向國家信訪局重複寫信10次以上的;

(四)在接受有權處理機關處理意見,並簽訂“調解協議守信承諾”或停訪停訴保證書等,相關內容全部兌現到位後又無故反悔、繼續上訪,以牟取不正當利益,有關處理機關依法要求退還所得財產,但拒不退還的。

第八條 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對信訪人失信行為進行量化分級懲戒:

對一般失信行為懲戒:

(一)有權處理機關向信訪人出具《信訪人失信行為告知書》,組織專門約談,提醒信訪人失信行為的危害性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敦促其反映訴求依法理性,誠信守法;

(二)信訪部門對告知、約談的情況納入信訪人徵信記錄存檔。

對較重失信行為懲戒:

(一)有權處理機關向信訪人出具《信訪人失信行為告知書》,同時報備市、縣兩級信訪部門;

(二)在屬地政府機關、或者政府派出機構宣傳欄內進行公示;

(三)暫停社會相關福利、補貼和政府優惠政策支持;

(四)各級信訪部門不再受理、登記、交辦、督查、考核等;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六)將失信信息推送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列入徵信黃名單,向社會公開,有效期2年。

對嚴重失信行為懲戒:

(一)列為重點管控和監督檢查對象;

(二)禁止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的評優、評先;

(三)禁止報考公務員或者行政事業性崗位工作人員;

(四)取消與失信行為相關的職業資格,緩評職稱;

(五)取消相關福利、補貼和政府資金扶持;

(六)限制參加政府主導的各項招標,限制貸款;

(七)依法追回在簽訂“調解協議守信承諾”或停訪停訴保證書後已兌現到位的相關補償,對拒不退還的,按規定程序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庫,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高消費行為,限制辦理銀行貸款、銀行卡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九)各級信訪部門不再受理、登記、交辦、督查、考核等;

(十)將失信信息推送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列入徵信黑名單,向社會公開,有效期3年。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在開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動中,查詢信訪人失信信息,降低信用風險。

第三章 守信教育與信用修復

第九條 各級信訪機關和有權處理信訪問題的部門要加強對信訪人失信行為的教育引導,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突出誠信教育,強化信訪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和“一次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意識,著力營造表達訴求依法理性、反映問題實事求是、接受調解言而有信的信訪活動氛圍,自覺履行責任義務。

對一般失信行為,以教育引導為主,如實建立信訪人信用檔案,促其糾正失信行為。

第十條 信訪人對失信行為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認定其失信行為的單位提交異議申請,申請時限為失信認定通知送達信訪人之日起30日內,逾期視為信訪人接受失信認定。

第十一條 認定其失信行為的單位應當在收到信訪失信人異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信訪人給予回覆並說明理由。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行為記錄的公示與處理。

第十二條 信訪人認真糾錯失信行為,或者出具失信悔過書,並向信用管理機構或認定其失信行為的單位提出失信修復申請。經信用管理機構或認定其失信行為的單位確認其失信行為已經改正,允許信用修復,並將信用修復信息納入信用管理系統,同時提供給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加強對信訪人失信行為黃名單、黑名單管理,根據失信人悔過糾正表現,進行量化評估,對黃名單、黑名單進行及時調整。對黃名單、黑名單有效期滿的,徵信系統自動修復。

第十四條 加強對信訪人信用等級認定和信用信息的管理,對失信行為等級認定,由市、縣有權處理部門組織實施。其中,一般失信信息由認定其失信行為的單位建立專門檔案;對較重失信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的全部報送市信訪聯席辦備案,並由市信訪聯席辦集中向徵信管理平臺推送信息,做到依法、規範、準確。

第十五條 科學運用信訪人徵信信息,要圍繞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突出失信行為在信訪活動中的危害性,讓失信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著力打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社會氛圍,建立誠信信訪新秩序。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以下”包含本數。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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