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懲戒格局已成 信用修復卻剛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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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週末記者 萬文竹

“曾經一度想通過中介幫忙完成信用修復,問了一下價格,修復一條要至少需要5000元,後來經過了解,我這種情況不算是惡意欠款可以通過正規渠道來解決,但是自己提出異議申請到修復完成可能要耗費一些時間和精力了。”因信用卡年費欠費而上過徵信黑戶的連女士對法治週末記者說。

據瞭解,我國現行的《徵信業管理條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異議處理規程》規定了信用主體享有信息查詢權、異議權、解釋權等修復信用的權利。

“單一的懲戒壓制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失信問題。過度依賴失信懲戒機制,一方面會增加消費者對信用消費的恐懼心理;另一方面會擴大信用經濟再消費的週期。相比較之下,信用修復機制能夠為失信人再次進入信用經濟市場提供可能。”北京律協銀行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張洪濤說。

信用修復機制尚處於初級階段

張洪濤向法治週末記者介紹,我國的信用修復機制尚處於初級階段,主要包括信用信息更新、異議處置、自主解釋說明三方面業務。

首先是信用信息的更新。我國採用的是信息生命週期模式,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為5年,只要信息主體5年內沒有產生新的負面信息記錄,相應的不良信息就不再予以展示。

其次為信息主體的異議處置。當信息主體對自身信用報告存在異議時,可以就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向徵信中心或者數據報送機構提出核查申請。若查明該信用報告信息有誤,徵信中心或數據報送機構應予以修改;若核實信息存在困難,則應添加“異議標註”,以表示該信息尚無法準確核實。

再者,個人及信貸機構擁有自主解釋的權利。一方面,個人信用報告中包含了“本人聲明”的內容,當信息主體不服異議處理結果或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說明的特殊情況時向徵信中心提交100字以內的個人聲明。個人聲明為信息主體提供了一定的解釋空間,信用報告的閱讀者也可以更加客觀地判斷其信用水平。

除此之外,個人信用報告中還包含了“機構說明”的內容,其主要記錄了由金融機構上報的,對信用主體的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所做的說明,且金融機構的解釋往往比個人的解釋更具有說服力,也更容易為其他信用報告使用者所接受。

“有時候並非主觀惡意欠款,要是因此而影響了自己重要的經濟活動,那就太可惜了。”連女士表示。

“異議申請給人們提供了修復渠道,能夠直接向徵信機構提出異議。目的是給消費者提供一個修復信用記錄,重新迴歸信用經濟的機會。但是,信用主體在行使這些權利的過程中缺乏積極性。”張洪濤表示,一方面,是因為信用主體享有的修復權十分有限,修復的空間被侷限在很小範圍內,進行修復的成本大;另一方面,是信用主體不熟悉修復程序,對權利的內容難以全面把握,增加了信用修復的難度與成本。

失信聯合懲戒大格局已形成

在央行原計劃推出的2019年5月個人新版徵信中,徵信報告中個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等其他信息更全面,信息的時長及精細程度進一步提升。

據記者瞭解,目前在我國信用經濟市場中,不良信用記錄的形成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由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記錄,例如,信用卡惡意透支,故意拖欠房貸、車貸等大額貸款,不履行擔保人代償責任等情況;另一種是由非本人原因或本人原因造成但“情節輕微”的不良信用記錄,包括身份盜用、信息提供機構提供錯誤信息、信息主體對授信條款誤讀等情況。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事前環節的信用監管中,《意見》更是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更廣泛、主動地應用信用報告。

《意見》還規定在事後環節的信用監管中,深入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加快構建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失信行為反覆出現、易地出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建立聯合懲戒措施清單,動態更新並向社會公開,形成行政性、市場性和行業性等懲戒措施多管齊下,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失信聯合懲戒大格局。

與此同時,還加大了失信懲罰的力度。包括依法依規限制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股票發行、招標投標、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等行政性懲戒措施,限制獲得授信、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等市場性懲戒措施,以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行業性懲戒措施。

“這就意味著,信用懲戒機制基本上形成了‘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狀況。一旦報告中出現不良的信用記錄,無論到哪裡,今後都會嚴重影響自己的各種經濟活動。”央視評論員王石川告訴法治週末記者。

“不管針對惡意性失信行為,還是非惡意性行為,失信懲戒機制確實提供了必要的規制手段,但通過規範信用主體的行為以維護信用經濟秩序才是失信懲戒的目的。”張洪濤表示,信用主體享有的信用修復權利除了我國信用修復機制規定的查詢、異議、投訴等權利外,還應包括修復權。有必要在信用主體承擔失信責任之餘,賦予其相應的信用修復權利,使信用主體能夠積極處理不良信用信息。

有限的個人信用修復權

“《意見》是一份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理念新、措施實、針對性強的政策性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通過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有利於提升監管效能、維護公平競爭、降低市場成本,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制度機制和社會風尚。

而《意見》在信用修復機制的建立方面有很大的進步。《意見》指出要完善事後環節的信用監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復機制。《意見》規定,失信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修復完成後,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程序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記錄,終止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意見》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協同聯動、一網通辦機制,為失信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復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向失信市場主體提供信用報告、信用管理諮詢等服務。

然而在現實情況中,信用主體的信用修復過程還存在很多侷限性。例如,消費者在個人信用信息出現不良記錄之後,需要等待法定期間屆滿才能主動行使修復權。並且儘管有關“異議申請”流程的規定較為清晰具體,但是從提交異議申請至得到回覆需要經過多個環節,耗費大約20天時間。

首先,提出異議申請需要在規定時間提交證據,對於個人來說,若要證明信用信息確實存在不當之處,蒐集相關證據在具體操作層面比較困難;而且修復信用信息需要一定期限,長時間投入對個人也是巨大的成本代價。

其次,“說明解釋”自身所承載的可信度高低與效力大小,難以量化。徵信機構很難對信用主體的“說明解釋”作出事前監管和事後追究。一方面,徵信機構事前監管成本大,不僅需要解釋方的進一步承諾與證實,還要承擔一定監管責任;另一方面,事後追究涉及徵信機構的追責成本及其自身的責任承擔問題。

“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信用修復機制的薄弱,有限的個人信用修復權難以適應現實需求,缺乏可操作性。”王石川說。

  信用修復中介並沒有合法化

記者瞭解到,2018年9月,在廈門舉辦了首屆公益性信用修復培訓班,不收取任何的費用,以公益性的方式,對相關失信主體進行培訓,這是對信用修復工作的一次有益的探索。此後,相關機構嘗試在其他地區開展相關的信用修復培訓工作,由此形成標準的、規範的信用修復流程。

據悉,包括湖北、河南、河北、上海、雲南等省市在相關信用建設中嘗試了信用修復機制。比如,2月,廣州通過為失信主體提供全程在線、免費培訓等服務,指導支持1000餘家企業完成信用修復。又如,北京有關方面已組織開展信用修復培訓活動,鼓勵和引導企業修復失信行為。再如,浙江新出臺《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實現了信用修復制度化。

與此同時,各種針對個人的徵信修復培訓班以及徵信修復的招商宣傳也在各地展開。

法治週末記者注意到一家叫做“XX信用”的徵信異議指導服務機構推出這樣的宣傳標語:“2019徵信修復爆發年,市場空白,商機無限”“兩天輕鬆收入8000元,徵信火爆招商,名額有限”“如何在徵信不好的情況下也能借貸的祕密?”“10次逾期,歷史5天,溝通10次,修復成功。”

當法治週末記者問到徵信修復如何收費,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是按照機構收費,只要是同一家銀行逾期,無論幾條收費都是5000元,這與市場上一些小中介按照逾期數量收費相比,是比較合理的了。在當記者表明身份,表示希望能瞭解一下目前徵信市場上的相關情況時,遭到迴避和拒絕。

“有需求就有市場,各種大大小小的信用修復中介在很長一段時間都作為某些‘歪道’存在,並沒有合法化,在國內的普及程度和接受程度也不高。”在王石川看來認為,信用修復還處於建章立制的階段,“存在感”不夠強、“知名度”不夠高。

“信用修復不可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相關修復機構,修復渠道和手段要合法化。”王石川表示目前,我國現行信用修復機制的修復方式傾向於行政手段,應加快完善信用修復機制的立法保障,讓大大小小的信用修復中介在法律上和程序上都走上正軌。

“鼓勵具有專業修復信用能力的第三方信用修復機構引入,可以充分實現專業化分工。”張洪濤認為信用修復機構將市場因素引入信用修復機制,通過專業的中介機構提供修復服務,一方面,可以彌補信用主體對信用修復的認知不足;另一方面,有利於實現規模修復的經濟效應,降低個人修復的成本。

張洪濤向法治週末記者介紹,信用修復機制在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十分成熟,大多數國家通過立法賦予了相關法律主體專門的信用修復權。比如,在美國,徵信業發展非常成熟,其擁有世界級的徵信機構和成熟的信用經濟市場,目前美國已形成了以法律規範為指引、以第三方機構為主體、以公眾監督為保障的健全的信用修復機制,這對我國信用修復機制的建設提供了有益參考。

責編:高恆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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