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信用卡不還 小心觸犯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 法律 銀行 刑法 深圳 中國銀行 王平聚律師 2019-05-26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林東某在胡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胡某身份證複印件向中國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林東某騙取該信用卡後於2011年8月開始使用、透支。截止2014年11月16日,林東某利用該信用卡透支、消費共結欠本金人民幣13312.5元。

2011年8月,林東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王某身份證複印件向中國銀行申辦一張信用卡。林東某騙取該信用卡後開始使用、透支。截止2016年2月,林東某利用該信用卡透支、消費共結欠本金人民幣22109.8元。

2018年7月,林東某還清上述二張信用卡透支的全部本金。2017年8月,林東某主動到公安局經偵大隊投案。在案件審理期間林東某主動向本院預繳罰金人民幣2萬元。

【判決結果】

經過法院審理,林東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律師說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師王平聚律師分析了其中法律關係:

1.林東某的行為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我國刑法第196條規定了信用卡詐騙罪的四種行為方式,其中兩種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惡意透支的。本案中林東某客觀上冒充胡某和王某,在兩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兩人的身份證申辦銀行信用卡,並且透支總額達35412.3元,屬於數額巨大。主觀上,使用信用卡逾期未還,且經銀行催收後仍未歸還。雖在兩年後主動到銀行還清透支的欠款。逾期透支行為仍表明了其非法佔有的目的。其行為符合信用卡詐騙罪構成要件,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

2.林東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行為構成自首。自首是法定減輕或者從輕的量刑情節。林東某在案件審理期間主動向法院繳納罰金2萬元,也表明了其知罪悔罪,認罪認罰的態度。法院結合犯罪的情節,最終判處林東某緩刑,此判決符合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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