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信訪場所提出信訪事項,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

法律 刑法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2019-05-27

拆遷一詞“耳熟能詳”。大規模的拆遷讓不少老百姓為之痛苦。為什麼會痛苦呢?是因為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常常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走,為了加速拆遷、低成本拆遷,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償是少之又少。因此,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老百姓不得不去信訪,試圖讓相關部門給一個合理的說法。

王先生等人是安徽省某市村民,因當地發展,需要對王先生等人土地所在的村莊進行大面積徵收,但是由於徵收方給的補償極其的不合理,於是王先生等人便沒有籤補償協議,誰料,徵收部門為了趕工程,在王先生等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將他們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強行推平。王先生雖氣憤,但也展示了冷靜的一面,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於是委託了凱諾律師。

在非信訪場所提出信訪事項,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

可是當案件還在維權期間,凱諾律師突然接到了其他當事人的電話,說王先生等人被行政拘留了,詢問過後才得知,公安局以王先生等人以補償標準低的名義到縣、市、省上訪,隨後又夥同他人一起到北京國家信訪局上訪的而擾亂了單位秩序為由,將王先生等人分別處以七日、十日的行政拘留的處罰。

隨後以公安局為被告向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縣公安局對王先生等人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最終在凱諾律師的努力下,公安局負責人主動聯繫到了王先生等人,經過一段時間的協商,公安局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撤銷對王先生等人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並賠償王先生等人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精神撫慰金。

信訪、上訪是法律賦予我們每個公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權利,只要是在合法的行為下去信訪的,那麼公安局就沒有權力行政拘留信訪人員。在2005年就正式頒佈實施了《信訪條例》,這也就意味著,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信訪是合理合法的。可是為什麼還會有人因此而被拘留呢?

此前,何厚發信訪案件就非常受大家的關注,何厚發是福建省村民,因房屋被強拆及租房費、補償費未到位多次向多個部門進行信訪。但因問題沒有解決,於是在2014年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北京市朝陽區聯合國開發署門前等非信訪接待場所進行上訪活動,被管轄派出所多次訓誡後仍繼續非訪,後又與多人一起在聯合國開發署門前鬨鬧等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非訪行為,被法院判決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此後,最高院針對何厚發提出的申訴請求,發出《何厚發尋釁滋事刑事通知書》,通知書中明確指出,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根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同時,最高院還在《通知》中強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何厚發的的申訴。

對此凱諾律師認為,最高院指出的,在非信訪場所提出信訪事項,不屬於依法維權,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其實並無不當,無論何事,我們都要依法行事,才不會觸犯法律。

在實踐過程中,大家信訪的目的是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是去維權的,但是有許多當事人常常因情緒比較的激動,就做出一些比較魯莽的行為,比如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等,這些行為都有可能讓信訪人員被相關部門給拘留。因此,必須要保持冷靜的心態,否則就有可能得不償失。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涉及徵地拆遷的,一般想要通過“信訪”去解問題顯然是很不理想的,“信訪”雖然是一個維權的方法,但並不是解決根源的一個有效的方式,而且還有可能錯過維權的最佳時機。因此,一定要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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