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製度要來了!鄭州會成為試點城市嗎?專家:機會不大'

"

河南商報首席記者 孫科

有人說,法學界有一個戲稱,在破產方面,中國只有半部法律——《企業破產法》,“另一半”則是還沒有出爐的《個人破產法》。

不過,日前,國家發改委等十三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

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對我們生活有啥影響?鄭州會率先成為試點城市嗎?專家給出答案。

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有利於構造更好的創業環境

在不少業內專家來看,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很重要的一點意義,就是能構建良好的營商環境。為什麼這麼說呢?不妨聽聽下面的故事。

比如,居住在省會城市的李偉(化名)想要創業,開了廠後經營得不錯,於是便想融資,擴大規模,他找到銀行,對方表示,企業想貸款可以,不過要個人擔保,此外,李偉的妻子,甚至其他的親戚、朋友也要出面擔保。

回到家後,李偉陷入沉思:“我辛辛苦苦創業十多年,一旦企業垮了,苦勞不說,自己要一輩子揹負債務,還會連累家人、親戚、朋友,那就真的再也翻不了身了。”

此外,想創業的小張也很擔心,萬一創業失敗,光是債務,就能把他一輩子賠進去。還是踏實過日子,把創業的想法放一放吧。

曾任全國律協破產與重組專業會委員會副主任的北京市中諮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韓傳華表示,隨著社會的發展,個人破產製度應該提上日程,不然,長此以往下去,會導致更多的人不敢去創業了。

喪失還債能力,可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免除部分債務

那麼,個人破產製度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制度?為什麼此時要研究建立?

對此,河南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省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李宏偉表示,個人破產是指,當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在喪失還債能力或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由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將其全部財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並免除其部分債務的法定程序。

雖然咱們國內尚沒有相關法律,但其實,在很多地方,都有該制度。

早期的個人破產製度起源於古羅馬,在中世紀的意大利和英國得到了較大發展,李宏偉說,目前,世界上發達國家譬如美國、日本都建立了自己的個人破產製度。我國香港地區也有個人破產製度。

“1986年,我國制定第一部《企業破產法》以來,應否和如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問題一直廣受爭論。2006年《企業破產法》修訂之時,是否要將個人破產的適用範圍擴展到自然人的問題,再一次引起熱議。”李宏偉說,時至今日,債務危機、執行難、跑路潮等問題逐漸顯現,在個人破產製度缺位的情形下,我國嘗試了利用個人破產的替代性措施解決債務問題,但結果不盡如人意。在這一背景下,有必要再次審視在我國設立個人破產製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與此同時,我國個人信用體系日趨完善,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條件也已成熟,破產製度的接受程度越來越高,推動個人破產製度的時機已然到來。

個人破產製度建立後,意味著可以借錢不還,逃避債務?

申請個人破產後,就能免除部分債務,不用還債了,還有這好事?對於有這種想法的人,只能說,太天真了。

韓傳華稱,根據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實踐,在個人破產期間內,除了基本生活外,在過渡期內,名下就不能再有任何財產了。另外,申請破產後,個人名譽也會受到很大的損失,“短期來看,債權人可能會痛苦,但制度建立後,再借錢,大家都會更小心了,長期來看,是會保護債權人的。”

李宏偉也表示,債務人一旦啟動了個人破產程序,被宣告破產,就會因此失去大量從業資格和基本權利,並受到來自社會的否定性評價,其代價非常高。

有個很經典的例子,香港有個著名藝人就曾申請破產。

上世紀90年代,該藝人借入大量資金炒樓,在亞洲金融危機後,面臨鉅額還款壓力。2002年7月,申請破產。

按照香港破產法規定,其所有收入都應上交,破產管理署僅給予其基本生活輔助。

看看這名藝人當時受到的限制:每月的置衣和剪髮費用為500至800港幣、飲食2000至3000港幣、住宿4000至8000港幣、每天交通費為20至30港幣等。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該藝人解除破產。

個人破產製度,可給人生一次“重啟”機會,鄭州成為試點可能性不大

限制高消費、有財產了要先還債……聽起來跟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很像“有木有”。

其實,個人破產和“老賴”還是有區別的,韓傳華說,“老賴”基於失信受限後,債務一分錢都不會少,啥時候有錢了,就得還。而個人在破產並受到限制後,因為部分債務會獲得豁免,還有“東山再起”的可能。

另外,有消息指出,個人破產製度將試點先行,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河南或者鄭州,有望率先開展嗎?

李宏偉稱,河南或者鄭州成為試點的可能性不大,“這次試點肯定要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破產製度實踐探索經驗相對來講比較豐富的地區,譬如廣東省及其他沿海在破產法實施比較成熟的地區。”

(實習編輯 熊子文 編輯 吉倩倩)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